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中伦方达办公环境笔记

2023-10-16 00:1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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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面试笔试题目和答案

1、1.什么是逻辑中的三段论?三段论与法律思维之间的关系是什么2.物权法的缺陷3.合同订立与合同效力的区别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5.什么是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功能是什么?它如何帮助经济发展?6.什么是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如何保护股东权益?对于商业运营,董事如何行使辩护权?7.解释应如何改进法律教育8.律师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9.给出你选择律师事务所的理由10.列出你最想进入的十所中资机构我猜第九个问题是为了测试我对律师行业的兴趣,所以我绞尽脑汁写了11个。逻辑问题,电子文本,5,简单,GMAT,但我不理解问题3,哈哈法律翻译,英文翻译,有两句话多BT,其他的都可以,比较简单

2、。只需详细记住第一部分中的个人:什么时候是三段论;这和律师的思维有什么关系2财产法的缺陷3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4.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5什么是资本市场?对经济的影响6什么是公司治理?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如何保护股东利益?董事因决策而被起诉如果有错误,我们如何为之辩护?论律师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选择自己律师事务所的8个因素9中国法学院教育的改进你最想去的中资机构至少有10家第三部分是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的报道第二部分是类似于LSAT的5信道选择1、 案例分析(1) 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发行上市前编制的2000、2001、2002年度会计记录虚假增加16176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3、受贿,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将市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400多万元递延所得税改为4400多万元。上述虚假利润及虚假文件均包括在该公司于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发表的招股章程及其后的上市公告内。在发行过程中,虚假利润超过1.6亿元。最初,以溢价发行了5000万股股票。该股开盘价近10元,一路上涨,最高达到34元左右,然后一路下跌,给股东造成严重损失。2003年上市后,它虚假地增加了2800多万元的利润。此外,本公司募集资金未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说明进行投资和使用。募集资金4.3亿元,未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用于投资4个建设项目,而是注入证券公司炒股和认购新股。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石化公司以28户虚拟大家庭的名义,从

4、500万股职工股中购入200万股,,并根据股票对外发行清单的规定,将这些股票发送给帮助上市并将有助于企业未来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共有941500股、76个单位和179人获得了福利。发行溢价1094万元,由石化公司弥补上年亏损。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其法律意见书发表后的第60天买卖了该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吞公司资产200多万元。后来,受害股东想提起诉讼。(1) 股东对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是什么?有多少股东可以向公司提起诉讼?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个人或共同持有公司1%!以(MISSING)上股份连续超过一百八十天

5、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提出起诉,或董事会(当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时)提起诉讼。如果上述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公司利益因紧急情况而无法立即提起诉讼而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上述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股东的损失由谁承担?答:要回答股东损失由谁承担,首先要了解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法我国证券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不同行为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1) 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

6、此,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仅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关于发起人的责任,该条未直接采用“发起人”概念,而规定的是“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我国而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外延应宽于控股股东,而控股股东均应为发起人,既然控股股东承担过错责任,发起人当然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在2003年虚假陈述规定制定时,旧证券法未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新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发行

7、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仅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就不应依2003年虚假陈述规定之规定,将发起人界定为与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同的责任人。(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此,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证券法第68条第3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

8、息真实、准确、完整。”此处所谓“保证”系指“确保”,与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含义不同。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确保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而在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下,除非能证明没有过错,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此,保荐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下的连带责任。(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责任下的连带责任依证券法第69条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

9、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此,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责任下的连带责任。所以,综上,股民的损失应当由发行人石化公司承担;如果保荐人、承销机构、石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也要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石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中介机构某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请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30分)答:1.对于“某石化有限公司在2003年发行上市前所编制

10、的2000年、2001年、2002年会计记录中虚增16176万元人民币,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受贿,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并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上述虚构利润、虚假文件内容载入了公司2003年4月26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和随后公布的上市公告书中。招股时虚报利润1.6亿多元。当初发行5000万股,采用溢价发行方式”的行为,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并且该办法第六

11、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12、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某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受贿,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触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会计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发行批准,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伪造、变造发行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印章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监管措施终止审查,并在36个月内不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9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批准的,未发行证券的,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已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以(MISSING)上5%!以(MISSING)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其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颁布229起刑事案件:伪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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