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会议纪要(工程竣工初验会议纪要精选)

2024-04-26 19:5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会议纪要(工程竣工初验会议纪要精选),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会议纪要

第1篇:工程竣工初验会议纪要范文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工程项目的立项、前期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建设手续报批。

2、建设单位填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提出申请,镇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镇党政主要领导签批。未列入年初预算以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镇长办公会议并报党委研究确定。

3、选择软硬件设施齐全、设计人员资证优、能力强、设计业绩好等综合实力强的设计单位。经分管领导牵头,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建管所、财政所、项目办与设计单位根据项目主要功能情况、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指标,商讨初步设计方案和估算初步设计限额。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造价的80%。

4、设计单位在提交详细设计图纸时必须同时提供最终设计概算(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90%)。

5、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具体情况,推行建设项目限额设计。

二、项目招投标

1、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确定。

2、投资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由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公开招投标确定。具体由镇纪委牵头,项目管理办负责填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议标)登记表》,起草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评标、结算方式、合同金额等);镇建管所项目办、财政所、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组织发标、投标、开标、评标等一系列程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参加,鉴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有效。

3、镇招投标工作实施全过程公开,三个关键环节必须实行公告。一是工程项目招标公告;二是工程项目开标公告;三是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

4、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原则上通过招投标确定,情况特殊的,也可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施工单位,经镇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备案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会纪委、项目办、组织、建设单位、财政所共同参与议标。

三、项目合同与实施管理

1、项目办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起草合同草案,项目主管单位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事宜,经招投标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后,方可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必须经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镇纪委、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办、财政所各备案一份。

2、合同必须严格规定开竣工日期,明确属施工单位因素造成延误工期的,要按天扣除工程履约保证金,并列入“黑名单”内。

3、工程款原则上四年内付清,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时付工程款总额的40%;合同期的第二年度支付30%,第三年度支付20%,第四年度支付10%。具体在合同中明确实际付款时间。特殊工程需优先付款的,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在合同中明确。工程款发票除直接供应的外购材料以外,其他的发票都必须在镇当地开具。

4、项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现场项目主管,并根据签订合同组织召开施工前的工作协调会。负责对工程施工单位及工程施工的管理,主持项目工程进度、质量、成本控制、安全管理及协调配合工作。

5、项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须根据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切实加强跟踪监督,杜绝工程转包,发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到位或违反合同条款转包承包的现象,要及时提出警告;制止不听的,按违规解除施工合同,没收工程履约保证金并列入“黑名单”内。

6、项目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现场项目主管及委托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签证。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增减、隐蔽工程,应会同财政所、项目办、监理和施工单位参与现场核实确认工作,并共同签证。列入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同时要有跟踪审计机构签证。

7、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投资增减,隐蔽工程超过5万元以上的投资增减,项管办须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报告备案并由镇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8、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需变更设计且增加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政府建设项目增减投资审批表》,报项目办审核,并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后追加项目投资预算。

9、项目监理单位(包括需请跟踪审计人员的)由镇纪委负责委托聘请,由项目办、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理业绩进行考核制。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向项目办、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工程月报及工程例会纪要,及时向项目主管单位汇报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情况。

10、项目办负责对项目工程全程监督、抽检,对工程质量、数量实行不定期抽验,并做好有关拍照、记录取样等工作。

11、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应组织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四、项目结算审计与监督

1、项目竣工后的审计工作由镇纪委负责牵头,项目办负责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一个月内将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资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竣工决算资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和时效性。初审签字后交项目办。项目办填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审计登记表》,并进行复审后送镇纪委。

2、决算编制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有签证资料必须原件报送。资料送审后,未经项目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送审资料不得补充、调整,各中介机构不得接受由施工单位提供的补充结算资料。

3、镇纪委对建设项目实行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为主,决算工程款数额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办自行审核,财政、项目主管单位、施工建设单位、监理、纪委共同会审定案。

4、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核减额超过10%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作出书面解释,超过10%的审核咨询费用由财政所从施工单位工程决算款中扣除。

5、镇纪委、项目办有选择地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对由初审中介机构审核的决算进行复审,在审核过程中审计核减额超3%的审核咨询费用由原中介机构承担。

第2篇:工程竣工初验会议纪要范文

关键词:社区发展中心;原则和程序;项目管理;审批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8-0004-02

实施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核定一定面积的土地,留给被征地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非农产业经营性项目开发(商品房除外),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岗位和股权分配,永续利用,成为村集体和村民长久、稳定、可持续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归村(社区)集体,不得转让及折价入股进行房地产等其他开发。

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向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可用于建设工业、仓储、通用厂房、集体产权出租公寓、商业、酒店、办公等持有型物业,整体经营,不得销售、转让。

