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假期补偿(离职时年休假未休完如何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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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赵先生入职了一家电脑公司,担任高级招聘顾问一职,每月工资12000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工作满一年,每年可享受12天年休假。赵某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后,2019年9月提出辞职,公司也予以同意。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赵某提出自己年休假尚未休完,2018年尚有2天年休假未休,2019年未休年休假,2年共计10天,要求公司支付折算工资11000余元。双方协商未果,赵某遂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经查,赵某累计工龄已满10年,但未满20年,按照法定标准每年可享受带薪年假10天。
赵某认为,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休假天数,现在虽然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年休假尚未休完,用人单位理应按照职工日工资金额的300%支付折算工资。
被告电脑公司则认为,赵某应享有法定年休假10天,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高于法律规定标准天数的年休假系用人单位给员工的福利,对于福利性质的年休假,如果没有休完,不折算工资。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工作满一年,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2天,该约定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并无不当。对于高于法定标准天数的年休假应认定为用人单位给员工额外休息的福利,但双方并未约定对于福利性质的年休假按照法定年休假的标准进行工资折算,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福利年休假折算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赵某的累计工龄,2018年度应享受法定年休假10天,而赵某在2018年度已经休假10天,法定年休假已经休完,故被告无需支付2018年度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折算工资。
对于原告赵某2019年度应享受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应根据其当年在被告公司已工作时间折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赵某2019年度应休未休法定年休假7天,折算工资7700余元。
法院提醒,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法定年休假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法定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计算。用人单位给予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天数的,应认定为用人单位给员工额外休息的福利。对于未休福利年休假能否折算工资,应视双方对于能否折算工资以及折算标准有无明确约定而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相关规定载明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则实际按照200%计算。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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