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发生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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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某系退休职工,自2016年11月起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017年1月,周某到某公司工作,月工资5000元,双方未签订合同。2017年12月29日,周某在办公室突发疾病,公司工作人员开车送其到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0时30分死亡。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周某的儿子和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起诉到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求公司承担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费用90余万元。仲裁院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周某的儿子和配偶不服向法院起诉。
某公司辩称,周某属于退休返聘,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周某是因自身原因猝死,公司对周某的聘用行为及岗位安排均不存在过错。在周某病发后,公司亦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后到某公司继续工作,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周某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并非某公司提供的劳务工具或工作事务本身性质等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周某举证不能证明某公司存在过错,故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驳回了周某的儿子和配偶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时,是否需要进行赔偿?判断标准是发生前述情形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合同仍然存续,而不是自然终止。如果用人单位未与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仍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发生前述情形时仍应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和赔偿。特别注意的是,达到退休年龄,但因没有购买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人员,也应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符合工伤的情形时,只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不能按照工伤进行处理和赔偿。
在劳务关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等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到人身伤害时,用人单位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两种典型情形均不构成工伤,用人单位无需进行赔偿。
当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规定,司法实践在承认用人单位无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可能根据公平原则要求用人单位作出适当补偿。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