社区两委根据全体居民的意愿,将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集中开发建设成社区发展中心,是切实解决被征地村民的生活出路,最大地保障被征地村民的权益。

项目资金来源于社区老百姓自己口袋集资的,工程建设过程要能经得起老百姓的监督。因此项目管理也需要有一套严谨的管理程序。为加强社区发展中心项目管理,规范建设投资行为,发挥社区投资作用,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社区自筹资金使用效益,参考《湖里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厦湖府办【2012】124号)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发展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1 基本原则和程序

1.1 社区发展中心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基建程序审批原则;招投标原则;投资控制和专款专用原则;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原则;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原则。

1.2 项目应履行的基本建设程序

立项审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招标文件及控制价审定;开工报告审批;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组织竣工验收。

1.3 成立相关职能部门及部门职责

成立社区领导小组、开发部、财务部、现场项目部、纪检小组等相关职能部门。

(1)现场项目部负责项目全程的实施、跟踪、协调管理和进度督办工作;(2)开发部负责项目投资计划、立项审批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建设中与职责相关的协调工作;(3)财务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核、监督和项目建设中与职责相关的协调工作;(4)社区纪检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和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1.4 基本建设程序

社区发展中心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 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2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现场项目部于每年年底向开发部、财务部提出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建议报告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报告需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年度建设内容等。

开发部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重要程度、项目进展情况等,并与财务部协商后,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社区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内容: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说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年限、总投资、本年度安排财政投资额、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投资项目年度前期费用安排;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财务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现场项目部每季度向开发部、财务部、社区纪检小组报送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3 项目审批

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概算三阶段审批制度。对社区领导小组已确定的,规划条件较为成熟,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已基本确定的项目,可采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的编制、审查、论证、报批环节。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项目选址、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进度安排;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计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等。

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社区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机构按规定进行编制。再由社区直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或由领导小组、开发部、财务部、现场项目部、纪检小组等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论证。

提交的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项目选址意见;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初步设计的编制依据。

4 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项目必须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

社区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标准,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估算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由开发部、财务部、现场项目部参与方案评审工作,初步设计概算由社区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概算审核资料包括:项目概算审查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书(含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底稿等;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市规划局的方案批准文件;其他与概算审核有关的资料。

概算批准文件是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项目预(决)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和下达的依据,同时也是确定建设项目投资最终控制数的依据。

5 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变更

社区发展中心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代建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竣工验收及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全部工作任务。

社区应按规定采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但依据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除外。

项目招标最高控制价由社区委托的咨询公司审核,审核后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投资额。确实需要调整的,现场项目部必须重新报社区开发部审批。

施工中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原因确需调整的,须由现场项目部提出,按下列程序审批:

(1)设计变更投资额低于5万元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由现场项目部会同代建、设计、监理等部门共同签认;(2)设计变更投资额5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且不超过中标价5%的,现场项目部须书面报财务部备案;(3)设计变更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或设计变更投资额小于30万元但在中标价5%以上的,现场项目部向开发部提出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4)设计变更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现场项目部须组织开发部、财务部、纪检小组等相关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意见,报社区领导小组研究,履行项目基建审批程序。

6 资金的拨付

社区财务部根据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收支预算情况,并商开发部后编制投资基建项目资金预算。

投资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年度投资基建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

工程建设期间,累计拨付的资金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90%,其余资金待工程竣工决算后予以拨付。建设单位按工程决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限内保修金。

7 竣工验收、决算和项目后评价

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现场项目部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验收的有关工作。

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由开发部、财务部、纪检小组等部门组成项目后评价小组,有选择地开展后评价组织工作。

后评价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8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3篇:工程竣工初验会议纪要范文

一、项目名称

*********

二、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

2、项目规模:*****

三、招标范围

******开发项目设计咨询服务,对项目的概念方案、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施工阶段设计配合等提供全过程设计咨询服务,从经济、技术、进度、工程等各方面对各阶段设计成果进行审核,提供优化建议,以提高投资效益。

四、资格要求

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须具有100米以上超高层办公酒店建筑或大型商业地产项目工程设计或设计咨询工作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资格。

已中标项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技术咨询单位必须在***设置常驻机构,配备技术咨询项目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咨询。

五、设计咨询内容

从方案阶段开始,全方位参与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现场配合的技术咨询。参与项目的方案论证会、技术审查会、图纸会审及技术答疑等工作,对设计各阶段提出技术意见。服务范围贯穿于项目建设全程,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设备招标配合、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工程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等各阶段。

1、总则

通过技术咨询单位对项目各阶段建设过程的实施跟踪,协助我公司对建设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协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进度,确保项目经济合理、成本可控、技术可靠、实施有效。

2、工作范围

包含但不限于各项工程内容涉及的地基、土建、机电安装、装饰装修等专业,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及设备联调、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方案优化、手续报批、工程变更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咨询服务。

