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处理流程 最全工伤处理流程

2023-04-07 13:4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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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处理流程

一、认定工伤

(一)工伤情形

1.七种法定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

a.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b.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c.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d.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3.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二)不属于工伤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6.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7.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8.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9.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的

(1)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2)吸毒在医学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毒品交易活动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10.自残或者自杀的

(1)“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2)“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三)认定工伤流程

1.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1)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超过一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a.不可抗力;

b.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c.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d.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e.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2.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社保机构多久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对工伤认定不服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伤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为本人23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本人21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19个月工资;五级伤残为本人17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15个月工资;七级伤残为本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本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本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本人7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

一次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4.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5-10级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5.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6.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2)评残后的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社平工资的50%支付;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社平工资的40%支付;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社平工资的30%支付。

7.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多数由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不承担。

9.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注意,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11.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五)因公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6个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48240元。

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一)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1.什么时候提出申请

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通常是受伤后3-6个月。

2.申请由谁提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3.向谁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提交的申请材料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

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专家进行鉴定

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四)出具鉴定结果

自申请鉴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知识较多的,可以延后30日。

(五)对鉴定结果不服

对市级的伤残结果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伤残鉴定费由谁承担

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

(七)达不到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

1.工伤治疗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

2. 如果因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或者外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和工伤后经医院同意的必要的休息期间,享有停工留薪待遇,即休息期间,单位应支付全薪和全部福利。

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劳动仲裁

1.什么时候申请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2.由谁申请

受伤职工或近亲属

3.向谁申请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实际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4.提交申请的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3)能够证明工伤事故的证据;

(4)能够证明赔偿依据的证据。

5.劳动仲裁费用由谁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6.对仲裁结果不服

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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