校车安全工作汇报

2024-07-14 12:2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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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工作汇报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范文第1篇

一、 基本情况

全县现有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园)42所,其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各1所,初级中学4所,小学26所,教学点8个。全县教职工2231人,在校生20331人。私立幼儿园5所,在园幼儿近800人。目前,各校(园)均没有配备校车,乡镇寄宿制小学和县直学校(园)部分需接送的学生主要通过家长自发组织雇用私人车辆的方式解决接送问题。

二、 排查情况

检查组深入各所学校(园),听取各校(园)主管领导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实地查看并登记接送学生车辆的车况、相关运营手续及驾驶员资质,对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营线路、里程、路况、车次及收费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并当场下达停运通知。对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继续接送学

1 生的违规车辆,交警部门对其实行扣押重罚。

全县共排查出64辆不同车型的接送学生车辆。其中面包车34辆(有牌照33辆、无牌照1辆)、三轮车7辆(有牌照1辆、无牌照6辆)、四轮车22辆(无牌照)、中型客车1辆。

三、 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办学校经费紧张,没有余力配备校车,无法满足学生的接送需求,给社会车辆接送学生提供了机会和市场。

二是接送学生的社会车辆都未经县交通、交警和教育部门审批、登记;车型不符合规定,部分车辆为货运三轮车或农用四轮车,车辆性能及车况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三是驾驶人员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技术水平不高,安全意识不够,普遍存在超员现象。

四、 整改措施

一是及时转发乌兰察布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校(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文件精神,按照《乌兰察布市校车管理规定》要求,全力做好学生和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是要求各校(园)配备一名交通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对校车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是各校(园)广泛开展了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讲座和安全警示教育,并采取张贴公告、悬挂横幅、发放《安全

2 告知书》等形式,提高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意识。

四是进一步改善各校(园)周边的交通安全设施。2011年,县政府拨付专项整治经费10.42万元,为县直学校(园)添置交通警示标志牌34套、减速板376米,基本解决了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设施缺陷。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范文第2篇

我区现有中小学XX所,在校学生12000人;幼儿园XX所,入园幼儿4500人。2013年秋季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各项要求,全面启动校车专营模式。全区学校现配备国标校车 台,幼儿园新购或改装园车 台,其中学生专用校车纳入市校车公司统一管理。区政府成立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校车办,出台了管理办法和考评细则,每年投入XX万元,用于校车购车补助和学生乘车补助。区校车办严把校车使用、校车驾驶人许可及校车通行线路审核制度,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建立乘车实名制、每日接送台账,大力开展乘车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校车整治督查,校车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区所有校车均取得校车使用许可,2003-2006连续4年被评为全市校车管理先进单位。

二、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局安委会工作部署,4月10日,区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召开工作部署会。会上,下发了校车整治工作方案(已报区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校车前段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结合岗位职责,对加强我区校车管理工作进行了讨论交流,副区长XX对校车整治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4月13日-16日,区教育局安排全体机关干部,迅速对全区所有校车进行了摸底排查。采取局领导包乡镇、机关干部包校,蹲点守候的方式,深入到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检查学校和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从4月28日起,由分管副区长XX、政府办副主任XX带队,组织教育、交通、交警及乡镇等单位工作人员深入到每所学校,勘察了每一台校车的通行线路,查验了校车运营资质、安全配置及运营状况,对查出的违规运营情况和安全隐患逐一进行整治。共排查整改校车运营违规情况及安全隐患11处。其中超载4起,未携带有效证件2起,不按规定线路行驶2起,重大安全隐患路段3处。与此同时,区校车办坚持每周一次校车联合检查行动,对全区每一所幼儿园的校车进行严格的督查和监管。检查中发现,全区XX台校车均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有XX台配备专职校车驾驶人。XX台学生校车,均为国标校车,通过宣传和执法行动,基本杜绝了黑车接送行为,校车超载现象明显遏制,学生校车多数实现了一人一座。

三、 主要问题和后段工作思路

(一)主要问题

一是校车驾驶人变动频繁。由于校车驾驶证实行半年一检,对校车驾驶人的违法违规处罚也非常严格,动辄扣分吊销驾照。因此,社会人员申报校车准驾证的热情不高,特别是大量获得校车驾驶证的驾驶员不再从事校车驾驶业务。去年至今先后有XX名校车驾驶人退出校车驾驶行列。而重新办证手续复杂,耗时较长,致使无证驾驶行为抬头。

