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辞职 被学校索赔47万元 校方认为赔偿符合规定 教师称学校未履行相关义务-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2024-07-16 01:1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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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辞职    被学校索赔47万元 校方认为赔偿符合规定  教师称学校未履行相关义务-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詹钘 实习生 赵思瑞

近日,西安一高校教师张青(化名)给极目新闻来电,称其从学校离职时,被学校索要47万元的赔偿。他在学校工作了将近4年,但学校之前承诺的安家费、科研经费并未全部到位,如今提出离职却被索要高额赔偿。

该校工作人员回应极目新闻记者称,相关事项已经书面回复张青,如果后续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校方未兑现承诺

教师

据张青向极目新闻记者讲述,他是湖北襄阳人,之前一直在西安求学。

2018年3月,张青拿到西北工业大学博士学位,后应聘到西安航空学院,担任教师工作。在决定到该校工作前,张青认为学校承诺的条件不错:三年之内兑现20万元安家费和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这是当时面试的时候口头承诺的,并没有形成文字。”

2018年11月9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西安航空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合同书》,合同约定,对张青的聘期三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终止。

张青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到2021年,学校只支付了14万元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支付了12万元,均没有按照约定执行完毕。

2021年6月,张青的三年合同到期。“学校没有履行义务,我就不愿意续签合同了。”11月15日,张青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离职,结果人事处要求其赔付47.6万元。其中,包括违约金12万元,科研启动经费12万元,安家费14万元,访学费用9.6万元。

张青告诉记者,离职需要赔付,来源于之前他与学校签订的一份《入编协议书》。

这份协议书在2018年5月2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自入编之日起,应再为我校服务至少10年”。协议书上还写到,入编后未满服务期,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须一次性赔偿学校5万元,同时每少服务一年赔偿学校一万元,并退还在学校工作期间享受的安家费、科研启动费及各类进修、培训等相关费用。

不过,张青认为,他辞职是因为学校没有履行相关义务而提出的,不应该承担如此高昂的赔偿。

事先已约定离职赔偿

校方

业内人士

许多高校有类似规定

湖北一省属高校的钱老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在许多高校的用人合同中,一般都会作出类似约定。

钱老师说,为了让高水平的人来学校任教,人才引进都是有安家费、实验室建设费等费用投入,但有些费用并不是一次性发放,而是分批进行。

“这些费用投入了,如果别人把资源用上了,职称评上了,结果人走了,学校会很被动。”因此会约定一个工作年限,通过违约金的方式,作为学校培养人才过程中的自我保护。

不过,钱老师认为,这种约定,约束力有限。因为大学老师一旦要跳槽,肯定有更好的去处,适当赔钱也是愿意的。

另外,也有高校老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对服务期限的约定,每个高校的执行力度是不一样的。有提前离职的老师可能会面临官司,最终赔钱;也有的高校并不追究。

律师

张青介绍,2021年11月30日,他向相关纪检部门反映了学校的问题。

对此,西安航空学院纪委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

这份回应文件显示,张青的科研启动资金于2018年拨付了12万元,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一次拨付6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部分,但“张青未按规定提交相关表格及材料,故剩余资金未拨付。”

而张青给记者发来相关流程截图显示,材料都已经提交,学院学校领导都已经同意,但钱没发。

在安家费问题上,该文件称学校研究同意给张青20万元安家费,并原则上按照三年发放,已于2018年7月和2019年11月发放两笔共14万元,但因2020年张青在国外访学且未按时提交访学工作总结,加之2020年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当年的博士安家费仅发放到2017年入职的博士,2021年学校已经安排发放2018年入职博士的安家费,但因张青提出辞职申请,且未满服务期,因此扣发。

3月2日下午,西安航空学院纪委一位老师介绍,接到张青的情况反映,都逐一作了核实,对于相关问题以回复的文件为准。赔付的相关问题,这位老师称在招聘的时候已经告知这些制度,张青应该知晓和遵守。

违约金需按法律规定计算

针对张青案例,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认为,学校的赔偿要求并不合理。

虽然双方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但张青已经在高校服务了三年多时间,且学校并没有足额支付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却要求其赔偿47万元的费用,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即使返还部分费用,也应考虑张青在学校的服务期限。

另外,10年的服务期是否过长,值得商榷。如果法院认定10年的服务期过长,进行调整,相应的违约金也会减少。

袁三慧认为,不少企事业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滥用合同权利,将培训服务期约定过长,将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约定过高,这样合同条款的效力很容易受到影响,最后违约责任会依据法律规定计算,而不是依据合同约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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