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哪里可以查看

2024-07-21 19:4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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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哪里可以查看

7 月 1 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旨在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为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指引》,金柚网对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要与简读。

1、引言部分

《指引》在引言部分提出本《指引》的重点内容:

“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2、正文部分

1.对订立平台的要求: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

注:

提交数据是否是必须的?-- 要看各地人社局是否有强制性要求。

2.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第六条 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十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 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注:

① 这里要求的是电子合同纸质文本,而不是纸质合同。可以理解为电子合同打印件,加盖单位章。

② 员工未提出该需求的,可以不提供。

3.安全性要求:

第十六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漏、篡改、丢失。

第十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4.可信时间戳:

第九条 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第二十条(五) 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

注:

① 可信时间戳认证机构:

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认证的时间和内容完整性。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国家授时中心和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创建的我国唯一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机构(TSA:Time Stamp Authority)。

② 可信时间戳证明力:

可信时间戳,仍属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一种,如何准确审查和认定包括时间戳在内的电子证据的效力还需探索。对于数据电文上的时间戳,应当结合签发时间戳的服务机构的资质资信、时间戳的生成方式、时间戳授时和守时监测等方面的可信度、签发机构的收费情况等,综合认定其证据“三性”和证明效力。

即,可信时间戳能够加强证明效力,但不必然能够证明文件的可信度。

③ “可信时间戳”与“公证”的区别?

1. 负责机构不同

公证的负责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2. 证明效力不同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只有由国家法定时间源来负责保障时间的授时和守时监测,任何机构包括时间戳中心自己不能对时间进行修改以保障时间的权威,产生的时间戳才具有法律效力。

3. 使用成本不同

公证一般的收费在2000元左右。可信时间戳认证服务费用为¥10元/次、验证免费(“次”如何定义,需考察各平台)。间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知识拓展

1.电签什么时候不能用?

《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2.真实性怎么考量?

《电子签名法》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电子签名认证是否需要特殊资质?

《电子签名法》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有什么要求?

《电子签名法》

第十八条 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二)证书持有人名称;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5. 常见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从事民事活动遭受损失,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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