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律师事务所 广州地区劳动仲裁管辖规则实务指引

2024-01-28 23:3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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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区劳动仲裁管辖规则实务指引

作者:丘卓奇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素来要点繁多,除了我们熟知的“先裁后审”规则外,各地关于管辖的规则也可谓五花八门,律师同行们对于管辖问题其实也大多一知半解。因此,笔者根据广州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总结出以下劳动仲裁管辖规则,并提出合理的实务指引,供读者同行们参考(仅供广州地区办理劳动仲裁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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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劳动仲裁管辖,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的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笔者先不做评价,请各位读者先按照前述规则判断以下四个案件的仲裁机构。(全部问题都答对的朋友,恭喜你图片,你已经超过了70%的劳动法律师图片)

01、中山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单位所在地均系越秀区,请问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能否管辖?

不能,本案由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管辖。中山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属于在广州地区的省直单位(省仲管辖名单内),应当由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管辖。

02、A公司系广东省市监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单位所在地均系荔湾区,请问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能否管辖?

不能,本案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市监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注册资本不足2亿元的,应当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

03、B公司与其聘用的香港籍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单位所在地均系番禺区,请问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能否管辖?

不能,原则上本案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处理本市市区内发生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与省管辖的企业所发生的争议由省受理)。

04、C公司系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4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单位所在地均系黄埔区,请问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能否管辖?

可以,本案由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一般而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市监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应当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但2018年发布的穗劳人仲委函〔2018〕3号文作出特殊规定,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市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以及用工地在黄埔区的外地企业所发生的争议案件,由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属管辖。

怎么样,劳动仲裁案件管辖是不是颠覆你的理解?笔者在初次接触时确实也感觉摸不着头脑,就上述几个测试问题而言,就涉及到“名单管辖”、级别管辖、属地管辖、涉外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管辖规则。

1、名单管辖。顾名思义,即仲裁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确定的涉及到部分用人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名单,只要涉及到名单内的用人单位,一律归该仲裁机构管辖。目前,只有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此“御用名单”,名单内机构包括: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等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政府及相关部门、广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省管企业、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华南理工大学、广州航海学院等事业单位。此外,涉及劳务派遣关系的案件,用工单位在名单中的,也一并纳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管辖范围。依据为:《关于调整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47号)。

(名单内部分用人单位)

2、级别管辖。即用人单位系根据不同级别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不同级别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结合其注册资本确定仲裁机构的一种管辖规则。依据为:《关于明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穗劳人仲委〔2017〕4号)。一般而言,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3、涉外管辖。即在广州市市区内发生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原则上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境外登记注册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用工所发生的争议比较特殊,若该境外公司或其办事机构未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则不具有独立用工权,其与所招聘的工作人员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相关争议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或合同约定处理。依据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的《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指南》以及《关于明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穗劳人仲委〔2017〕4号)。

此外,笔者注意到,广州新设立了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广州(琶洲)速调快裁服务站,据说是集预防预警、咨询指引、调仲申请、快速调处、异地协助和信息共享等多功能为一体的智慧调仲服务枢纽,全面承接湾区内涉港澳企业和港澳籍劳动者及琶洲数字经济实验区的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笔者暂未查询到其管辖范围相关正式文件,以后可能会出官方文件,随着越来越多港澳同胞回内地工作,与之伴随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必将增多,各位律师同行们不可不察!

4、专属管辖。即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在该辖区内市监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以及用工地在该辖区的外地企业所发生的争议案件,由该辖区劳动仲裁委专属管辖。目前,广州的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以及从化区均被指定专属管辖。依据为:《关于调整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47号)、《关于明确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穗劳人仲委〔2017〕4号)、《关于仲裁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穗劳人仲委〔2018〕3号)、《关于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申请下放或承接部分人才等审批服务权限的函>劳动关系方面的意见》(穗劳人仲委函〔2018〕3号)。

根据上述管辖规则可知,选择仲裁机构实际是一个反向选择的过程,即先排除特殊管辖的情形,再根据一般管辖规则,最后得出以下确定管辖机构的思路:

第一步,看用人单位名称。若用人单位为在广州地区的部分中直、省直单位(名单内)及部队军级以上单位,则仲裁机构为省仲裁委;若否,跳至第二步。

第二步,看劳动者户籍。若为外国人、港澳台籍劳动者,则为市仲裁委管辖;若否,跳至第三步。

第三步,看用工地点。若用人单位系在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以及从化区登记注册或系外地企业在前述四个区用工的,则仲裁机构为该区仲裁委;若否,跳至第四步。

第四步,看登记机关,结合注册资本。原则上,由批准该用人单位设立或登记注册的该级别仲裁委管辖,但省市监局注册但注册资本小于2亿元的由市仲裁委管辖,区市监局注册但注册资本在3千万元以上的也由市仲裁委管辖。(此步详见“级别管辖”部分)

此外,与劳动仲裁管辖相关的两个特殊规则也值得大家注意:

1、协议仲裁无效。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不适用约定管辖,劳动合同对此约定的为无效条款。

2、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优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PS:诉讼阶段,按当事人先提出起诉的法院管辖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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