3、工作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负责审查技术文件,主要包括地勘成果、设计标准、规模、功能平衡、技术接口、结构优化、节能专篇、绿色建筑专篇、日照分析等。

(2)初步设计阶段负责审查设计的总体性、技术接口的正确性,审查设计技术资料完整性、设计成果文件、计算书及工程量的正确性。

(3)施工图阶段负责审查设计完成的所有文件,包括审查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设计(包括消防)的执行情况。

(4)参与方案调整及工程变更的具体工作并出具咨询意见。

(5)按规定程序作好各种文件的文档管理工作。

(6)定期提交设计咨询工作月报。

(7)主持召开设计技术咨询会议,并撰写会议纪要。

(8)参加技术专题会议。

(9)按阶段要求参与现场技术配合。

(10)按公司要求编写年度、最终设计咨询工作总结。

4、工作成果

(1)对各阶段设计文件及图纸提供咨询审查意见,并装订成册。

(2)工程实施中及竣工验收后,按阶段同步提出《施工图咨询审查报告》;在归档时提出《竣工验收咨询报告》。

(3)《施工图咨询审查报告》同时需将咨询意见单及反馈意见附上,一式八份。

六、咨询工作职责

1、根据公司批准的设计工作计划及要求,对合同所要求部分的设计成果,向公司提交有深度的建设性意见。

2、负责合同范围内设计工作的总体性、时效性和经济性方面的咨询审查与协调,提供各专业的正确性、安全性、先进性、合理性和经济性的咨询审查,及各专业间技术接口的正确性审核。

3、负责检查和解决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设计工作的过程控制。

4、负责各主要设计阶段成果审查,组织对送审设计文件的咨询审查。

5、负责主持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咨询例会工作,并定期向公司汇报设计进度、质量、投资控制情况及咨询意见。

6、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特征,保障充沛的人力资源和设备资源配置,完成合同约定的咨询业务。

7、工程竣工后,完成《竣工验收咨询报告》,配合完成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七、设计咨询服务要求

1、服务目标

针对不同设计阶段的特点,在设计过程中同步进行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设计进度、设计接口、限额设计、设计工作内外协调、设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审查,达到对设计进度、质量、投资等方面及时有效地控制。重点在于过程控制,包括技术标准、工程规模、功能平衡、接口协调、工期与工程投资等方面。

2、服务要求

(1)质量控制

对所有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文件的正确、可靠,便于施工。确保设计文件满足招标要求,设计文件深度满足施工要求,确保各专业之间的匹配,使工程项目满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的前提下达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节能减排。

(2)投资控制

主要包括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工程量审查及方案调整、工程变更等方面的控制,保证设计项目先进、安全、可靠,提高其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组织架构

技术咨询单位必须在****市设置常驻机构,配备技术咨询项目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咨询。

第4篇:工程竣工初验会议纪要范文

关键词:施工;监理;措施

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变化,人们对工程质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建筑产品是一次性产品,其体量大,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工艺要求复杂,施工环境众多,不便于综合测试,一经建成便不能更换。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工程质量是所有参建各方必须重视和关心的焦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的控制任务是根据业主的委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承包单位按图纸、规范、规程、标准施工,使施工安装有序地进行,最终形成合格的、具有完整使用价值的工程。为此,监理可把施工阶段分为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来进行质量控制。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1.对承包人资质的审查

通常是在招标阶段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完成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能力和技术等级,要求交验有关证件:1企业资质证明和技术等级;2)主要施工安装经历;3)技术力量简况;4)施工机械设备简况;5)对其近期已完成或在建工程的实际考察;6)资金或财务状况。对于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方能进场施工。

2.工程所需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主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必须提交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若对检验证明有疑问,有权要求复检,检验合格认可后方可使用。

3.机电水暖设备的控制

对施工机械设备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选配。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电梯等设备进场,应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以保证安全施工。对于永久性生产设备或装置,应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图纸采购,设备到场后应参与检查验收,主要设备还应开箱检验。对从国外购买的机械设备,应在交货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开箱逐一查验。

4.检查砂、石、水泥供应情况,审定混凝土配合比砂、石用量约占混凝土原材料的75%,其质量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很大。由于多种原因,砂、石质量较难控制,故宜协助承包人深入砂场、石矿进行调查,择优定点采购。发现与样品不符者不准运入施工现场;已运进现场的,应勒令退场。混凝土必须经过试配,包括选择适用的外加剂,其质量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允许用于工程上。

5.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根据工程特点及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针对其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此外,还要明确检测方法,使工程质量具有可靠的检测措施。

