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报告(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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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通报(精选19篇)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1
20xx年12月23日16时53分,济阳县境内省道248线垛石镇玉皇庙路口发生一起较大交通事故,经市县两级交警部门的细致工作,现已查明:
12月23日,山东瑞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管张某洋(男,26岁,山东省平原县人)指使员工闫某国(男,28岁,山东省平原县人)到商河调配车辆开回济南公司。闫某国驾驶调配的白色奇瑞轿车(未注册登记、未购买保险),返回济南途中,当行至省道248线90公里+300米处时,与孙某东(男,51岁,济阳县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驾驶人孙某东当场死亡,乘坐人宋某倩(女,26岁,济阳县人)、孙某博(男,6岁,济阳县人)、孙某棋(女,2岁,济阳县人)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奇瑞轿车驾驶人闫某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山东瑞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管张某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
目前,事故车辆司法鉴定及责任认定等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12月24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2
关于麻阳县“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发布时间:20xx-09-29 10:58:23 1、事故发生基本情况。20xx年3月20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江乡李志洪驾驶湘N79115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杨柳坡村三组出发驶往盘田村接客,途径杨柳坡村驶往集镇赶集,车上共载29人,行至杨柳坡村洞坑路段,因车辆制动性能效果差,连续下坡长时间使用制动,致使刹车过热,车速过快而失控,加之下雨路面湿滑,驾驶人李志洪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导致车辆驶出路外,撞断道路左侧电杆,越过溪沟后与山体岩壁相撞,冲出19.2m后,跌入1.7m深的溪沟内,造成7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5.2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也是一起非法载客责任事故。
2、直接原因。驾驶人右手残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载客;下长坡时未使用低速档,车速过快,制动效果差,临危措施不当。
3、间接原因。一是县、乡、村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没有真正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辖区违法载客和村民乘坐非客运车辆出行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没有将该安全隐患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二是有关职能部门日常执法、监管不严,对无证驾驶和非客运车辆非法载人行为打击不力。
4、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人,包括1名驾驶人(死亡免于追刑外)、3名村干部、1名乡联工委主任、1名交警中队长、1名运管所稽查队队长;依法给予政纪处分的10人(其中撤职2人、降级4人),依法给予党纪处分的9人,麻阳县人民政府向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3
20xx年10月12日公司驾驶员黎某驾驶公司车队8号车(川E27971)在合渝路密溪沟道路处,因占到行车与邓某驾驶的川E00A48骊威牌小客车碰撞,造成邓某(小客车驾驶员)和李某(小客车乘客)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事故由黎某付全部责任。川E00A48骊威牌小客车损失由公司承保的太平保险公司定损38856.00元,车辆在东风日产4S店维修已恢复,维修费已由公司垫付。我方车辆保险定损1187.00元,目前两车均已维修完毕投入运行,两车维修费用等该案件结案后保险赔付。事故两伤者由公司垫付人民医院住院费120xx.00元,因二伤者对后期保险赔付误工费有异议,将提起法律诉讼,所以案件无法结案,等案件结案后保险确定赔付。该起事故的发生,虽然有一些客观原因存在,但从该事故也暴露出车队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和安全监管不到位、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突出的问题依然还很严重,出于公司对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处罚方法的规定的同时,充分考虑该驾驶员自进入公司以来工作态度、工作表现均不错,而且对公司的工作安排能自觉执行,对所驾车辆的保养也能自觉做好,所以公司车队拟给予事故驾驶员黎平给予以下处罚:
(一)、扣除黎某10月份“安全文明奖”300.00元(已扣除)。
(二)、对黎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对黎某处以罚款1000.00元。(三)、对黎某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及处以“留用查看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对于该起事故,希公司驾驶员引以为戒,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达不到要求或对车队安排的工作推诿、拖沓的驾驶员和车辆,需立即进行整改,对于日常检查及有关管理部门抄告发现的公司所属驾驶人驾驶车辆存在超速行为和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将从严处理。
公司车队
12.13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4
通事故悬赏通告
20xx年5月13日凌晨1时许,在钦州市钦州港区滨海公路犀牛脚镇担水坑村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名男子(行人)当场死亡,肇事后,肇事者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现需要寻找重要关系人,请广大驾驶员、过往乘客及知情者积极提供线索,对提供线索并被公安机关确认,据此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给予奖励人民币5000元。
联系电话:750
覃警官:
韦警官: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
20xx年5月16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5
全校各有车单位及驾驶人:
公安交警支队自九月十八日至十月十八日为期三十天的交通秩序整顿。主题是”迎国庆、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
全校各有车单位立即召开安全会议落实。每位驾驶人应严格按照要求并认真做到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在市区,驾驶车辆中要遵章守法;服从民警的指挥和检查;驾车时系好安全带;做好车辆强制保险;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速驾驶和争道抢行;禁止闯红灯。
