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发电子版可以吗(辞职申请和辞职报告,能分得清吗)

2023-11-27 02:5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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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发电子版可以吗

在许多人看来,「辞职申请」和「辞职报告」这两个词是一个意思,更有人将二者合二为一,总称为「辞职申请报告」。但实际上这两个词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一、定义不同

辞职申请,是劳动者单方向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期望公司能够予以同意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而辞职报告,则是劳动者向公司明确告知自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不同

劳动者提出辞职报告,是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是已经转正的劳动者,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两个条件,即书面形式和提前30日通知即可;而如果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则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即可,通知的形式不限(基于保留证据的需要,最好还是以书面形式)。只要劳动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通知要求,即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公司批准,三十日的期限届满,劳动者就可以向公司提出办理离职手续,而公司也必须予以办理,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则涉及到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辞职申请,如果公司明确同意,则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在协商解除情形下,公司的答复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实务中经常有劳动者误解以为「提前30日通知,就表示用人单位要在30日内答复,不然期限一到,就可以直接办理离职。」这属于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没有理解清楚。而在这种误解下,如果劳动者在30日届满就自行离职,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三、处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关于劳动者未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原劳动部于1995年5月10日发布并生效实施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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