6.督促承包单位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企业即使拥有一流的技术人员,先进的管理模式以及详尽的质量策划,但如果忽视了对现场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那么工程项目的质量肯定得不到保证。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7.组织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设计交底是设计单位阐述设计意图,以便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了解有关项目的技术、管理、工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方面要求的例行工作,必须认真做好。图纸会审是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单位在熟悉图纸、掌握其细节、了解施工应达到的技术标准、明确工艺流程的基础上,对设计图纸交待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要求设计单位解释或变更,特别是就建筑、结构、水暖以及电气图纸间存在的矛盾进行统一协调的一项工作。会审后要写出图纸会审纪要,作为施工安装的依据。

二、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1.督促承包单位完善工序控制,把影响工序质量的因素都纳入受控状态。

2.严格工序间的交接检查。重要工序(包括隐蔽作业)需按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经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3.重要工程部位要组织试验或技术检验。

4.审批设计变更文件和修改的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主要是看其是否可行,建筑、结构、水电暖通图纸是否协调。设计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5.行使质量监督权。对于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安装验收规范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承包单位指出,并要求返工或改进。改正不力或不听从劝告者,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限期整改;问题严重者,应签发停工令,并申明停工责任和损失一概由承包单位承担。

6.及时通报质量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现场质量会议,及时通报和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并协调好有关各方的关系。

7.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造成事故时责任方要及时写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经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对于重大施工质量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h内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承包单位,并向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

8.对已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按照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后,应分别做下述工作。

1.协助业主组织联动试车

在设备安装单机无负荷试车获得通过,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协助业主组织联动试车。试车通过,业主代表和承包单位在联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检查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质量、有无漏项工程、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方面,组织监理人员逐项检查,然后用书面形式答复承包单位。若还存在问题,应一一列出,限定处理时间和初验日期。业主代表、监理人员和承包单位共同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正式报告初验结果。业主据此确定竣工验收日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正式竣工验收。

3.审核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图纸与工程实际是否相符,竣工图的编制是否符合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报告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4.整理工程竣工档案

竣工验收档案报送的资料主要有:1)工程项目申请及审批文件;2)地质勘察报告、基础资料;3)总平面位置图;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含打桩记录);5)开工报告、图纸会审记录、变更通知单以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沉降观测记录;7)各专业工种竣工图;8)竣工验收技术总结。

第5篇:工程竣工初验会议纪要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结算审查;

1 引言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2 竣工结算审查的程序及内容

2.1审查竣工工程是否具备结算条件。

(1)审查竣工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

审查竣工工程是否具有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发包人只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予以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在工作实践中,土建、装修、安装等单位工程,只要是进行单独施工报建的,结算时均要求提供由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已办理备案登记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变配电工程,要求提供具有供电部门验收通过的竣工验收报告。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认为是完成了工程任务,才能予以结算。

(2)审查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建设要求。

①审查竣工工程是否具有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如: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及是否在其范围内。

②审查竣工工程是否按规定完成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手续、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介预算、施工图纸等。

在工作实践中,竣工工程送审结算金额,超过概算金额10%及以上的,该项目一定要补办理增加投资手续,否则不予以审核。需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如没有相关手续,则不是合法工程,不能予以审核。

(3)审查竣工工程内容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

①审查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或有增减,其增减是否有完善的手续,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变更、签证及相应的核准表等。对于重大更改需原审批部门批准的是否有批准手续,需要签定补充协议的,是否签署了补充协议等等。

②审查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工期、质量标准及特殊要求(如果有)完成工程任务,如未按合同约定执行,需要提供相应的补充说明,才能予以结算。

2.2审查竣工工程结算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1)审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

①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如: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

②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

③施工图;

④中介预算;

⑤投标文件及附件(商务标、技术标);

⑥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⑦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⑧设计变更通知、有效的监理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及相应的核准表;

⑨打桩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竣工图;

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资料及备案表;

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审查有需要时提供);

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书。

以上资料要求内容完整,真实,有效。施工单位能提供原件的尽量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要求发包单位相关人员审查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出具意见。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对此负责。

(2)审查变更、签证、指令是否齐全、有效。

①设计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发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发出变更指令;各种签证、指令要求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不是相关负责人签署或签署、盖章不完整的,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②认真审查变更、签证、指令是否齐全。在工作实践中,一般变更、签证、指令,都要求有完整的编号,每一编号,对应相应的内容。在某工程结算审查时,曾通过审核其变更资料的编号及数量,发现变更指令编号不连续,缺少某一编号的变更指令,与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核对后发现,施工过程中,曾发出过某项装修项目取消的变更指令,而施工单位在结算资料中没有提供该项变更指令,结算金额中也未予以扣减,因此要求施工单位补充缺项资料,结算金额中扣减该项费用。

③现场签证内容、项目要清楚,只有金额,没有工程内容和数量,手续不完备的签证,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凭证。

(3)审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是否齐全、有效。

审查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是否有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单位盖章,是否与竣工图一致。例如桩基础工程,要有打桩记录,打桩记录上要有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及单位公章。竣工图要有竣工图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完整。

