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职业规范 信贷文化

2023-10-24 10:4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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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职业规范

为规范信贷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建立“支农支小”“合规审慎”“务实创新”“阳光信贷”“良好操守”为核心理念的信贷文化体系,打造良好职业操守的信贷队伍,促进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德化联社信贷人员要常守风险为本之道,常怀服务实体之心,常树遵规守矩之风,常行合规操作之法,常存重塑风气之志,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第一条 乡村振兴,普惠金融

信贷从业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小额、流动、分散”经营定位,积极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推动小微、三农、扶贫等薄弱领域金融服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动力的全面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提升服务三农质效,把信贷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聚焦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服务对象,进一步扩大信贷服务覆盖面。

第二条 务实创新,差异发展

信贷从业人员应当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原则和导向开展内外部机制和金融产品服务的创新,不做监管套利式创新。针对小微、三农市场主体的资产特点和融资需求,积极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稳步推进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提升信贷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不断优化信贷技术,积极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科学设定授信审批条件,合理压缩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时间,提供差异化、特色化、定制化服务,满足多元化、多样化信贷服务需求。

第三条 客户为本,优质服务

信贷从业人员应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尊重和关爱客户。要了解客户,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服务时,应了解客户需求,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要做好风险提示,对涉及的有关法律、政策、市场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使客户能够做出合理判断和决策,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四条 奉公守法,勤勉尽职

信贷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及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勤勉谨慎工作,尽职尽责,不贪污、挪用、侵占联社或客户资金,不套取和骗取联社信贷资金,不以任何形式账外经营银行业业务,不充当资金掮客,不违法违规与资金中介合作办理银行业务,不超越授权办理业务,不逆程序、减程序操作或暗箱操作,不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他员工越权违规操作。

第五条 公开透明,阳光办贷

信贷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联社阳光信贷标准,规范操作,不违反“七不准、四公开”要求,不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不增加客户负担,不持有、保管客户存单、折、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印章、密码等,不保管加盖客户印章或客户签字的空白凭证或材料,不违规查询、盗取、泄露、买卖客户信息,不与客户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不违法违规协助客户过桥还贷,不使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或通过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

第六条 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信贷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加强钻研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七条 熟知业务,专业胜任

信贷从业人员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更新和丰富信贷业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技能,适应信贷业务岗位要求。熟知金融产品的特性、风险和收益,熟知业务处理流程和风险控制框架,熟知监管法律法规,树立专业高效的服务形象。

第八条 尊重同业,公平竞争

信贷从业人员应当互相尊重,共同维护银行业良好的形象和声誉,不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声誉的言论,不捏造、传播有关同业的谣言,或对同业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九条 合规审慎,风险防控

信贷从业人员应当熟知各岗位、流程的风险点,掌握必要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技能,实现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担保物情况等贷前、贷中和贷后各环节的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全覆盖。

第十条 接受监督,严肃问责

信贷从业人员应当服从联社的经营管理安排,积极配合内外部检查监督,及时准确地提供检查资料。不向检查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检查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与检查部门保持“零物质往来”。对内外部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事件、案件,要严格问责程序,突出问责重点,真执行、严问责,不以经济处罚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加大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一条 公私分明,廉洁自律

信贷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员工行为管理制度规定,不违规利用客户及其他业务关联方为本人、亲属、朋友谋取私人利益。不以任何形式经商、办企业及其他盈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不以主办、协办等身份办理本人的银行业务。不与相关业务合作机构、客户、联社股东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实际控制或在合作机构兼职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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