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会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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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本条挪用自《工会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工会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在本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根据本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实践中怎么通知工会呢?很简单,用人单位给工会递交一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或者通知书,做个签收本让工会签收盖章即可,这样也方便留下证据。
那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通知工会,会有什么后果?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的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也就是说,该司法解释认为,用人单位未征求工会意见即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是,考虑到用人单位仅属于程序性违法而实体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可以给用人单位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补正留有空间,也即采取“事后通知”工会的形式,在劳动者起诉至法院前,补正相关程序,修复程序瑕疵即可。此时,劳动者不能再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例如无讼案例《邱桂萍与百威英博大富豪(江苏)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06民终3801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百威英博公司向邱桂萍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虽未事先通知工会,但同日百威英博公司工会收到人事行政部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就已知悉的内容给予复函,次日邱桂萍等人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百威英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并无不当之处。”
但现实中还会遇到另一个问题,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会怎么办?还要不要通知工会?
这个时候判决就有分歧了。
有认为没有建立工会就不用通知的,例如无讼案例《明道兵与重庆金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6614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本案中,金固公司并未组建工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因此,建立工会组织是企业职工的自愿行为,未建工会的责任不在用人单位。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事先通知工会,应以用人单位已成立工会为前提。在用人单位未建工会,且未建工会的责任不在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也有认为没有建立工会也要通知的,例如无讼案例《任永东与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江中法民四终字第92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本案中……即使健威公司没有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否则,如果对于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通知义务会助长单位抵制成立工会之风,可能变相鼓励用人单位不组建工会,不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推广适用,对于已经成立工会的单位也不公平。据此,健威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辞退任永东,但未将解除与任永东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先通知工会组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还规定,通知工会后,如果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当然,实践中的工会系依附于企业而存在,独立性较差。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决定,一般也不会提出反对意见。就算工会提出了反对意见,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也仅仅是需要“研究”该意见,而不是“听取照做”,所以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