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收典型案例 七个不良贷款清收案例

2023-12-21 06:2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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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收典型案例

央行日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5)》指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总体可控,但是部分行业和地区风险暴露蔓延,银行不良贷款面临进一步反弹压力。报告还对我国银行网络稳定性进行测算,结果显示,在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同业市场上属于资金净融入方,一旦发生同业信用违约则传染范围较广。

为进一步化解不良贷款包袱,稳步推进农商行改革进程,不断打造良好金融信用环境,武宁县联社联合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行政司法部门正式成立了不良贷款专项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启动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外部清收工作,为清收不良贷款开辟了一条新的有效途径,并取得明显成效。截至4月25日,短短五个月时间,借助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外部力量,累计清收多年沉淀、恶意拖赖、长期未清收到位的不良贷款81笔,共计贷款本息185万元;同时,落实还款协议26户,协议分期还款770余万元。以下为武宁县联社的案例分享。

案例一

借款人张某,男,29岁,横路乡白杨村人,于2006年3月18日在横路信用社借款2万元,自借款之日起从未还本付息。多年来,虽然我社客户经理无数次的上门做工作,也未能成功清收该笔贷款,形成不良资产后对当地金融环境产生了恶劣影响。

2014年1月,经联社领导审批同意,张某贷款资料正式移交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专项清收工作小组成员不辞辛劳、日以继夜地打听借款人的联系方式和家庭地址,终于了解到张某近些年一直在广州务工,并取得联系方式。起初的联系中,借款人张某对贷款事项百般搪塞,态度恶劣,甚至两次挂断电话。但在经侦大队同志表明身份,讲清厉害关系后,张某立马无言以对,尤其是听到将对他恶意拖欠贷款的侵占行为立案处理时,他终于意识到了严重性和紧迫性,很快端正了态度,如实承认未按时归还贷款的事实,随即表示将在5天之内如数还清贷款本息。最后,张某还郑重解释了自己在外没学好,也没有挣到钱,才导致现在这样的被动局面,并向农村信用社真诚道歉。

言语之坦诚,态度之恳切,出乎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虽然收回的仅仅是2万元不良贷款,但为肃清金融秩序、净化金融环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案例二

借款人黎某,男,55岁,武宁县城人,近年来以生意周转为由,通过本人及其名下的“武宁县江宁化工厂”在我社累计借款11笔,金额132.94万元。此外,黎某借用他人名义在我社借款30笔,金额 168.7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6日,尚未清偿本金合计298.99万元,结欠利息高达340.81万元,累计金额之大出乎想象。

2013年11月底,清收工作小组通知涉及网点统一上报黎某及其借用他人名义贷款的全部资料。获得第一手资料后,我社客户经理积极打听黎某的联系方式,并与其取得了联系。但黎某对恶意拖欠贷款及冒用他人身份套用银行贷款的行为拒不承认,虽然客户经理坚持做到摆事实、讲法律,电话不停、上门不断,其仍对违法事实矢口否认,行为之顽劣令人咋舌。为有效遏制其恶意拖欠贷款的嚣张气焰,县联社领导指示移送经侦大队,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决心将黎某作为彰显我社打击恶意拖欠贷款及冒用他人身份套用贷款的“教材”予以示范。

2013年12月初,黎某资料正式移送经侦大队。经公安传讯询问,黎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国家公权力的高压态势下,其态度发生了扭转性的变化,不仅悉数承认了恶意拖欠贷款及冒用他人身份套用贷款的事实,而且就如何还贷付息与我社签订了债权保全还款协议。此协议由甲方黎某,乙方武宁县联社,及丙方以黎某为法人代表的武宁县江宁化工厂三方共同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甲方对借款事实确认无误,且借款均为甲方本人所用,愿意承担全部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二)甲、丙二方同意以有权处置的武宁县江宁化工厂的拆迁补偿款用于偿还债务,将拆迁补偿款直接拨付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

只有抱着咬定青山不放松的精神,才能在催收不良贷款的道路上走得更远。黎某的案例体现出我县联社对于打击恶意拖欠贷款及冒用他人身份套用银行贷款行为的态度和决心,这不仅仅是对我们自己负责,更是对整个金融信用环境的一种担当和信诺。

案例三

借款人黄某,44岁,于2009年10月在黄塅信用社借款2万元,贷款到期后拒不配合我社工作,客户经理多次上门催收贷款时,态度蛮横无理,鉴于上述情况,黄塅信用社在2013年底对其正式提起诉讼,开展资产保全相关工作。

案件随即被移送到县法院执行庭,警车疾驰,警笛呼啸,当我社客户经理陪同执行庭两名法警对黄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借款人惊慌失措,抛妻弃子,夺窗而逃,随后潜逃于浙江温州一带。在黄某潜逃的1个月内,我社客户经理积极配合法院同志,切实做到一天一电话,三天一上门,向黄某的父母、妻子和亲戚朋友详细讲明利害关系,希望他们劝说黄某归案。最终努力没有白费,2013年12月31日上午,黄某主动到武宁县人民法院投案自首,还清了所欠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并接受到应有的处罚。

案例四

借款人汤某,男,46岁,横路乡花园村人,从事装饰生意十余年。在2005至2006年期间,以做生意为由,利用亲戚朋友身份证,冒名违法取得贷款共计114.7万元,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所借的贷款和利息无法偿还,我社客户经理多次上门催收,得到的答复要么敷衍了事,要么不予承认,拒不履行所欠债务,最后汤某躲避起来,截至2013年12月底,结欠贷款利息高达100余万元,且难已打开工作局面。

