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疾病算工伤(工作时突发疾病,到底算不算工伤)

2024-01-21 10:5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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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算工伤

原创:刘远卓

在回答题目提出的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工伤”。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因工作受伤。根据法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事故、伤害需要同时满足“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相信,很多人都认为,如果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遇疾病、事故,肯定都与工作相关,则也一定能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在研究大量案例后,我们发现结论并不唯一。以下,我们通过几个脑出血的案例,探究一下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到底算不算工伤。

案例一

基本案情:小王系一家公司的工程师。一天上午,小王在办公室和客户因工作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随后,小王晕倒,摔倒在地,头部磕到地面。后同事将其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小王为脑出血,需住院治疗。

工伤认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小王不服,诉至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认定小王脑出血的情形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理由:小王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脑出血,但其脑出血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病理原因,并不是由于摔倒或其他外力事故造成。因此,小王脑出血的情形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律师评论:脑出血,通常被认为与高血压或血管硬化的慢性疾病有关。因此,即便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脑出血,也不能当然证明脑出血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尤其当该员工有高血压或血管硬化的疾病史,则脑出血的发病更易被认为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进而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基本案情:张某在某面粉公司工作。因公司加班生产,张某连续数天超长时间加班。2013年1月某日,张某在下班前1小时去更衣室吃方便面。随后,突发疾病被送医救治。医生诊断张某为脑出血,需住院一个月治疗。

工伤认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张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张某申请了司法鉴定,要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长期超时加班与脑出血发病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某长期超时工作,可成为其脑出血发生的诱发因素之一”。法院最终也是根据这个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张某在发病前三天连续加班,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其脑出血的诱发。鉴于,连续加班的诱发因素,为保障劳动者得到必要的救治,发挥工伤保险的最大社会效用,张某的情形可比照工伤予以处理。

律师评论:在认定张某工伤的问题上,首先,张某提供了之前的体检报告,用以证明其无高血压和血管硬化的既往病史;其次,司法鉴定结果认可了工作原因与脑出血发病的关联性;第三,比照工伤处理是一种特殊的人道主义照顾,但前提是工作原因是发病的诱因之一。

案例三

基本案情:李某在某酒店工作,担任市场部经理。2015年5月8日下午,李某在其办公室晕倒,后被同事发现送医抢救。经抢救,医生诊断为脑出血,并判断为脑死亡,后送重症监护室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5月26日下午,李某死亡。

工伤认定: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律师评论:首先,李某脑出血的发病,不能被证明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其次,李某发病死亡的情形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然而,“脑死亡”并不是现行法律法规判断自然人死亡的标准。假如,李某发病后48小时之内呼吸停止、心脏停跳,则李某的死亡应被视为工伤。

案例四

基本案情:徐某是一名骨科医生。2013年8月21日,台风“潭美”袭来,一辆大巴车在高速公路翻车,20名伤者被送到他所在的医院。经过连续3天加班,徐某救治了伤者,自己却因突发脑出血倒在了工作岗位上。

工伤认定:医院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徐某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县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作出决定,撤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律师评论:这是一个曾经被媒体关注的真实案例,通过公开信息尚未查询到对于徐某工伤认定的最终结果。但是,主流的观点认为,徐某发病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为工伤。

综上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除非疾病的发生满足下述任一条件:

1、有证据证明疾病的发生是由工作原因导致的,例如:属于职业病;或者工作原因是疾病发生的诱因之一,例如:案例二;

2、劳动者在疾病的发生后48小时之内死亡(非脑死亡);

3、疾病的发生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例如:案例四。

还需注意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具体个案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要素也不应简单拘泥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假如一位老师经常在下班后拿学生作业回家批改,而在某次在家批改作业的过程中突然猝死,则可以被认定为工伤。首先,在家加班批改作业是这位老师,乃至是大部分教师群体的常态;其次,在家加班批改作业,最终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该教师在家加班批改作业的行为,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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