二是通行线路安全状况不佳。主要表现在校车通行线路没有严格实行审核,部分路段临水临崖,不适合通行。部分乡村公路路面狭窄,没有路肩,沿途杂草树木丛生,影响校车通行;部分路段交通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缺失。

2 三是违法违规接送行为时有发生。突出表现在XXX小学、路口小学仍有黑车接送。校车和线路车超载超速,特别是部分幼儿园校车超载还比较严重。

(二)后段工作思路

从5月下旬开始,区校车办将再次牵头组织教育、交通、交警及乡镇等部门单位,对全区运营的校车进行集中专项整治。一是严查超载行为。集中教育、交警、交通等主要职能部门力量,开展上路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校车超载行为。二是严查安全配置。利用双休日,组织全区校车统一到车管所接受校车安全配置检查。三是严查黑车接送。交通部门到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蹲点守候,严查黑车接送学生幼儿行为。四是严查通行线路。教育、交通和各乡镇通力合作,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全区校车运行线路进行了实地勘察和复核。五是强化校车日常监管。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交通、交警明确专人负责,每周成员单位会商一次校车管理工作,并有针对性地上路、到校检查,开展一次联合整治行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建立举报制度,一经发现校车运营违法违规行为,一律实行顶格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范文第3篇

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证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本办法取得校车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原则)

校车发展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分步实施,统筹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大校车投入保障力度的同时,积极引导大型公交、客运企业组建专业化的校车运营企业,实现校车运营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原则)

校车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导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校车管理专门机构,由该机构履行各级政府的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校车安全理念)

保证校车安全是政府、学校或幼儿园、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维护校车安全和优先通行的义务,应当支持和协助校车安全的建设和治理。 第二章 校车准入

第八条:(校车驾驶人资格的取得)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照上述条件,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校车。 第九条:(校车运营主体)

下列单位、个体经营者可以进行校车运营:

(一) 自购校车的学校;

(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四) 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 第十条:(校车运营模式)

校车运营模式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公司化运营等多种模式,并逐步实现校车运营专业化。 第十一条:(校车使用许可的取得)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二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学校或其他校车服务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区)或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校车通行与乘车安全 第十三条:(规范要求)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审核确定的线路、开行时间行使;在核准的停靠站点停靠。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四条:(特别通行权利)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其他允许行使的车辆应节制使用灯光和喇叭,尽量减少对校车的干扰和影响。 第十五条:(优先权)

遇交通拥堵时,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应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有困难或者不具备会车条件的,相对方向的来车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停车避让,确保校车安全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道路行驶。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或幼儿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最高时速限制)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速驾驶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缓慢行使,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七条:(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

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学校自购校车的,由学校指派;由校车服务者提供校车服务的,由服务提供单位指派。

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记录;无犯罪记录;熟悉未成年人心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掌握进行日常照管工作和紧急情况下处置和救援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随车照管人员上岗前需接受指派单位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乘坐人数及人员要求)

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学生应采取实名制乘车。

第十九条:(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维护)

校车应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并定期或每季度到校车生产厂指定的且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校车维护保养。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要求)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校车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监督平台的设立与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统一设立校车监督平台,并为教育、公安、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开通监督端口。教育、公安、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平台,履行各自监督职责。

4 第四章 校车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把校车安全管理纳入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校车管理成员单位的重要内容;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协调、落实各部门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建设寄宿制学校,幼儿实行就近入园,减少学生及幼儿的交通风险;

(四)对公共交通难以满足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为其提供校车服务;

(五)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并作出决定;

(六)通过增加投入、加强政策引导、扶持等有效措施,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乘车经济负担,并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乘坐校车。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门的职责)

教育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保证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或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三)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四)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位置、学生及幼儿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对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备案;

(五)承担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地方教育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六)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保证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负责

5 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及幼儿园开展校车安全教育;指导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对驾驶员、照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并负责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

(四)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并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

(六)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负责对校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信息档案,并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七)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保证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落实,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的落实与督促指导,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二)负责及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三)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四)组织校车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安全设备;

(五)定期对校车开展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评价和维护,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六)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七)负责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违法行为;

