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题

2024-07-18 09:4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法律专题,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专题

6

原告:陕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市*路*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

第一被告:西安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区*寨*庄*区*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02*-********,18*********。

第二被告:宋某,男,汉族,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层*室,身份证号:61****************。

联系电话:13*********,1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8936.7元及逾期利息66446.83元(暂计至2015年7月2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8日,因第一被告尚在设立之中,故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装修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承包*寨工业园车行即第一被告营业场所装修工程。依据当时的

阅读全文

10

原告:陕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市*路*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

第一被告:西安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区*寨*庄*区*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02*-********,18*********。

第二被告:宋某,男,汉族,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层*室,身份证号:61****************。

联系电话:13*********,1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8936.7元及逾期利息66446.83元(暂计至2015年7月2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8日,因第一被告尚在设立之中,故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装修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承包*寨工业园车行即第一被告营业场所装修工程。依据当时的

阅读全文

14

原告:陕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市*路*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

第一被告:西安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区*寨*庄*区*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02*-********,18*********。

第二被告:宋某,男,汉族,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层*室,身份证号:61****************。

联系电话:13*********,1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8936.7元及逾期利息66446.83元(暂计至2015年7月2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8日,因第一被告尚在设立之中,故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装修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承包*寨工业园车行即第一被告营业场所装修工程。依据当时的

阅读全文

18

原告:陕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市*路*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

第一被告:西安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区*寨*庄*区*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02*-********,18*********。

第二被告:宋某,男,汉族,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层*室,身份证号:61****************。

联系电话:13*********,1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8936.7元及逾期利息66446.83元(暂计至2015年7月2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8日,因第一被告尚在设立之中,故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装修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承包*寨工业园车行即第一被告营业场所装修工程。依据当时的

22姚明军与陈小军修理合同纠纷案

原告姚*军与被告陈*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军,被告陈*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军诉称:2009年4月29日,原告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红色农用南骏车,因该车的车厢后门及左右边门被焊牢固,使用不方便,于是原告于5月3日早上将车开到被告处请被告修理车厢门,并将车钥匙交给被告,由被告将车开到被告的院坝中间。当晚九点过后,原告到被告处看车的修理情况,见车未完全修好,就问被告今天是否能修好,被告回答一定修好,并问被告要不要钥匙,被告回答用不着钥匙。于是原告从驾驶室内取下钥匙,锁好车门就回家去了。第二天早上,被告起床后发现车子不见了,经多方寻找未果,原、被告也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车子被盗后,原、被告对被盗后的处理经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车子损失21800元及误工损失(每天计120元,从被盗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

被告陈*军辩称:1、车辆被盗的证据不足;2、原告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车辆的所有人应以车辆登记为准;3、原、被告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无保管车辆的义务。原告未按被告约定的时间来开车,而车钥匙也在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信息
专题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