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的规定 公司规定办公室恋爱辞退是否违反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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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问题,贴一篇不太旧的旧文。
有人说,上班族的24小时基本上这样度过:办公室8小时,床上8小时,其他8小时。而在其中,办公室的8小时,是一个人精力最旺盛、最富生产力的阶段。于是,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时间空间之下,办公室恋情应运而生。然而,办公室恋情的杀伤力也着实不小。此前一份调查显示,超四成职场人表示,一旦办公室恋情发展成功,他们会全身而退,辞职换工作。
究其原因,大部分受访者是担心混淆生活和工作的界限;另有一部分是迫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压力。而对于办公室恋情,大部分公司管理层有着自己的担心,例如工作分心、代入个人情绪甚至利益冲突等问题。因此有的公司或有明确的制度、或有不成文的规定作为应对。
第一类:禁止或辞退
有的公司直接规定“同事间不得恋爱、结婚”;有的公司确立了近亲属回避制度,制度内容之一即为“在职员工结婚则有一方必须离开”。
我们认为这种“禁止结婚”或“结婚须有一方离职”的规定是无效的: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权利,也是《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和强调的内容;
“同事间恋爱、结婚”不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企业的规章制度应当同时具备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两要件才有效,因此这类违反婚恋自由的规定即便经过了民主程序和送达公示也是无效的。
违法规定和辞退行为可能导致违法解除、员工索赔、工会异议、劳动监察部门警告和处分等。
第二类:调整岗位
部分公司给予内部的利益冲突规则,会对恋爱或结婚的双方进行调岗,错开上下级关系或尽量减少工作接触,避免诱发舞弊行为;部分员工也会主动提出更换部门,以避免私人情感影响工作进展和团队氛围。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相对可取的:
企业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调整工作岗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企业的单方调岗行为则无明确法律规定,通常认为企业基于用工自主权享有一定的单方调岗权,但需要注重合理性。
就“办公室恋情”而单方调岗的合理性判断角度主要有:
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有无事先约定;
原岗位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是否基于维护工作秩序的需要;
岗位调整是否经过合理程序;
岗位调整前后的级别和薪酬是否差距过大等。
第三类:协商解除
部分公司会基于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说服一方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后给予一定补偿。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主要可以有效避免违法解除的后果。但员工并非过错一方,协商时应充分尊重员工诉求,例如谈判时肯定其对公司的贡献、给予高于法定的经济补偿、主动为员工寻找下家、对留下的一方升职加薪等,这也是企业重制度更重人性的体现。
结语
其实对于公司而言,办公室恋情也没那么可怕,还可在一定程度提升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比如我们都爱的马云爸爸就认为,办公室恋情就挺好。“现在的年轻人,社交圈都比较窄,大家忙于工作也很少有机会遇上合适的人,所以在内部找也是个好办法。”
魔都地铁二号线某站招聘广告,下方写着“提倡男女同事恋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