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下hr要如何避免招到隐孕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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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部等九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又给各位HR带来了不少困扰......
那招聘的时候就不能了解员工的基本情况了?特别是才怀孕一两个月的,看不出来,又不能检测,指不定转正了就宣布怀孕。这不是明摆着等被坑吗?
那万一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单位能直接无责解除劳动合同吗?新政策下,该怎么避免遇到这种情况呢?
名词解释
隐孕入职:是指女员工在怀孕初期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后才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怀孕。
女员工隐孕入职,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仅有权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职工解除谎报或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企业可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而隐孕订立了劳动合同后,能不能解除劳动需要分情况而定:
① 岗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不适合孕妇
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且已经实现告知实情,女性应聘者应该按照企业要求如实说明是否怀孕。否则,如果应聘者隐孕办理入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
② 岗位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不适合孕妇
如果企业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就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这时候,这种隐瞒行为就属于不诚信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并不能合法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HR要如何避免招到隐孕女职工呢?
作为HR,当然是不希望招到隐孕的女职工。不仅没有创造价值,还要给她产假、病假、照付工资,给单位造成损失,也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那要怎么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呢?
① 面试时,说清楚岗位要求
对于不适合孕妇的岗位,HR在面试的时候就要明确告知其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等。并告诫女性应聘者,如果已经怀孕或者近一年内准备怀孕的,不建议入职,毕竟是否怀孕对履行岗位职责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后续发现隐瞒怀孕的事实,就算转正签了劳动合同,公司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一般情况下,HR这么与女性应聘者沟通,还是有成效的,已经怀孕的多少会考虑到自己的利益,放弃这个岗位。HR也就可以顺利避雷了!
② 要求女职工提供特定项目的体检报告
如果担心方法1效果不太好,还是可要求女职工提供入职体检报告。虽然新规规定入职体检不得进行妊娠测试,但是体检过的都知道,很多体检项目孕妇或者半年内准备怀孕的是不能做的。比如:幽梦螺旋杆菌测试等。HR可以详细了解后,要求员工做特定项目的入职体检,如果拒绝检查或者有异议,则可以侧面反映已经怀孕或者准备怀孕了。
这样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也能避免被有心之人坑到。
③ 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
HR一定要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特别是入职前生育保险断缴3个月之内的,一定要在增员的时候给予补缴。这样就算招到一个已经怀孕两三个月的女职工,生娃的时候基本上也是符合生育待遇的领取条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也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也可以少承担一点。
保叔有话说
目前,女性职工隐孕入职也是一个很无奈的状态。HR们只能在面试的时候特别细心留意,同时保叔有两点小提议给大家:
① 女员工尽量不要在备孕期间更换新工作。就算怀孕了,也要爱岗敬业,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② 企业应该做好员工关怀。对于怀孕的女职工给予特别的关怀与照顾,至少可让其产假后继续留下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也做到互相谅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