第二方面在校园内,要按交通标志牌减速行驶;严禁鸣喇叭;严禁随意乱停乱放;禁止在校园内教练机动车;驾车在道路上要做到主动停让师生员工,注意安全。
我们希望全校各级领导和驾驶人,要对此次活动高度重视,发挥哈工大的龙头作用,带头守法遵章行车,做到文明礼让,不断增强责任心,高高兴兴上班来,安安全全回家去。我们相信在全校驾驶人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安全、和谐、畅通良好的交通环境,一定会展现在美丽哈尔滨的这座城市。
特此通告
保卫处交通管理科
年九月二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6
为了确保国庆六十七周年期间本市彩灯开放活动安全、顺利进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决定于 9 月30日至 10 月3日对本市部分区域、道路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交通管制时间
9月30日至10月3日,每日15时30分至23时30分。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管制措施
(一)机动车交通管制措施
1.浦西地区:沿溧阳路(长治路以南段)—长治路—天潼路—曲阜路—西藏北路—西藏中路—北京西路—成都北路—重庆中路—重庆南路—淮海中路—淮海东路—人民路—东门路及黄浦江边所围合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内的地面道路禁止机动车通行。延安高架路(南北高架路以东段)仅允许出外滩隧道上延安高架路,以及经延安高架路进入延安东路隧道、外滩隧道的车辆通行。延安东路隧道(浦西往浦东方向)仅允许经延安高架路福建路下匝道进入延安东路隧道的车辆通行。
2.浦东地区:沿百步街—陆家嘴环(北)路—陆家嘴环(南)路—拾步街及黄浦江边所围合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内的道路禁止机动车通行。
(二)非机动车交通管制措施
沿南苏州路(河南中路以东段)—河南中路—河南南路—人民路—新开河路及黄浦江边所围合区域(含上述道路)内的道路禁止非机动车通行。
三、地铁、轮渡、观光隧道管制措施
(一)轨道交通二号线、十号线南京东路站出入口关闭;
(二)黄浦江东金线轮渡视情实施东向西单向停航;
(三)黄浦江人行观光隧道关闭。
四、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邮政车、押运车以及持有《国庆汽车通行证》的车辆准许进入交通管制区域。
市公安局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彩灯开放区域的实际情况,视情提前或推迟交通管制时间,扩大或缩小交通管制范围。
xx市公安局
年9月29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7
公诉机关x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文盲,农民,住x省xx县xx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xx)第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道振犯交通肇事罪,于20xx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道振及指定辩护人江洪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xxx年1月3日8时许,被告人无照驾驶无号牌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xx区小营西路上地环岛西侧路口时,将正在清扫路面的王嘻嘻嘻、(男,45岁)撞倒,致王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系重伤),随即又在逃跑过程中将行人王xzx男,43岁)撞倒,致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月7日死亡。被告人再次肇事后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后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经xx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褚道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死者王是从我的摩托车上掉下去的,没有撞到王。辩护人江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褚道振在撞伤王廷财后逃跑过程中将王启撞到,致王启抢救无效死亡,证据不足;被告人到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有所改变,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且系初犯,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d于20xxx年1月3日8时许,无照驾驶无号牌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海淀区上地环岛西侧路口时,将正在清扫路面的王廷财(男,45岁)撞倒,致王廷财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在褚道振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又将行人王启(男,43岁)撞倒,致王启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7日死亡。后被告人褚道振在继续驾车逃逸途中,被群众抓获。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被告人褚道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调取的被害人王廷财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油漆检验报告,医院诊断证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被告人褚道振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辩解发生交通事故时,没有其他行人,证人杨连、董文英、许安康未在现场,但未向法庭提交证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故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对证据亦提出异议,辩称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没有民警签字,不宜作为证据使用,补充勘验笔录没有勘验的时间、地点及勘验的过程,记录不完整,故缺乏真实性。从本案证据分析,虽然公安机关在提取证据上有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上述控方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相互间具有证明同一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照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d犯有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庭审中,被告人之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8
经市政府批准,20xx北京现代·北京马拉松比赛定于10月19日(星期日)举行。届时,将有55个国家和地区的3万名运动员分别参加全程马拉松和半程马拉松比赛。比赛起点均设在天安门广场内,全程马拉松比赛终点设在奥林匹克公园景观大道;半程马拉松比赛终点设在知春路西口以东300米处。
具体比赛路线为:
由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东侧出发向东进入天安门广场东侧路,经天安门广场东侧路、西长安街、西二环路东侧辅路、月坛北街、三里河路、车公庄西路、玲珑路、蓝靛厂南路、蓝靛厂北路、北四环路南侧辅路、万泉河路西侧辅路、海淀南路、知春路、学院路、学清路、石板房南路、科荟路、林萃路、北五环路南侧辅路、奥林西路、北辰西路、大屯路、奥林匹克公园景观大道、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外环路至奥林匹克公园景观大道玲珑塔西侧到达比赛终点。