(八)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并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第二十七条:(财政、工商、税务、物价、质监、保监等有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质监、保监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好校车相关税费减免、燃油补贴、购车补贴等扶持政策,通过财政资助、以奖代补、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

6 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对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由于交通问题而产生的经济负担,要确定学生交通补贴标准,对农村学生个体进行补贴;物价部门要根据本地乘车学生家庭承受能力指导运营价格,并监督实施,严格控制乱收费、乱涨价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职责)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多种形式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配备能够满足校车管理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校车安全管理人员;

(四)自购校车的学校应加强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校车持续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五)自购校车的学校要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并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六)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职责)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安全责任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加强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校车持续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四)配备校车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五)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条:(校车驾驶人的职责)

校车驾驶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车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校车行驶前,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

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行驶;

(三)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四)定期接受校车安全驾驶教育和培训,配合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校车进行安全检验、安全维护和保养,遵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五)协助处理各种紧急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列职责:

(一)引导、指挥、协助学生或幼儿上下车,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或幼儿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上车;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督促驾驶人在行车前检查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提醒驾驶人不能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能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火前离开驾驶座位;

(四)清点乘车学生或幼儿人数,发现学生或幼儿无故缺席的,及时与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或幼儿园取得联系;

(五)帮助、指导学生或幼儿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六)制止学生或幼儿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将头或手伸出窗外等危险行为; (七)核实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或幼儿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八)协助驾驶员或交警处理紧急突发事件。 第三十二条:(乘坐校车学生监护人的职责)

乘坐校车学生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或幼儿上下学,及时举报各种违法行为。

被监护人需要乘坐校车的,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监护人应与学校签订协议。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投入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设立校车补助专项使用资金,用于校车更新补贴和学生乘车补贴。

省财政给予每台校车更新补贴2万元,具体实施标准由省财政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省物价部门要指导市、县两级物价部门制定合理的校车收费标准,对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符合乘坐校车条件的学生,乘坐校车收费按每生每月不超过20元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予以免收学生乘车费用,学生乘车产生的费用超过20元的部分由省、市、

8 县三级财政予以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按5:3:2或5:4:1比例共同分担。对于特困学生,免收乘车费用。

交通部门应将校车纳入到农村客运管理系列,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对普通公路通行费可实行月票制,燃油税实行优惠,享受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工商部门免收个体户工商管理费;保险机构对于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高限30%的优惠比例予以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税务部门要制定校车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给予一定补贴,解决学生乘车需求。 第三十四条:(对校车安全管理先进个人和单位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对校车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机动车驾驶人违规处罚)

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据相应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政府不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校车安全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各职能部门不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学校补充责任追究)

学校违法本办法规定,除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处分;对民办学校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的责任追究)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过渡期)

本行政区域内用于接送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过渡期限为2年。

9 在用校车未达到法定标准车型要求的,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0号)规定的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其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遵守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在过渡期内,幼儿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接送幼儿。 第四十二条:(实施时间和授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范文第4篇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以来,我校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高度重视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条例》和《河南省校车服务方案》等有关规定,按照安阳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纪要的要求,把“安全第一”放在学生乘坐校车管理工作的首位,细化责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宣传教育,狠抓落实。一年来校车运行良好,没有发生过不安全的事故,没有违反校车的有关规定,确保了学生的接送工作正常进行和正常的教学秩序。通过对我校一年来学生乘坐校车运行情况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

我校成立了以李文岐书记为组长,王艳军副校长为副组长,政教主任、年级主任以及班主任为组员的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了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落实了各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定期对全体学生及学生家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学校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通过每学期开学初的法制安全教育,由我校法制副校长向全体学生进行安全交通知识普及;定期与交警部门开展“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通过交警们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使学生们交通安全意识大大增强;学校还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文明交通活动,老师们亲自参加交通安全疏导,提高了老师们交通安全的自觉性。根据安阳市校车安全管理联系会议办公室的相关文件,我校积极向全体学生家长印制《致全市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并全部回收家长签字的回执单,确保安全宣传扎实有效。每到节假日,我校通过校信通、微信等方式,向家长发送安全短信,提高家长们安全交通意识;此外我校的电子显示屏,也定期播出交通安全提醒。以上安全教育措施,确保了师生们交通安全。

