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讲座内容

2023-07-23 23:4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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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局班子成员个人述职报告

知识产权讲座内容

知识产权讲座

主题:

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出:

从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服务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

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天津知识产权战略》指出: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尚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从总体上看,仍然存在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较为薄弱,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足、质量不高、转化能力不强,人才缺乏、投入不足、法规政策滞后等问题,制约着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的充分发挥。

因此,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天津发展的要求、实现城市定位的迫切需要;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率先建成创新型城市的迫切需要;是构建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更好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的迫切需要。

必须把知识产权工作摆在事关全市发展大局的战略地位,抢抓机遇,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哪些信息可以是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信息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信息,此种信息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

与物权客体根本不同。

如《专利法》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未披露过的信息”。

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或也可以称为物质。

一是创造性成果。

(1)发明创造;

(2)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3)作品,表演、录音、录像、软件;(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未公开信息(即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6)植物新品种等。

2011年:

农民工歌手组合旭日阳刚因唱汪峰《春天里》走红,春节后接到汪峰通知以后不准在大型演出以及商业活动中演唱这首歌。

二是商业标示。

(1)商标;

(2)商号;(3)地理标志;(4)商品名称、包装、装潢;(5)网络域名等。

“知识产权是一个‘开放’的领域,是一个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领域,是一个永远无法限定的领域。

只要人类社会还在进步,还会有新的、不能为其他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社会现象出现,知识产权的范围必然会不断扩大。

经营性信息是否保护?

海南养生堂有限公司总裁宣称,经试验证明纯净水对健康无益,“农夫山泉”从此不再生产纯净水,而只从事生产天然水。

一家生产纯净水的企业――北京国信高科技发展总公司因养生堂关于纯净水不利于人类健康的广告而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法定性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即哪些信息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由一个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的。

案例

(1):

“胡同游”是否应当受保护

北京胡同文化游览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徐勇在1994年开创了独具民族风格的北京“胡同游”。

为了增强“胡同游”的视觉形象和突出“胡同游”的品牌特色,徐勇精心设计了既有民族特色,又符合北京地域风情特点的三轮车外观、车工服饰和行车路线、景点,并在1998年10月为三轮车的外观和车工的服饰申请了专利,次年4月得到了专利局的批准。

1999年9月,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同一地区,按照与“胡同游”完全相同的游览路线和景点,特别是使用与“胡同游”雷同的三轮车车篷、车厢和车工服饰,也组织同样的旅游活动,给徐勇公司造成了极大的信誉和经济损失。

2000年11月,忍无可忍的徐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四方博通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仿冒原告知名旅游品牌及特有的全套包装、装潢;赔偿经济损失75万余元。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人力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从判决的结果可以看出,原告关于维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胡同游”作为一个特色服务品牌却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案涉及到的“特色旅游服务品牌是否有知识产权的问题”是一个知识产权客体理论的前沿问题。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他人的“服务名称”并不在禁止之列,根据“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确认性”原则,作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胡同游”没有法律规定的专有权,因此法律不能给予保护。

“跟着游”不构成侵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原告的起诉是有道理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后的经营者有避免与在先的经营者混淆的义务,防止被消费者误认。

因为原告经营的是一个服务项目,它已经有了几年的历史,成了一个品牌,并且服务周到,价格合理,商誉稳定。

而在后的经营者应该搞一个有自己特色的东西,互相竞争,这才能把市场引入良性循环,否则这样抄来仿去,其结果是两败俱伤。

”对于旅游特色服务产品是否有知识产权这个问题,他的回答是肯定的。

他认为,所谓的特色服务,其焦点在“特色”二字上,而“胡同游”的特色是在它的车装、车工服饰及名称上,作为旅游服务产品它有知识产权。

但线路及景点是公开的,没有知识产权。

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相对滞后,没有明确写上保护服务领域里的知识产权,致使这个领域鱼龙混杂,假冒现象屡禁不止,其手段、性质、后果与假冒伪劣商品别无二致。

案例

(2)玩具积木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1992年,丹麦乐高公司制造的玩具积木首次进入中国内地市场销售。

1998年2月25日,瑞士英特莱格公司通过合法的转让方式获得了乐高玩具块中的雕塑、文字、图片、绘画、摄影文字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等著作权。

英特莱格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市场上由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玩具积木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乐高玩具块相同或相近似。

于是,英特莱格公司将可高公司推上法庭。

法院判决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北京市复兴商业城侵犯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玩具积木块中,有3种没有达到应有的艺术创作程度,不应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其余50件具备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当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英特莱格公司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

第一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模具、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及合理的诉讼支出1.7017万元;第二被告已履行了必要的进货审查手续,主观上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但其应负有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义务。

英特莱格公司与可高版权纠纷案在2002年曾被媒体称作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宣布原告英特莱格公司胜诉时,英特莱格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发表言论,认为“这起案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美联社也发专电认为,“此案的审理标志着中国加入WTO后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这的确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

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并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

案例(3)创意受保护吗?