为保障比赛的顺利进行及比赛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比赛期间将对部分道路分时、分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10月19日7时55分开始至比赛结束,下列时间、道路除公共电、汽车和持有20xx北京现代北京马拉松比赛专用证件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将分时、分段禁止通行:
1. 7时55分起,由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南口(不含)经天安门广场东侧路至天安门广场东侧路北口(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和正义路。
2. 7时58分起,由南池子南口(不含)经西长安街(东向西方向)至复兴门桥(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和平安大街。
3. 8时10分起,由复兴门桥经西二环路东侧辅路、月坛北街(双方向)、三里河路(双方向)至二里沟路口(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西二环主路、莲石路和西三环路。
4. 8时18分起,由二里沟路口经车公庄西路(东向西方向)、玲珑路(东向西方向)至慈寿寺桥(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西直门外大街。
5. 8时35分起,由慈寿寺桥经蓝靛厂南路(南向北方向)、蓝靛厂北路(南向北方向)至火器营桥(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西三环路和西四环路。
6. 8时50分起,由火器营桥经北四环路南侧辅路、万泉河路西侧辅路至稻香园桥(不含)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北四环路主路和万泉河路主路,非机动车可由人行道通行。
7. 8时55分起,由稻香园桥经海淀南路(西向东方向)、知春路(西向东方向)至学知桥(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北四环路、远大路和北三环路。由知春路西口(不含)至知春里路口南侧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可由双榆树北路通行。
8. 9时10分起,由学知桥经学院路(南向北方向)、学清路(南向北方向)至林大北路东口(不含)机动车道开始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社会车辆可绕行万泉河路和京藏高速公路。
二、10月19日当天,比赛路段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停止堆放各类物品,避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三、比赛期间,行经比赛沿线各交叉路口的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交通民警和工作人员指挥,沿比赛路线行驶的公共电、汽车在不影响运动员比赛情况下,可靠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四、交通管制路段恢复社会交通时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比赛情况决定。
五、比赛沿线单位和广大市民请提前安排好绕行路线,以免影响出行。
请社会单位和各界群众给予理解支持,自觉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年9月30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9
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有序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违者,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200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100元。
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
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罚款。
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车。
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
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二)逆向行驶的。(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五)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六)违法停放的。(七)安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十、驾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一)摩托车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并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二)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xx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货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确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占道为市,违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扣留车辆15日。
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
二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10
从x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特作以下原则规定:
一、实行的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二、实行的条件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三、补贴的标准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乘坐工作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应当适当收费。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每月补贴标准,不要高于一元五角。
已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城市,凡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则规定的应当适当调整。