三、严格管理,高度重视学生上下学交通

每学期初,我校在全体学生中调查学生上下学交通方式,并登记造表,对乘坐校车的同学单独登记,详细记录乘坐校车的具体情况;对乘坐非法校车的同学进行劝导,做好学生家长的工作,以保证学生能乘坐到安全、正规的校车。

四、加强乘坐校车学生安全教育,做文明小乘客 为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我们各班将安全工作纳入班级日常管理,将安全教育渗透到课堂教育教学中,为了让教师上好每一节安全课。通过多媒体开展了“交通安全知多少”等安全教育活动,激发了孩子的学习兴趣,提高了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存在的问题及努力的方向

一是家长的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学校要求家长配合接送学生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继续加强各人员安全培训力度。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范文第5篇

(本文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 洋)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12月11日公布《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调整学校设置保障就近入学,合理设置公交路线,多种方式支持农村校车服务

校车,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学、放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目前,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学生长距离乘坐校车存在安全风险,并且这种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王敬波教授认为,校车服务并不能因为近来多次事故的发生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城市地区的交通拥堵、农村地区学生居住分散均是校车服务得以发展的客观条件,但是现实中,某些学校以校车为拉拢生源的工具,造成校车服务的虚假繁荣,从而增加了交通风险。因此,应当根据实际的校车需求,合理提供校车服务。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路线及其站点,为需要乘车上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7座以上载客汽车申请校车应符合四项条件,接送幼儿、小学生应是专用校车

清华大学余凌云教授认为,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驶安全的基础,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在运用法律手段的同时加强科技投入,减少校车安全事故。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

为了切实保障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对校车使用许可条件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

(一)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专用校车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三)装备统一的校车标示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

北京师范大学袁桂林教授表示,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是驾驶人。应当严格规定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拘留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范文第6篇

根据《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须符合5项条件:

(1)有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载客汽车,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和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申请人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条件的材料(第15条)。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用作校车的机动车图片和说明。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须向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包括:校车检验合格证明;校车注册登记证明;驾驶员校车驾驶资格证和行车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此外,按照《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资质登记证书,包括学校的法人资格证书,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合伙企业登记证书或个体工商登记证明,个体经营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还需要提供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证明;(2)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法人代表或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体经营者身份证明;(3)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及备案证明;(4)校车驾驶员的个人身份和健康状况证明、驾驶证和校车驾驶证、机动车驾历安全记录证明;(5)校车使用审批机关依法和合理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以后,进行形式审查,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对于提交了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的,决定予

以受理;对于提交材料不全面的,要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补充,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要求或拒绝补充材料的,决定不予受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日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自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日依据其职责权限和专门业务知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涉及校车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判断,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两个部门均已签署回复意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算5个工作日内日提出审查意见。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参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作出:或者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决定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无论何种结果,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制作决定书。在决定书中,教育行政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陈明同意报送的理由;不同意报送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报送的理由。本级人民政府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和报送决定书之日起的确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人民政府有权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教育行政部门的受理决定和审查意见及报送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等作出全面审查。经审查,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决定不予批准的,作出书面决定,在决定书中载明理由,连同所有申请材料退回教育行政部门。(第15条)

获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校车在运载学生上路行驶时,要将校车标牌挂在校车上。校车标牌是校车的“身份证明”,不挂校车标牌,不得享有校车权利。校车标牌应当载明该校车的号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第16条)。为了使校车“身份”更显著、更引人注意,通行更安全,《条例》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17条第1款)为了防止校车所有人、驾驶员滥用校车权利,危及学生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为了维护安全、公平、和谐的交通秩序和正常校车运营秩序,《条例》规定“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第17条第2款)“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

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19条)严厉禁止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移花接木”,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挂上校车标牌当作校车用于载运学生(第18条)。

最后,一纸校车使用许可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校车安全问题,校车是流动的交通工具,校车安全是流动中的安全,除非对校车使用进行动态监控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避免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和堵上安全漏洞。因此,《条例》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20条);“校车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第21条第2款);校车必须配备放置位置适当、取用方便、性能良好、高效实用的安全设备,包括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第21条第1款);使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建立校车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状态的校车必须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第22条第1款);校车须维修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将校车送往有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方必须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对维修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第2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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