经过进一步全面调查,得知汤某近年来定居于广西南宁,并经营一家大理石厂,经济状况有所好转。针对上述情况,县联社和公安局领导果断下达指示,派遣一名客户经理全力配合经侦大队两名经警开展跨省收贷,强制借款人汤某履行所欠债务。清收工作小组随即乘车赶赴南宁,经多方打听仅摸清大理石厂的大概位置。为确保清收行动取得成功,工作小组三人顾不得休息,抵达后立即开展搜寻工作,四个小时后终于找到了大理石厂,见到了汤某本人,那一颗悬着的心才放了下来。与此同时,看到公安同志从天而降,远赴千里实施跨省收贷行动,汤某大为震惊,但在随后的两天里,汤某一直以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为由拖延时间,工作人员与汤某拼耐心、讲法律,可谓斗智斗勇,同时拒绝一切吃住安排,让其意识到无任何空子可钻,在第三天收回了贷款本息共计12万元,并就其余贷款签订了还款协议,计划分期还款。就在三人离开南宁的返回途中,汤某按照还款协议,通过汇兑主动地归还了2万元贷款本金。

在县联社大力清收不良贷款的坚定决心下,在人民公安的重拳铁腕下,那些恶意拖欠、蓄意逃避债务的不良分子将无处藏身,金融环境将迎来阳光明媚的春天。

案例五

借款人张某,50岁,罗溪乡人,长期居住于贵州省,经营矿产资源开发生意,虽家产丰厚,年纯收入近百万元,但其信用观念不强,还款意识薄弱,于2005年12月在新宁镇信用社借6万元,因贷款到期后未与我社客户经理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拒不履行债务,并四处扬言道:“没有起诉的贷款,我会考虑一下还款的事,起诉我的信用社贷款免谈!”

为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信社贷款的侵占行为,县联社领导与法院领导获悉张某将于近期回家办事,通过精心安排部署,当张某刚刚进入武宁县城,就立即开展抓捕行动,整个过程只用了3分钟,并当场扣押保时捷卡宴SUV一辆,连人带车一同押送至法院执行庭,在法律高压的态势和不容争辩的事实面前,无论气焰多么嚣张,言语多么恶毒的人终会低头伏法。最后,张某终于认识到了错误,反省自身,对自己的过分言语进行道歉,当庭还清了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95000元。

案例六

借款人吴某,男,武宁县新宁镇人,于1999年6月9日在黄塅信用社借款10万元,15年来仍未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早已形成呆账。经过我社客户经理的充分沟通和仔细分析,发现此笔贷款背后错踪复杂的情况,该贷款实际用款人为肖某,无正当职业,近些年长期在外,行踪难觅,失去联系多年。

经公安系统同志动用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最终锁定肖某近期在九江市范围内活动,并联系上肖某本人,将其传唤到经侦大队办公室谈话。在经侦大队同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肖某承认了对借用他人名字贷款的事实,表示愿意签订还款协议,并尽快还清贷款。鉴于肖某态度良好,虽然没有对他采取强制措施,但对他进行的思想教育是深刻的,对打击恶意拖欠侵占国家财产的决心是坚定的,如若再不履行还款责任,将坚决采取法律手段。最后,肖某在约谈后的第二天将20多万元现金送交经侦大队,不仅还清了吴某的10万元贷款本息,还交代了另一笔陈某名下的10万元也是他一手办理的。

“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我们广大信合职工,特别是客户经理在工作中严格遵制度执行、按流程办事,绝不忽视每一个细小环节,才是杜绝不良贷款的制胜法宝。

案例七

陈某,原信用社职工,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伪造他人身份信息,发放贷款并据为己用,致使我社利益和声誉受到了极为严重的影响。

2013年11月底,横路信用社上报陈某违规发放假冒名贷款24笔、金额18.3万元一事,引起了县联社领导的高度重视。联社领导立即批复将陈某发放贷款的资料移交县公安经侦大队开展立案侦察。根据所提供贷款资料及名单,清收小组客户经理配合经侦大队马不停蹄地逐笔上门一一核对,均查无此人,借款人身份信息实为伪造,随即询问陈某家人得知其本人不在武宁。2014年1月8日,经侦大队正式上网追逃陈某,1月10日陈某被南昌铁路公安抓捕,1月12日陈某从南昌铁路看守所被押解回武宁看守所。在随后的询谈过程中,陈某态度恶劣、闪烁其词、百般狡辩,介此情形,联社领导班子多次约谈陈某父母及兄弟,切实讲明利害关系,劝其尽早归还贷款,但陈某家人均表示无力偿还。3月4日,经侦大队把所有贷款原始凭证和陈某笔迹送往江西省公安厅进行文检。文检期间,对于陈某供述的四位重要当事人,我社客户经理协同公安经警不远千里跑广州、去重庆、进四川,通过大量走访取证,证明了陈某所放贷款均与他人无关。3月13日,经省公安厅文检文书鉴定,最终认定18笔贷款、金额150100元均为陈某自批自借,一手经办。在大量的违法证据与事实面前,陈某仍负隅顽抗,不思悔改,3月17日县公安经侦大队正式移送检察院提请逮捕,3月24日武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陈某将面临法律公正的制裁。

选自武宁农信社

转自: 银行联合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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