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开支,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11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牌无证、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驾驶无牌机动车的,处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2个月;对无合法手续的无牌无证车辆作无主车上缴财政部门处理;对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移交公安刑侦部门查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进行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挖掘道路等妨碍交通的活动。出租车、短途客运车辆违章停放的,一律处以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三、禁止违章驾驶机动车。无证(包括吊证期间)驾驶车辆的,一律予以治安拘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一律处以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如属醉酒驾驶车辆的,除处吊扣驾驶证外,并予以治安拘留;驾驶与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律强制参加交通法规学习并处以罚款5元。
四、机动车超速(比规定时速超10公里以上/小时)或超载(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数20%以上、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行驶的,一律处以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1个月。
五、伪造或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证件、牌号的,一律处以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5个月。
年月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12
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部分区域、路段禁止机动车通行:1.东至东昌南路(含,镇句路路口至河滨南路路口段)、东昌中路(含)、长江路(不含,文昌东路路口至福地东路路口段);南至河滨南路(不含);西至洪武路(不含);北至福地东路(不含)以内区域,禁止危化品运输车、拖拉机、畜力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大型货车通行;2.东大街(宁杭南路路口至中山路路口),在6:00-22:00时段,禁止各类汽车通行;3.因特殊情况需进入限行区域的车辆,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禁区通行证”,并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二、部分路段实行单向通行(即“单行线”):人民路(宁杭南路路口至北大街路口段),在7:00-19:00时段,禁止机动车(公交车除外)由东向西行驶;2.中山路、南大街(南工路路口至东大街路口段),全天禁止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3.东大街(华阳南路路口至中山路路口段),全天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西大街(葛仙路路口至华阳南路路口段),在7:00-19:00时段,禁止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4.宝塔路(人民路路口至东大街路口段)、鲜鱼巷(东大街路口至建设路路口段),全天禁止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
三、部分路口和单位门口禁止机动车左转弯:1.建设路与华阳南路T型交叉路口,在7:00-19:00时段,从建设路进入华阳南路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2.崇明西路与宁杭南路交叉路口,从崇明西路东、西两个方向进入路口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3.华阳东路与北大街交叉路口,从北大街北侧进入路口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4.华阳南路市人民医院大门口,从医院内进入华阳南路的机动车禁止左转弯(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四、机动车停放:1.华阳东路、华阳南路(华阳东路至河滨北路段)、华阳西路(华阳南路至洪武路段)、华阳北路(华阳西路至文昌东路段)的非机动车道内禁止机动车停放,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禁止机动车停放;2.人民路、崇明西路、玉清路、双利路、镇句路等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禁止机动车停放;3.宁杭南路、建设路、东昌南路、东昌中路等施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机动车须按泊位有序停放;对未施划停车泊位且无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机动车紧靠道路右侧有序停放,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4.营运客车不得在站外停车上下客;公交车须在指定的站点上下客;在设Z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车须在停靠点内停车上下客,并做到即停即走,严禁在禁停路段随意停车上下客。
年月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13
各学院、各部门:
近日,保卫处多次接到我校教职工投诉电话称:在校内氯寺(第1——7教学楼东侧)、外环路(1号校大门——体育场路段)、三食堂路口——印刷厂路段、图书馆周边,个别教职工将车辆随意停放在禁停路段(区域),给其它机动车辆的通行带来了很大不便,也给过往行人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另外,据部分师生反映,有些进校送货的后勤生活保障车辆在校内无视限速标志,经常在学生生活区超速行驶,严重威胁我校师生的生命安全。
为了巩固我校交通管理整治已取得的效果,确保校园交通秩序,根据《成都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卫处将继续开展校园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加强校大门的交通整治工作。请各位师生员工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严禁在校大门外空地停放任何机动车。
二、加强校园内车辆停放管理。请校内教职工务必将机动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或划有停车位线的场地内(在新校区建设完成前,第9、10教学楼区域可在路边靠围网一侧临时停放)。对于违停车辆,保卫处将采取登记车牌、发放违停温馨提示、通报车主所在部门并与年度综合治理考核挂钩。同时在保卫处网页“曝光栏”公布其车牌及照片等措施。
三、加强校园道路各类车辆行车秩序管理。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经过教学区域时严禁鸣笛;通过路口或遇有行人时应减速慢行。保卫处有权对校园内违规或不文明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纠正和查处,对屡教不改的驾驶员,保卫处将视情况没收其门禁卡或禁止车辆进校。
四、对进校送货的后勤保障车辆实行时段限行制。每日7:30——19:30禁止进入校园。
五、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员工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和学校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将宣传教育情况做为单位安全教育资料归档,各单位安全教育档案是年终综治考核的必查材料。
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需要全校各级单位和全体驾驶员共同来维护,请各单位及驾驶员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校园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为师生员工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校园交通环境。
文明交通从我做起,谢谢你的理解与支持!
