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总结 对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的几点探讨

2024-02-21 21:5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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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查询冻结扣划工作总结

探讨一:哪些部门可以对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

刚到执行局的时候,看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我以为只有人民法院才被民诉法赋予了该项权利,后来看了相关的法条才恍然大悟,原来还有这么的其他部门,大家一起参考学习下。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单位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及海关;

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单位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海关、审计机关及纪检监察机关;

有权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单位有: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及海关。

其法律依据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等。

探讨二:“银行”是指哪些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银发【2002】1号《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划扣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而“金融机构”的概念,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由此可见,对于银行的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受中国法律管辖的金融机构。在执行实践中,仅利用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可查的银行,几乎不包括城市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及地方性银行(如:洛阳银行、宁波银行等),

探讨三:对于一些特殊“存款”是否可以进行查询、冻结、划扣?

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根据最高法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划扣。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当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划扣措施。

2、凭证式国库券。最高院认为这是一种有价证券,在性质上与银行的定期存款相似,所以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笔者认为同样性质的还包括银行推出的各式各样的理财财产。

3、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该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原则上只能冻结,但不能划扣。只有在该保证金丧失保证功能的情况下,才可以扣划。

4、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及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因此司法机关不得冻结、划扣。

5、特种预算存款。这类存款账户一般属于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有点类似于“军费”,人民法院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扣划的措施。但是对于军队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的账户,尤其是军队机关或所属单位以不准用于从事经营业务往来结算的账户从事经营性业务往来结算和经营性借贷或者担保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不作特殊处理。

当然,现实生活是纷繁复杂的,特殊存款还包括退休金、离休金、个人养老保险、社会保险基金、保险赔偿款、退税款、企业住房基金、旅行社质保金、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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