2.3审查竣工工程结算书。

(1)审查计价依据。

①审查编制依据合法性,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符合本工程的工程性质和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等等。

②审查编制依据的时效性 ,各种计价依据如指标、清单项目、价格、取费标准等,都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进行,注意有无调整和新的规定,如有应按新的调整办法和规定进行。在结算审核时,应特别注意,原合同与补充合同采用非同一时期的计价依据,要分别进行计价。

③审查编制依据的适用范围,各种计价依据及其取费标准只在一定的范围内适用,特别是材料价格有很强的区域范围。如: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税率,不同的人工、材料调差规定。

(2)审查计价方式。

根据不同合同类型,采用相应方法进行审查:

①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②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核对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核对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③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核对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核对酬金及有关税费。

(3)审查各项取费。

核对各项费用计取,建安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约定或项目建设期间与计价依据规范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执行,先审核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是否正确,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是否有依据并符合要求,再核实特殊费用和计算程序。

(4)审查清单子目。

审查分项工程的清单子目是否准确,清单子目缺项工程是否依据有关规定编制补充子目并报经上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

(5)审查工程量。

①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对工程量进行核算,要求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量符合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避免漏算、重算,避免各种计算误差。

②深入工地现场核对、丈量及记录。在结算审核时,应先查阅所有资料,再粗略地计算工程量,发现问题,出现疑问逐一到工地核实。如:到施工现场核实,实际工程是否是按图施工,增加工程是否已按变更指令完成。

③签证人工、材料、机械使用量要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④认真审查变更、签证、指令内容是否是已包含在原合同范围内。例如:某填砂工程,采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综合单价中已包含干塘、清淤、清表、挖、运、填、平整、碾压(含土方沉降量)、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其他项目措施费和各种规费及税金等全部费用。因此当施工单位报送结算时,申请由于土方沉降导致的工程量增加,采用不同与投标时的施工组织措施导致的费用增加,都不能予以确认。

(6)审查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大致有如下四种:

①施工中发生的费用:如脚手架使用费,材料超运距运输费,大型机械进场费,高层建筑增加费等,在审核时首先要对项目本身实际应用情况进行核实,其次按照计算规则对计算中所采用的计价方式进行核对,做到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差错。

②政策性规定的费用:审查时要以相应的文件为准。有些工程在施工期跨越两个以上文件,在计费上就要按文件确定的执行时间界线分段计算,不同性质、不同地区的项目要按规定核定,调整系数和规定的计价基数。

③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差费用:目前在工作实践中,常采用的三种补差方式:一是按合同签订的单价补差;二是按各地市的市场价格信息补差;三是按施工单位提交的质保书和发票,加权平均价补差。具体采用哪种补差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通常情况下,最难处理的是材料实际价格无法核实,价格难以测定。市场上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与市场实际价格有很大差距。产地、供销渠道不同,价格不同,同样产品,品牌不同,价格也差异悬殊,即使是审查原始购货发票,也由于建筑材料市场销售的混乱,使得真伪难辨,更增加确定材料价格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平时要注意资料积累,多进行实地调查,多方查询,审查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的购买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尽量做到客观、准确。

④对于实行激励机制产生的费用:如优质优奖、超工费等就要以合同、协议约定为依据。审查工程工期、质量如有特殊要求,其赶工措施费或优质奖励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金额。

3、竣工结算的审查方法

竣工结算审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不同的审查办法,主要的审查办法有以下几种:

(1)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结算审查。

这种审查方法要求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面地对工程数量、费用和单价等进行审查,同时这种审查方法需要结合现行的有关审查规定和文件。由于这种审查办法的过程是同于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相似。所以,能够十分全面和高质高效地完成审查。但是这种方法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通常在投资规模比较适当、审查进度要求比较宽松或建设单位需详细核定工程造价时选用。

(2)对比的审查方法。

这种方法是在分析预算的基础上对同类工程的造价进行对比,同时把不同的单方造价指标和施工材料消耗指标进行对比,综合考虑地区、建筑用途和建筑结构形式的区别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对比这些需要审查的对象找出与投资规律相违背的项目,进行重点计算,找出差异较大的原因的审查办法。

(3)筛选的方法。

这种方法是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单位面积上的工程量、造价和用工的基本数值进行归纳和总结,得出三个基本数值的表格:工作量、造价和用工。只要找到建筑标准与基本数值不同,就要找出原因,然后对其调整。这种方法可以快速发现问题,而且审查比较快,容易学习和操作。但也有缺点,如果要准确解决差错,就需要继续进行详细审查。

