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误工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2023-05-31 02:0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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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误工费赔偿标准

受害人需要治疗的话,对方应支付(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营养费(6)就医交通费;

若存在伤残,则对方应支付(1)残疾赔偿金、(2)残疾辅助器具费、(3)被抚养人生活费(4)精神抚慰金;

若受害人死亡,则对方应支付(1)丧葬费、(2)死亡赔偿金、(3)被抚养人生活费、(4)精神抚慰金。

下面详细列明每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最后则为法律依据。

(上文未涉及问题,可直接在评论区评论,我会尽快回复。)

1、医疗费

简单讲:在医院花了多少钱,医疗费的数额就是多少。所以医疗费发票、缴费清单、缴费记录和病例资料都保存好。

2、误工费

(1)若受害人有固定的收入(上班的),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例:小明因车祸受伤,误工期是3个月(鉴定机构可以鉴定误工期,鉴定前可根据医生的意见估算),小明的月工资为8000元,则小明的误工费为24000元(8000元/月*3个月)。

(2)若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农民、自由职业者或个体工商户等),根据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

例:小明(农民)因车祸受伤,误工期是4个月,小明近三年的总收入为216000元,则小明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216000元÷3年÷12个月),误工费为24000元(6000元/月*4个月)。

(3)没有固定收入的小明是很难证明自己近三年的收入的。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参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下面以北京为例,小明是农民,参照“农、林、牧、渔业”的年平均工资84741元/年。

例:小明因车祸受伤,误工期是150天,小明所在行业的平均工资为123457元/年,则小明每天的平均工资为232.16元(84741元/年÷365天),误工费为34825.06元(232.16元/天*150天)。

3、护理费

一般情况下,由受害人的近亲属为护理人员,护理人员为1人,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就是护理费(护理人员需要护理,所以不能去上班了,因此产生了“误工费”)。

例:小明车祸,其妻子小红护理,小红的月工资为5000元/月(有固定收入),护理期为3个月(护理期由鉴定机构鉴定,鉴定前可根据医生的意见估算),则护理费为15000元(5000元/月*3个月)。若小红没有固定收入也是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北京地区为100元/天)。例:小明因车祸住院15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00元(100元/天*15天)

5、营养费

营养费一般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的(地域、伤情不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例:小敏因车祸受伤,营养其为30天,则营养费为1500元(50元/天*30天)。

6、交通费

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发生的费用。费用据实计算,相关的发票保存好。

7、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小明因车祸致残。

若受害人小明为城镇居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 当地数据可自行上网查询 。

伤残等级共1-10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三级为80%、四级为70%、五级为60%、六级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

若小明为农村居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以北京为例,北京地区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目前部分省不再区分农村与城镇,全国范围内也即将不再区分农村与城镇。

伤残等级共1-10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三级为80%、四级为70%、五级为60%、六级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

202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5602元,30岁的小明因车祸受伤,伤残等级鉴定为10级,故伤残赔偿金为151204元(75602元/年*20年*10%)。

多处伤残如何计算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系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系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系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数不超过100%。

示例∶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八级、六级伤残各一处,则该受害人伤残赔偿系数的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六级伤残,伤残赔偿系数为 50%;十级、九级、八级伤残各一处,附加系数为1%(十级:10%÷10)+2%(九级:20%÷10)+3%(八级:30%÷10)=6%,综上赔偿系数为50%+6%=56%。

示例二∶受害人经评定为十级、九级伤残各一处,伤残赔偿系数的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 20%;十级附加系数为1%(10%÷10),综上赔偿系数为20%+1%=21%。

示例三:受害人经评定为六级、五级伤残各一处,计算方法为:最高伤残等级为五级,系数为60%,六级伤残的附加系数为5%(50%÷10),综上赔偿系数为60%+5%=65%。

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三级为80%、四级为70%、五级为60%、六级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

8、残疾辅助器具费

若受害人小明因车祸致残,据实计算。

9、死亡赔偿金

若受害人小明因车祸死亡。

若受害人小明为城镇居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

若小明为农村居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

以北京为例,北京地区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目前部分省不再区分农村与城镇,全国范围内也即将不再区分农村与城镇。

202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5602元,30岁的小明因车祸死亡,故死亡赔偿金为151.204万元(75602元/年*20年)。

10、丧葬费

若受害人小明因车祸死亡。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6

例:2021年北京的小明因车祸死亡,2020年北京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2886元/年,则丧葬费为56443元(112886元/年÷12个月*6个月)。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若受害人小明死亡或伤残,且小明有未成年子女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一般情况)。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抚养年限÷抚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等级共1-10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三级为80%、四级为70%、五级为60%、六级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

说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以北京为例:

北京地区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目前部分省不再区分农村与城镇,全国范围内也即将不再区分农村与城镇。

伤残等级共1-10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三级为80%、四级为70%、五级为60%、六级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

例1:北京的小明,因车祸死亡,小明有妻子和一名10岁的女儿,202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1726元,则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66904元[41726元/年*(18岁-10岁)÷2人]。因为小明妻子也需要承担女儿的生活费,所以每人一半,故计算需要除以2。

例2:北京的小明,因车祸致伤残10级,小明有妻子和一名10岁的女儿,2020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1726元,则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6690.4元[41726元/年(18岁-10岁)÷2人*10%]。伤残10级,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为10%。(伤残等级共1-10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三级为80%、四级为70%、五级为60%、六级为50%、七级为40%、八级为30%、九级为20%、十级为10%。 )

12、精神抚慰金

各地存在一些差异。

以河北为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是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按伤残十个等级且最高额为50000元对照赔付,如伤残十级为1000-5000元,伤残九级为5000-10000元,以此类推。死亡的统一按照伤残最高标准50000元赔付。肇事司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予支持。

最后

在受害人无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或对方的保险公司)赔偿的总额为,前述各赔偿项目之和。需要注意的是,前述的赔偿项目不一定都存在,如受害人未死亡,就不会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不构成伤残,就不会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在一些情况下,对方对车祸发生有责任,受害人也可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比如受害人小明对车祸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50%),或小明承担次要责任(30%)。这种情况下可以这样计算:

首先,可以要求对方的交强险报销,交强险是不区分责任的,但是交强险有限额:

医疗费用限额为1.8万,包括(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营养费),这些项目之和在1.8万元内的,交强险可以全部报销。比如受害人小明因车祸受伤,医疗费用为1万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1万元),在限额之内,则可以要求交强险全部报销;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包括(1.误工费、2.护理费、3.交通费、4.残疾赔偿金、5.残疾辅助器具费、6.死亡赔偿金、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这些项目之和在18万元内的,交强险可以全部报销。

其次,一但受伤严重些,交强险肯定是不够用的。比如,受害人小明医疗费用共花费6.8万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花费6.8万元),交强险只能报销1.8万元,剩余5万元,根据双方的责任分担:

如果对方承担次要责任(30%),则在交强险支付后,小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剩余5万元的30%,即1.5万元。最终,医疗费用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强险支付1.8万元,对方支付1.5万元;

如果对方承担同等责任(50%),则在交强险支付后,小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 剩余5万元的50%,即2.5万元。最终,医疗费用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强险支付1.8万元,对方支付2.5万元;

如果对方承担主要责任(70%),则在交强险支付后,小明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剩余 5万元的70%,即3.5万元。最终,医疗费用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交强险支付1.8万元,对方支付3.5万元;

最后,另一部分的伤残赔偿,也是按照前述的方式计算。只不过是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包括1.误工费、2.护理费、3.交通费、4.残疾赔偿金、5.残疾辅助器具费、6.死亡赔偿金、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九个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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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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