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讲座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第二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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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
第二讲:劳务派遣法律问题
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主讲人:龚俊峰 律师
近年来,劳动派遣争议案件逐步上升,本期《劳动合同法实务讲座》就劳务派遣法律问题做个深度剖析,本期讲座将介绍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劳务派遣的工资,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的解聘和劳务派遣的经济赔偿问题。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被称为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通俗的讲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他的岗位一般不能使用此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三、劳务派遣的工资
劳务派遣的工资如何支付?谁来支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工资的发放应有劳务派遣机构支出;相应的劳务派遣机构应给予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跨地区的劳动派遣,应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1)劳动报酬(2)劳动条件;被派遣的劳动者应与用工单位的员工享有相同岗位相同薪酬的基本待遇,在无相同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用工所在地的相同或相近的岗位向劳动者提供报酬。
四、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分析(1)劳动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2)劳动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3)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务用工关系。
五、劳务派遣的解聘
关于劳动派遣的解聘问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那么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情形,同时劳务派遣机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六、劳务派遣的经济赔偿问题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应如下情形离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2)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6)劳动合同期满的;
(1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1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确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偿,那么支付的标准法律是否有规定呢?答案是肯定的,让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本条的理解可以分为如下:(1)工作1年可以享受一个月的;(2)满六个月的,同样需要支付一个月的;(3)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4)对于高收入群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3倍经济补偿金支付,但最多不超过十二年。工资支付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七、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问题
(1)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3)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上述2限制范围内的情况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期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就讲到这里,如果你在遇到类似问题请及时与我联系,共同探讨。(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