成都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
年5月30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14
为切实加强黄山北站站区治安、交通和客运秩序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黄山市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山北站站区范围:包括站房、落客平台及匝道、出站口及通道;车站广场、地下停车场(商场);客运站房及停车场;迎客松大道、宏村大道、梅林大道、西递大道合围区域。
二、黄山北站站区严禁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聚众实施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三)编造、故意散布谣言和虚假、恐怖信息扰乱公共秩序;
(四)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六)伪造、变造、倒卖火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七)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九)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三、黄山北站站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二)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聚众扰乱车站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共同努力维护好黄山北站站区社会治安秩序。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黄山市公安局
20xx年6月25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15
按照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的安排,我市将于20xx年9月28——29日举行20xx“美丽邢台·绿色太行”国际公路自行车赛。为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对比赛线路和周边地区依法实施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为保证赛事顺利进行,将于9月29日10:00——14:30对邢汾高速东马庄收费站——左权收费站实施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在管制时间内,除允许进入管制区域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无关车辆通行,并在外围相关道路实施交通分流。行经邢汾高速的车辆从青兰高速和石太高速绕行。
二、为保证赛事顺利进行,将于9月29日10:00——14:30对邢衡高速转至邢汾高速路段(皇寺收费站)实施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在管制时间内,禁止无关车辆通行,需转向邢汾高速行驶的车辆从邢昔公路(S321)绕行。
因交通管制措施对过往车辆和人员带来不便,请广大群众予以谅解,自行调整出行时间及路线,选择其他道路绕行,并服从执勤人员指挥。
特此通告。
邢台市人民政府
年9月20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16
为保障好“国庆”黄金周期间城市道路交通出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增加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201x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公安交管部门将对玉缘路和金虹路实行由西向东单向通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管制时间:20xx年10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全天实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交通流量变化情况调整管制时间。
管制措施:玉缘路口至金虹路(三公里环岛)路段除公交车和特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一律实行由西向东单向通行。管制道路两侧除公交车站、巷道岔口、消防通道和弯道外,允许社会车辆紧靠道路左右侧顺向临时停放。
通行方式:
1、车辆驶入玉缘路后,由西向东行至金虹路(三公里环岛)处驶出,不得在管制路段掉头由东向西行驶;
2、车辆从管制路段范围内的各巷道岔口驶入玉缘路或金虹路后,由西向东行至金虹路(三公里环岛)处驶出;
3、在管制路段内临时停放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头向东紧靠道路左右侧顺向停放。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公交车站、巷道岔口、消防通道和弯道等妨碍公共交通安全的地点。
请广大群众提前规划好出行路线,按照交通民警指挥和交通标志指示通行。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xx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警二大队
年9月23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17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三堵五闹”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坚决遏制“堵门、堵路、堵工地,闹访、闹丧、闹医、闹学校、闹法庭”(以下简称“三堵五闹”)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三堵五闹”挑战国家法律的尊严,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维护法制权威,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信访秩序,要坚决刹住这股歪风邪气。
二、对有以下“三堵五闹”行为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
1.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造成较大损失,或毁坏文件材料无法弥补的;
2.无理取闹、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造成一定后果的;
3.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或有其它恶劣情形的;
4.占据办公室、实验室、医务室、教室、生产车间、接访中心以及其它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5.有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曾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等行为,再次扰乱单位秩序的,从重处罚。
(二)在公共场所有以下行为:
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在公共场所采取穿孝衣、摆花圈、打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散发传单、演讲、静坐、下跪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造成恶劣影响的;
4.有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曾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再次扰乱公共秩序的,从重处罚。
(三)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1.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采取滋事打闹等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2.有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再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从重处罚。
(四)非法拦截、扣留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的;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者多次非法拦截、扣留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对于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印制违法传单标语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的,从严打击,并移送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公安部门要以维稳主力军的姿态,第一时间到位处置,控制事态,锁定事件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印制违法传单标语者以及借机敛财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最短时间内疏通道路、恢复秩序。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坚决依法打击,形成严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声势。维稳办要定期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加大重大紧急稳定事项处理的协调督办力度。信访部门要做好接访、政策宣传、思想疏导、推进事要解决等工作。各单位要及时向维稳、公安、信访等部门报告涉稳预警信息,并主动做好矛盾化解和人员思想工作。要逐步健全完善各单位与维稳、公安、信访等部门信息互通、相互配合支持、共同果断处置的工作机制。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责任,敞开大门接访,及时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切实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严格实行诉访分离,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破除以闹求决的错误观念,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尽量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反映合理诉求,集访代表不得超过5人,决不能以身试法,危害社会秩序,妨碍他人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坑害家庭和自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三堵五闹”预警性信息,检举、揭发“三堵五闹”策划者、煽动者、操纵者、幕后指使者、直接参与者、借机敛财者。对提供信息、检举揭发的个人,政法机关将予以保护,一经查实,将给予一定奖励。不断提升“一感两度”,建设和谐、美好荆州,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公安局 荆州市维稳办 荆州市信访局
20xx年9月16日
交通事故处理通报 篇18
车辆违规行为处理通知书文书
编号:[201 ] 号
日期:年月日
当事车辆号牌:
违规类型:第类违规类型列表:
1、未按指定车位/区域停泊
2、占用超过一个车位
3、月租车辆占用临保车位
4、临保车辆占用月租车位
5、不按指定区域装卸货物
6、阻塞通道
7、其他:
处理意见:
车场管理经手人:
因庆景青公路古传隧道工程建设需要,从20xx年9月7日起对庆景青公里K98+840~K100+360路段(古传路段)实行交通管制,通行时间如下:
7:30-9:30 11:30-13:00
15:30-17:00 19:30-21:00
请来往行人和车辆服从指挥,积极 配合,注意安全。
联系人:方锦富
联系电话:
景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景宁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庆景青公路复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