4 做好建筑工程结算审查的建议

(1)谨慎对待有争议的问题

对于建筑工程结算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结算审查人员可将有争议的问题,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分别写清楚每个问题应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所套计价依据、计算方法、工程量计算书等,然后告知对方,请对方予以复核。在此基础上,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以约定时间、地点共同研究问题,交换意见。各方都应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精神,相互提供计算资料、依据、套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最终达到以理服人、统一意见。争议经过协商后,仍对一些问题有分歧,可请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调解。造价管理部门在接到双方的邀请后,经过调查研究,再与双方约定时间、地点,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分析各方提出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支持正确一方并向另一方作必要的解释。

(2)大力提高结算审查人员的水平

结算审查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审查人员要对合同、招投标、造价、建筑设计、施工技术、材料、机械设备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强的专业知识,一般不具备长久的工作经验的人员也无法胜任这项艰巨而有重要的工作。同时结算审查涉及到经济财产,结算审查人员要求具有高度的职业素养和事业心,能够事实求是、公正公平、依法审查。因此能够参加结算审查的人员必须要经过严格的评估和考核。

第6篇:工程竣工初验会议纪要范文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相关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机关建设项目的评审、合同管理、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也应面向市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分离的体制,逐步实行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专业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定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等各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九条 机关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一)中央国家机关长远发展规划;

(二)机关实际需求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市政要求;

(五)无法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整解决;

(六)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机关建设项目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必要时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4)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5)项目外部安全、保密环境;(6)环保措施;(7)消防;(8)节能、节水;(9)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10)投资效益分析;(11)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13)结论;(14)附件。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新建、扩建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管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培训中心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翻建项目,以及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由国管局按程序严格审批,必要时商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

现有培训中心确需维修、改造的,要从严审批。

第十三条 国管局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申请后,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或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确定立项后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确立后,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物外部造型、内部布局,工艺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主要包括:(1)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2)材料、设备需求清单;(3)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供电、电信、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论证,必要时国管局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分析,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国管局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及时批复,明确初步设计的修改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的出入不得大于5%,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

初步设计阶段批准的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落实初步设计的修改意见。项目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施工图进行优化。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投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

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概算投资已确定,并已列入项目储备库;

(三)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的编制周期为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

(一)1月份至5月份为各部门研究需求和申报时间;

(二)5月份至9月份为国管局汇总、与各部门交换意见和编制计划的时间;

(三)9月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四)10~12月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沟通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在本年度4月份下达。年度计划执行中,项目投资需求和支出情况如发生变化,各部门应及时通报国管局。国管局依据情况审核同意后,调整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

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三)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与复审;

(四)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五)已完成现场 “三通一平”。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下的项目建设模式,主要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有项目管理能力和条件的项目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国管局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决策程序和项目执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防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的条款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监理、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审计和后评价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控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和中标后,与各投标人、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作用,实现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八条 机关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应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范本,逐步形成适合机关建设项目特点的合同文本,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和统一合同管理。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规模发生变化、使用功能调整、装修和设备标准提高等因素,将导致投资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必须报国管局重新进行方案和概算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指导,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定期分析预算控制状态;严格资金支付手续,督促工程及时结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档案室,并向国管局报送一套电子版档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和拨付资金。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纳入国管局部门预算的,按国管局《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行办法》(局办字[2001]40号)执行;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资金。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特点,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审核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国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核。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要项目由国管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须提供下列文件:(1)竣工验收报告;(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3)设备技术说明书;(4)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5)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6)工程质量合格文件;(7)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使用部门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工作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要写出总结报告,分析建设过程中各方的成绩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国管局要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机关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铁路工程;施工过程控制和管理;

一、认真学习研究铁道部的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最常用的有: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印发 的通知》、铁建设[2006]221号《铁路建设工程总承包办法》、铁建设【2010】36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建设函[2007]199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铁建设[2008]179《关于印发的通知》、铁建设[2009]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7]139 关于铁路工程降造费、安全费的使用及取费标准。

二、明白什么是铁路总价合同

《铁路建设工程总承包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中包括相关工程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费和总承包风险费,除建设单位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作重大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但由于近几年国家加强建设投资的审计力度,合同总价中未进入施工图数量部分全部不能结算,所以,铁路项目的总价合同实际上执行的是概算总额为上限的单价合同。

三、了解铁路工程结算价格的组成内容:铁路项目的结算价格组成内容:1)合同内:设计文件和设计图数量、Ⅱ类变更(属于合同内总价包干部分的)、料差(政策性调整以外的自购材料和设备)、价差(标准提高属我方承担的)、工费差、其它费用(我方实际发生的);2)合同外:Ⅰ类变更、设计外增加工程(业主、地方、使用单位提出的)、验交增加工程、方案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标准提高引起的费用增加、重大措施调整引起的增加费、政策性调差、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差。

