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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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下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业务指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委会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反映行业诉求,加强协会标准建设,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专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协会标准发展战略;
(二)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商制定协会标准和组织技术审查;
(四)建立监督反馈机制;
(五)组织行业研究交流及调研;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具有标准化工作基础或致力于参与协会标准化建设的协会会员单位自愿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六条 专委会各成员原则上应推荐一名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公司领导班子人员担任专委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向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七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会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担任公司级别管理职务;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专委会全体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专委会的决议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关注保险业务发展和市场需求,提出协会标准发展战略建议。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专委会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委会办事机构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协会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二)(三)两项外的其他职责;
(四)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负责各项标准立项、审查的投票及反馈意见;
(六)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获参会人员推荐最多的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会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标准化建设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常务委员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条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a%a%>第三十五条%a%a%>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协会承担。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确需单独筹集费用的服务性事项,需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主任委员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费用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