红极一时的“女子十二乐坊”的创意文案侵权纠纷从一开始就对不给创意人提供保护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美在花城”案,影视界知名人士华尘与老东家广州电视台对簿公堂,索赔金额近千万。

“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是全国较早举办的选美活动,1988年第一届活动在广州电视台播出,华尘当时是第一届“美在花城”的策划人、组委会主任。

该节目至今已在广州举办14届,前3届都由华尘策划、主办,但从第4届起这一活动就不再由华尘负责。

主张该创作是职务作品的广州电视台其后一直举办该活动。

于是,已在广东省版权局登记取得《“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策划方案》著作权的华尘一纸诉状将广州电视台告到了法院。

在要求对创意进行保护的诉求后面,我们看到的是创意产业的蓬勃生命力和飞速发展的态势。

纵观全球发达国家,发展创意产业早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国家战略,约翰·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明确指出,全世界创意经济每天创造220亿美元,并以5%的速度递增,创意经济渐成浪潮。

在一些创意产业发达的国家,其增长速度更快,如美国达到14%,英国达到12%(创意产业就已经成为英国的第二大产业,占GDP的7.9%,仅次于金融服务业)。

在中国,创意产业正成为一项新兴的热门行业,其发展仅5年。

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到来,创意产业借助东风,有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但不得不看到的现实是,我国的创意产业还存在很多问题,比起发达国家的飞速发展,离预期相距甚远。

有学者认为中国创意产业发展的瓶颈在于创意人才的极端匮乏。

其实,真正的症结是制度使然,人是趋利的生物,会理性的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环境,会随着制度所构建的社会调整自己的行为,只有制度先行,才会看到我国创意产业的飞速发展。

二、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资本和资源

(一)知识产权与劳动力、资本和自然资源并列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他的重要著作《国富论》(写于1776年)中指出,在经济构架中有三大基本要素:

劳动力、资本和自然资源。

近年来多数经济学界的行家又加进了第四要素——知识。

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劳动力经济阶段、自然资源经济阶段和知识经济阶段。

劳动力经济阶段,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劳动力资源的占有和配置。

自然资源经济阶段,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自然资源的占有和配置。

在知识经济阶段,知识是经济增长中的重要资本和资源,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智力资源的占有和配置。

目前发达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现在已是以知识为基础,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70%是靠知识的投入,30%是靠资源、资本、劳动力的投入。

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是一种区别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以知识和技术作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主推动力的经济形态。

在知识经济阶段,知识是经济增长中的重要资本和资源,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智力资源的占有和配置。

目前发达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现在已是以知识为基础,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70%是靠知识的投入,30%是靠资源、资本、劳动力的投入。

知识经济,作为一种知识商品化、资本化的新经济形态,在法律上使其真正实现商品化和资本化的,正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市场机制激励出创新的热情和勇气;创新同时又是法制环境的产物,知识的非排他性,可分割性等先天秉赋使其具有极高的外溢性。

没有专门的以知识、技术产权保护为目标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市场无力保证创新人的利益回报不能被侵犯。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使市场机制创造的创新需求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

因此可见,市场、法制是创新赖以发生和持续的根本源泉。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和知识型社会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全球竞争的焦点在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发达国家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发展中国家积极采取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作用,将知识产权战略确定为国家重要战略,明确提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国家的战略目标。

这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举措,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

(二)知识产权为什么是权利人的重要资本和资源

因为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知识产权人有一系列的权利:

1.独占权(如专利权人的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

自己经营靠独占权占领市场;商业标示权:

靠独占权占领市场。

2.转让所有权;

3.许可他人使用权(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

北京人开车,除了必须有驾驶执照外,还必须持有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发放的牡丹交通卡。

但是印在牡丹卡上“安慧桥全景”的图案最近引来官司,拍摄这张照片的摄影家对银行提出了120万元的索赔要求。

昨天,记者从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摄影家李海泉已经胜诉获赔。

4.投资权。

公司法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投资可以达到70%。

5.质押融资权。

2010年发布的《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

(三)没有知识产权的危害

没有知识产权会丧失财富:

发明创造被别人利用赚钱;商业秘密被别人利用;商标被别人利用,占领本应当是自己的市场。

虽然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但由于人们保护意识不够、精力不足、缺乏专业保护知识,导致知识产权被侵害的现象非常普遍。

具体如下:

