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年度进行自我评估(银发〔2012〕17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23-08-07 05:3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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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年度进行自我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2012〕17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切实贯彻《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完善支付机构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现就建立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的作用及种类

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是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公司治理、业务运营、内部控制、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等实施监管的综合评价和对其采取监管措施的全面阐述。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可及时评价和反映支付机构的业务与经营风险情况,便于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有关各方正当权益。

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按监管对象可分为支付机构综合监管报告与重点支付机构监管报告(以下分别简称综合监管报告、重点机构监管报告)。综合监管报告是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所有法人支付机构及其他法人支付机构在辖区内所设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支付业务开展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状况、系统安全维护、反洗钱工作开展及监管工作的全面反映。重点机构监管报告是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个法人支付机构的监管报告。结合支付机构2011年末客户备付金余额、特约商户与客户数量、年度支付业务量等因素,总行确定了需单独编报监管报告的重点支付机构,名单见《重点支付机构名单》(附件1)。总行将根据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发展及风险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重点支付机构名单。

二、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的主要内容

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包括监管对象基本情况、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稳健性分析、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报告期内重大事项、监管工作概述和对监管对象的监管评价等内容。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应对监管对象的经营与风险情况进行分析。

(一)基本情况。应反映被监管机构从业人员概况、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变动、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综合监管报告的基本情况还应介绍辖区内法人支付机构及其他法人支付机构在辖区内所设分支机构的数量、提供各类支付服务的机构数量等。

(二)业务开展情况。应详细反映支付机构年内各类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支付业务创新情况,并附数据分析说明。此外,业务开展情况还应总结支付机构年内业务系统运行安全与维护、反洗钱工作情况。系统运行安全与维护情况应反映支付机构年内对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与技术风险防范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应反映年度内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等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财务稳健性分析。包括支付机构资产与负债、盈亏状况、资本充足情况分析。资产负债分析应反映支付机构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及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情况。盈亏状况应列明支付机构各类支付业务的盈利状况及支付机构主要盈利来源。资本充足分析应反映支付机构实收资本充足情况,以及实缴货币资本与最近90日客户备付金余额的比例情况等。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应反映支付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五)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指辖区内支付机构临时发生的、对支付机构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或重大突发性事件。

(六)监管工作概述。应反映各分支机构本年度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制度建设、监管措施等履职情况。

(七)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评价。应全面反映辖区内支付机构遵守监管规章制度情况、人民银行针对支付机构存在的风险及违规经营等已采取和需要进一步采取的监管措施与行动等。

三、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的编报要求

各分支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的编写与报送工作。

(一)各分支机构应依据年度监管报告的主要内容,要求辖区内各支付机构及时提交年度自我评估报告。支付机构提交的年度自我评估报告应同时填报《支付机构自我评估报告附表》(附件2)。各分支机构应在整理分析辖区内支付机构提交的自我评估报告基础上,按照《支付机构年度监管报告监管指标及其说明》(附件3)编报综合监管报告与重点机构监管报告,并同时列报《支付机构综合监管报告附表》(附件4)和《重点支付机构监管报告附表》(附件5)。

(二)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以行发文形式报送年度监管报告,并同时将本通知附件2、4、5中所列表格通过业务网发送总行支付结算司。鉴于2011年度监管报告为首次填报,请各分支机构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报送工作。

(三)请各分支机构及早做好相关工作部署,并针对辖区内支付机构业务开展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坚持法人监管与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内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对其辖区内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监管职责。同时,各分支机构应注意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监管体系。

请各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支付机构,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联系人及电话:

王 超 66194161

何正根 66195351

业务网邮箱地址:何正根/支付结算司/总行/PBCYW@PBCYW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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