四、提前谋划、合理优化设计,做好施工图审核、争取业主掌握的预备费、降造费两项机动费、尽量争取一类变更、保留未形成计量支付的业主、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签认的建议书和四方会议纪要、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和管理、注意基础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签证、有的放矢加强现场变更并注意过程中的投资梳理、注意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整理工作。

1)提前谋划、合理优化设计:施工前提前派有丰富施工经验的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根据合同工期和业主要求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同时提前与设计院、业主接触,尤其是设计专业工程师接触,出图前派专人进驻设计院,专门负责工程数量进蓝图的事情,确保我方利益,在了解设计意图的情况下减少合同内费用,通过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变通,将优化下来的合同内费用要回来:1、变更措施费用较大项目;2、提前进行项目成本测算,在变更中尽量减少亏损项目,增加盈利项目,以新恩陶铁路为例,改水泥改良土为软质风化岩,将小方桩地基加固变为级配碎石换填;3、根据工程所在地地材情况,选择价格便宜的填料;4、修正设计过于保守的项目;5、桥梁墩台断面形式和几何尺寸尽量统一,减少定型模板投入。

2)做好施工图审核,利用技术交底找出施工图设计不足,以弥补出图前遗漏和未争取的项目。业主组织技术设计技术交底时应把施工图设计缺陷、疏漏、差错、不明、不详、不符合实际、各专业相互冲突找出来,形成四方纪要,为以后清理概算打下基础;要做好沿线地形描述,如哪段路基阻断和占用了既有道路和灌溉渠,哪段里程需要考虑干扰施工,施工图下发后可针对性的检查是否考虑了相应的措施费;前期最好能做好改沟改路的调查,设计交底时一并提出,最好能纳入设计图纸工程量,这样可以减少临时设施费用的投入;进场后及时调查“三通一平”、土质土源、供水、供电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地料、水、电价格是否高出预算、地下水、征地拆迁是否存在实际困难在施工图技术交底时可以一并提出,并形成四方会议纪要,这样可为未出图地段设计奠定基础,并有利于变更工作的展开。

3)争取业主掌握的预备费、降造费两项机动费。两项费用一般占铁道部批复的设计核备概算10%左右,费用的要回一般首先得到业主的认可,并需要业主运作,一般情况下业主会将此费用用完,因为铁道部规定:超出初步设计总概算或低于初步设计总概算的4%时,按超出(或低于)投资的3%扣减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因此在处理好业主的关系时尽量多要一些,至少保证拿回应得的份额。

4)尽量争取一类变更。一般一类变更费用控制在铁道部批复的设计概算10%以内,这类变更很难,批复过程时间较长,审核的部门也很多,需要业主运作,但运作好了,也是很有利润的,因为该费用不再合同总价中,一类变更批复后需要签补充协议后进行计量。

5)保留未形成计量支付的业主、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签认的建议书、四方会议纪要,当有审计、审价部门有审下来的费用时用上述费用弥补。

6)加强施工过程管控,及时做好计量工作,注意基础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签证,根据工程进展做好施工日志,有的放矢加强现场变更并注意过程中的投资梳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工程量对下结算,及时对业主计量,保证施工过程的资金及时到位,施工过程中要狠抓工程安全、质量、进度,不抓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空谈项目成本和效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施工过程中变更是不可避免的,通过成本分析,尽量使变更朝我方有利方向进行,成立由项目经理、分部经理、业务部门组成的变更设计管理领导小组,项目部及分部由专人负责,并保持人员稳定,确需离开的,注意工作的连续与衔接。制定变更设计奖惩办法,对有功人员按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对渎职人员进行处罚,激发技术人员参与变更设计的积极性。坚持变更风险评估制度,对一些影响施工生产、经营效果的重大变更,必须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操作方法,讨论通过后执行。在总包干费范围内,多操作费用减少、利润增大的项目,同时又能降低施工难度或加快施工进度的变更,如新恩铁路水泥改良土变软质风化岩、小方桩变级配碎石、新街西公路中桥(现浇箱梁)取消增肌改移道路以及相邻涵洞跨径增加等,关键线路上重点工程变更以不影响总工期为前提,若有影响总工期的关键工程或施工成本严重超过标价的工程项目,就应该坚决变更。但若不能在有效的时限内完成变更设计,则维持原设计,以免影响总工期而加大投入。

7)注意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整理工作,尽量将施工过程发生的措施及增加工程纳入竣工图中,为概算清理和第三方审计、审价打下基础,防范风险。

第8篇:工程竣工初验会议纪要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9篇:工程竣工初验会议纪要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管理的对象是业主单位及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本市公益性、基础性、国家政权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分权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库。每年年初制定当年政府投资计划,年底对计划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计划,除灾后重建、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外,不得提议追加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确定必须按东发〔*〕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第八条成立市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事宜。