1.商标不注册被假冒会将自己的品牌丢失

希望集团于1996年4月28日注册成功“展望”二字。

希望集团在注册成功后的一年多的时间内,既不生产此种饲料,也不宣传这一品牌。

而展望集团稀里糊涂,在3年的时间共投入了1700万元的宣传、广告费用。

希望集团以展望集团“商标侵权”为由诉诸法律。

展望集团据理力争,认为自己“使用在先”,并指控希望集团侵犯了其合法在先的企业字号,属恶意抢注。

1997年9月展望集团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撤销希望集团注册不当“展望”商标评审申请》。

1998年9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希望集团商标侵权一案做出判决,判处展望集团败诉并赔偿希望集团人民币15万元。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展望集团提起的“展望”商标评审事宜在1999年5月14日做出裁定:

维持希望集团商标注册专用权。

2.商业秘密不采取保密措施被泄露

商业秘密被员工泄露或被员工辞职后泄露,在与其他企业交易过程中被其他企业泄露等等。

如天津市高新区某航空器驾驶模拟软件开发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其员工泄露,使该企业当年的订单减少500多万元。

离职后还干本行,被老东家告上法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由于事先没有约定竞业禁止,职工离职后同业竞争是正当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下称山东食品)、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著作权被侵犯

高新技术企业有很多企业著作权,例如用于工程管理的P6软件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自动保护、自愿登记,如果不登记,一旦被侵犯,举证困难,会导致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后,却无法收回投资。

4.发明创造被侵犯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发明创造,如果没有及时申报专利,很容易煮熟的鸭子飞了。

如天津市某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某种电子产品的发明创造被其他企业侵犯,使其市场份额大幅下降,造成一年近2000多万损失。

5.植物新品种被侵犯

如某研究所投入400多万元开发的黄瓜新品种,刚面世一个月就被其他企业使用。

高额的研发投入,无法收回。

三、如何将自己的信息变成资本和资源

关键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一)知识产权的取得

1.知识产权的取得方法

知识产权的取得有自动产生和行政授权两种方法。

商标、发明创造需要权利人自己申请、国家专门机构审查后授权。

不申请专利都不会有知识产权。

(1)需要行政授权取得知识产权的信息:

智力成果:

发明创造;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商业标示:

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网络域名;等。

(2)不需要行政审查可以取得知识产权的信息

智力成果:

作品,表演、录音、录像、软件;

商业标示: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特许经营权等。

(3)需要自己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未公开信息(即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

(4)自愿注册、登记的信息:

作品、软件;

2.选择取得哪种知识产权

一种智慧信息,选择哪种权利保护?

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权、商标权?

一件作品也可以是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它们的区别是“是否实用”,外观设计需要在工业上应用,能大量复制生产。

一件作品也可以是商标的设计。

它们的区别是作用的不同。

商标的作用是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形式。

选择商业秘密还是著作权?

如数据库、软件等。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选择等。

1994年10月,某企业推出了五款女士防寒大衣,在郑州亚细亚商场独家销售,两周内收入已近10万,全厂员工兴高采烈。

然而,两周后销售直落谷底,经查才知他们的女士大衣已被盗版,在河南等地“隆重”上市,且价格低廉。

3.如何将自己的知识信息确保得到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不似其他财产权那样清晰。

没有专门的知识,申请了知识产权可能不能够通过审查,被驳回;通过审查被批准的还可能被打成无效;打侵权诉讼不能够胜诉,权利证书成为一纸空文。

经营包子馒头小有名气的南宁私营业主梁福彪,向商标局提出注册“下岗”商标的申请。

梁坦言注册“下岗”商标是为了使自己的商品更具知名度。

“下岗”这一敏感名词,能否拿来注册,人们对此看法不同。

有人认为,作为历史时期的特有称谓,既然“黑五类”能成为著名商标,“下岗”商品也能兴旺。

广西大学一位副教授认为“下岗”是一个不容商业行为玷污的特殊名词,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国家商标局驳回了该申请。

磁化杯曾一度风靡大江南北。

武汉市民刘耀友是中国磁化杯专利第一人,如今非但未成未百万富翁,反倒生活清贫。

刘耀友患有十二指肠炎,喝白开水觉得肚子被刮得生疼。

1988年,他偶然看到资料,磁场可以镇痛,就找来一块磁铁贴在水杯旁,喝下磁化水肚子果然不疼了。

于是,他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于次年6月21日被授予磁化杯实用新型专利权。

他的申请在中国申请磁化杯类排名第一。

刘耀友申请专利时未聘请专利代理人,当时他月薪100元,认为400元的代理费过于昂贵。

后来仅武汉市就有几家工厂生产过磁化杯,为此他打过几次官司,均败诉。

经过武汉市专利事务所指点,这位发明人恍然大悟。

当初撰写专利文书时有重大疏漏,只强调杯底装磁铁块是自己发明的主要技术特征,没有完全覆盖本应得到的专利保护范围。

而后来出现的磁化杯,磁块大都装在杯壁或杯盖上。

试分析刘耀友为什么会败诉。

1992年芳芳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图形和“恒盛”二字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于1993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瓷砖”。

