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公司开离职证明 新入职需要提供离职证明,上一家公司一直拖延不开离职证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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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后依法合规地出具“离职证明”。
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并且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都需要出具“离职证明”。
公司不愿意开具的话,可以 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也就是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这个劳动行政部门,一般就是指劳动监察大队,或者也有叫劳动保障监察处,隶属人社局。
同时在实践中,涉及“离职证明”常因以下几个问题,导致离职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1、迟开离职证明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大家有一点需要明确的就是,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是“迟开离职证明”这个行为,而是“迟开离职证明”这个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
例如因为公司迟迟不开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公司,造成了对方的损失,那么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要赔偿。
而损失在仲裁或者诉讼阶段,是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空讲无凭。
证据就例如:下家单位的录用通知书,而这家入职的条件可能是包括“离职证明”是其入职的必要手续。从而证明原用人单位迟开离职证明的行为“耽误”入职了;
下家单位开具的拒绝入职类的证明材料;求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投递信息等。
2、出具给员工的离职证明上是否可写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离职证明的作用之一是作为“入职凭证”。 那么,为什么下一家用人单位要以“离职证明”作为入职凭证呢?
原因可能在于:一,确保求职者已经离职,是“自由身”了;
二,想要了解一下求职者在上一家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
例如工作了多久,工作的岗位,是因为什么原因从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的,是主动提起离职、被辞退的还是其他,再结合求职者提交的其他求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这样的考量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尽快了解求职者是否适合入职本单位。
但是如果上一家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上写明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那么下一家单位还敢让求职者入职吗?
但如果劳动者确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从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上一家用人单位仅是陈述客观事实,不含恶意,那么劳动者的“择业权”未受侵犯,“离职证明”上写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用人单位写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并不符实,是恶意让劳动者离职后找不到工作,那么劳动者可要求上一家用人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造成损害的,也应予以赔偿。
3、工作交接完成才能开具离职证明?
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
有些公司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是工作交接不是开具离职证明的必要条件哦,毕竟要是工作一直没交接完,难道员工还要一直在那里耗着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