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争议疑难问题会议纪要【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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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仲裁机构是否受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争议?如何处理?
工伤待遇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保险关系而产生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经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后,要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由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对于劳动者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请求,应予支持。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不予支持。
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可以参考《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果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形成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是说,这类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受伤人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雇主责任,按一般人身损害的要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形成劳动关系双方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产生争议的按劳动纠纷的途径处理。劳动者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请求,应予支持。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综上,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受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按侵权责任纠纷处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