该厂将此注册商标使用于其所制造的瓷砖上。

在芳芳厂的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恒盛厂已经在福建省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登记的名称为“福建省南安市恒盛陶瓷建材厂”。

在先获得的商号权(企业名称权)与在后获得的商标权冲突时,不能简单地适用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在商号权与商标权竞合冲突时,不仅要考虑每一权利自身的合法性,而且应当考虑知名化贡献因素,并进一步审查对知名化权益是否构成混淆式、淡化式或“打车”式侵权,以此来确认优先保护的适用规则。

4.知识产权的取得地域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在特定地区有排他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例如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或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专用权,只能在中国领域内受保护,其它国家则不给予保护。

我国公民、法人完成的发明创造要想在外国受保护,必须在外国申请专利;反之亦然。

(二)知识产权运用

知识产权运用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全面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高低制约着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充分发挥。

知识产权盈利的主要手段是知识产权的实施、转让和许可,在这些工作过程中,必须加强包括计划管理、产权管理、许可管理等知识产权的全面管理。

(一)自己运用

自己实施

投资

使用许可

质押融资

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曾就陕西国际产权交易中心诉陕西版权局、文化厅不许拍卖《梁祝》、《我的祖国》等优秀音乐作品的行政诉讼做出终审判决,产权交易中心败诉。

(二)打击侵权,不让别人利用

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不侵权诉讼。

从1996年起,国内十余家出版和印刷公司及印刷单位,陆续接到深圳天明美术印刷公司及其总经理庄志和的起诉状,称“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印刷方法”在1995年12月30日已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被告生产、出版、销售宣纸印品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专利权和天明公司的专利使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两年来,除中国印刷公司以“先知先用权”胜诉,部分诉案原告撤诉外,其余被告均依据《专利法》被判决败诉,并判定各赔偿原告30万至50万元的经济损失。

这意味着,60多家涉及宣纸印品的印刷企业和出版社也将面临被推上被告席。

照此估算,将有高达3000万元的国有资产作为赔偿落入私人腰包,宣纸生产企业也将因所有宣纸印品都在该专利范围内而面临破产危险。

业内及法律界人士指出,该专利包括的通过电子分色胶印宣纸印品在我国已有30多年历史,论文也发表过数篇,是印刷行业长期通用的公知公用技术。

该专利所包含的分色、拼版、晒版、打样等印刷步骤、用胶印油墨印刷等,都是彩色胶印的基本工艺流程。

以公知公用技术和材料、通用设备、必须的生产过程构成的专利,没有创造性和新颖性,有没有资格申请专利?

(三)知识产权保护

孔祥俊的观点:

知识产权具有无体性、外部性、公共物品性和政策性等特征,权利边界不似其他财产权那样清晰,在缺乏保护传统、权利意识不强和知识产权文化不够发达的社会背景下,容易发生重复性的、大规模的侵权行为。

1.自我保护

(1)内部和外部:

通过和相关人订立合同进行保护

2001年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作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判决:

侵权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被判令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被侵权人同类业务的经营活动。

2001年年底,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0年9月14日,宁波旷世远东蜡业礼品有限公司职员周某向公司提出辞职。

周某是公司主要的产品开发设计人员,公司给了他优厚的待遇。

就在十多天前,董事长金先生还与他一起去参加了德国法兰克福博览会,学习了解国际上最新的信息。

从德国回来后,公司让他立即开发设计新的样品,准备参加在10月份举行的广交会。

在这个节骨眼上,没有任何预兆,不打一声招呼,周某忽然提出辞职,到底是为什么?

三天后,公司副总经理王瑛带人去周某家了解详细情况,看到周某正在家里忙碌着,周某的桌子上摊着许多资料,还有拷贝了公司上万种样品的软盘,记录了公司国外客户、产品配方、外协件采购信息的笔记本,它们都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另外,他们还发现了周某给公司客户的信函,其中一份传真件记载有周某在离开公司后,准备个人从事工艺蜡烛生产并要去广交会布展的详尽日程安排和计划。

周某之所以提出辞职,是要自立门户。

周某企图利用公司在产品开发设计上对他的信任,精心选择了在广交会来临之际离开公司,一举挤垮公司。

早在前几年,公司就依法制定了包括《商业秘密保密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公司还特别与周某等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其中有一条规定:

劳动者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自离开公司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同类的经营活动。

金先生和律师一致认为,周某的行为属窃取和非法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周某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公司最后决定,依法向鄞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00年9月30日,公司正式向仲裁委提交了申请。

周某在仲裁委对该案进行审理时辩称,他之所以提出辞呈是因为自己患有尿道结石、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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