第九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策划、征地、拆迁、消防、环评、规划报建等前期工作,以及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条项目建设前期费用预算,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费,概算评审、勘测、环境影响报告评审、招投标以及以上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业主单位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工程货物,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在市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中央、省下达的同类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要捆绑公开招标,分开实施。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项目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在《海南日报》、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上公告,公开报名;项目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公告,公开报名。中标候选单位须在原公告的媒体上公示3天,如无异议,方可确定。如有异议的,须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提出意见。

项目招投标,业主单位在刊登招标公告前5天将项目审批、规划、概算、开标方法等有关文件材料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开标前10天将报名情况、拟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开标后5天将开标情况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项目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但应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公告,公开报名,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

项目招投标标底,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应以有关部门审定的预算价款为标底。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凡可能引起超计划的设计、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更换的,因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报告,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按东发〔*〕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中央或省级资金项目需要配套的,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财政部门才列入预算。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国债资金项目和中央资金项目,以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项目法人要完成整体项目竣工决算,再由财政部门审核,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项目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预算,由财政部门评审。项目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决算,需经财政部门评审;50万元以上的工程决算,需经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要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概算,严格把好预(结)算评审、竣工决算审批关。建设资金实行报帐制,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依照《*市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拨付。支付工程款必须凭施工方正式税票结算,不得采用白条预付方式。在竣工决算前,工程款只能拨付在合同价内的80%,工程竣工决算后,按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依据工程质量情况退还。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中介机构选聘

第十七条成立市项目中介机构选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及业主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中介机构选聘的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选聘事宜。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且从事以下的业务:

(一)工程咨询: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拆迁评估报告、投资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咨询工作。

(二)招标: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采购等招标。

(三)其他事务:规划设计、资产评估、资产拍卖、律师事务和会计师事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选聘,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报名,采取摇号或"随机+票决"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二十条项目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非机构(从事规划、设计、评估、拍卖、概算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公告,公开报名,采取摇号的方式选聘;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非机构,在《海南日报》、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上公告,公开报名,采取"随机+票决"的方式选聘。

项目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工程招标机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采购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在市电视台、市政府网上公告,公开报名,采取摇号的方式选聘;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机构,在《海南日报》、市电视台和市政府网上公告,公开报名,采取"随机+票决"的方式选聘。

第二十一条报名应聘的中介机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近期工作业绩。

中介机构采取"随机+票决"的方式选聘的,以上材料各提供25份。

第二十二条报名结束后,业主单位将报名情况汇总上报项目中介机构选聘领导小组,选聘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中介机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入选名单,并通知入选单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摇号或"随机+票决"选聘会。

第二十三条摇号方式选聘中介机构,要做到公开透明,当场公布中聘单位。

第二十四条"随机+票决"方式选聘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立项目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评委库,由市四套班子成员、公检法和部委办局主要领导共60人组成。

(二)随机抽取评委。从评委库中当场抽取20人组成评委。

(三)当场通知评委到会,如评委因故不能到会,则再次抽取,直到确保20位评委到会为止。如评委库中60个评委全部抽取还达不到20人到会的,则按能到会的人数组成评委。

(四)评委到会后,要认真审阅中介机构的有关材料,并要求评委及工作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并放在指定的位置。

(五)中介机构在招聘会上自我介绍公司的概况及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优惠条件,时间不超过5分钟。以抽签方式确定顺序。

(六)评委听取中介机构的情况介绍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当场统计投票结果,按得票多者当选,如出现得同意票数相同,无法确定中介机构时则由票数相同者再次投票,直至选出一家候选中介机构为止。

(七)主持人将投票结果当场公布。如出现当选者退出的情况,则从得票多到少为序依次聘用。

第二十五条经摇号或"随机+票决"方式选出的中介机构,须在原公告的媒体上公示3天,如无异议,方可确定。

第二十六条业主单位在选定中介机构后5天内将选聘结果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不适宜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按东发〔*〕6号文规定的重大问题决策程序审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成立市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及其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招投标、资金使用,以及调查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等事宜。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跟踪审计制度和工程质量监控制度,实行事前审计、事中检查、事后审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稽察、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招投标在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由业主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业主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派员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要严格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建立项目廉政谈话制度。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开标(开工)前,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分管领导及业主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开标(开工)前,由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分管领导和业主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内容要求:

(一)谈话对象汇报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报

名竞标、开标的准备情况;

(二)谈话成员向谈话对象提出工作要求和廉政要

求;

(三)谈话对象作出廉政承诺。

廉政谈话要认真记录备案存查。

第三十三条实行项目效能监察制度。市监察局认为有必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效能监察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有关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有关责任人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开工建设报告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搞多次审批,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五)不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者审价单位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的;或者由于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未按程序选聘中介机构的(除不宜公开选聘外);

(十一)未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和进行廉政谈话,擅自组织招投标报名、开标的;


相关文章

专题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