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工伤赔偿标准 金华市工伤赔偿标准

2023-03-10 07:55: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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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工伤赔偿标准

金华市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金华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金华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金华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网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2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 + 赔偿标准计算示范 + 免费立即计算 + 赔偿申请指南 + 赔偿案例一条龙式的的形式,展示给工友,通俗易懂一看便知,分享给大家方便广大工伤工友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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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少述开始吧。

金华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金华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机构

医疗费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伙食补助费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具体多少元一天可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工伤保险基金

交通、食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康复治疗费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医疗期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标准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标准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基数为当地平均工资。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用人单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的工资为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 ****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元×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2个月)= *******元(赔偿金额)。【注:示范数据为过时数据仅为示范,最新数据可平台智能AI工伤计算器查看】

委托代理热线:18818685070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葫芦画瓢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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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金华市各区县社保分局

联系电话:12333或0579-82822111、82822063

金华市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地址:

申请材料:

1 《金华市区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 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3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4 发票、处方、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手术记录单(经手术治疗的)、检查报告单原件,病历原件、复印件一份

5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遭遇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人事故伤害的,除提供双方赔偿明细有效资料外,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司法部门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7 职工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明、死亡证明

8 工伤职工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费的,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9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提供已审批的《工伤职工转院申请表》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注意: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金华市工伤赔偿案例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782民初2779号

原告: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周某某(实习),工伤赔偿标准网某某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徐某某,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慧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周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工受伤的护理费4650元、住院伙食补助930元、治疗期间生活费24186元、一次性赔偿金29023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进入被告经营的义乌市文镂电脑雕刻厂上班,从事木工岗位,约定月工资5000元。2015年7月10日,原告在工作中被齿轮锯伤右手,送入医院治疗,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1000元,该款项已由被告支付。嗣后,原告申请工伤认定,但因在原告发生工伤事故时义乌市文镂电脑雕刻厂未进行工商登记,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被告在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让原告从事危险工作,属于非法用工,被告应当承担非法用工赔偿。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间系雇佣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受伤是因为其在工作期间违反工作流程导致,且原告诉请的赔偿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就其诉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一、劳动仲裁庭庭审笔录一份七页、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前,就一直以电脑雕刻厂的名义在经营,发生工伤事故后也是由被告送原告前去就医,双方对工资等进行了约定。笔录证实了双方存在非法用工的关系。

二、录音光盘及文字翻译资料各一份,证明被告明确承认原告及妻子王志华均在被告厂里工作,从原告前去电脑雕刻厂上班到事故发生一共上了49天班,当时被告方就是以电脑雕刻厂的名义在经营。录音也证实原告的工资每月5000元,原告妻子王志华每月3500元,在发生事故前被告的工资已经结清。被告在劳动仲裁庭审中一直承认是以厂的名义在经营,双方就原告的受伤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只是双方的差距比较大。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一、对证据1中庭审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原、被告存在的不是非法用工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对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没有异议。

二、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录音只能证明原告提供劳务及报酬的雇佣关系,而并非原告认为的非法用工。

被告就其辩称向本院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单纯的雇佣关系。

原告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了原告在发生工伤事故前,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为非法用工关系。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蒋某某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六级。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结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原告质证无异议。

被告质证认为: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并不适用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工伤等级鉴定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材料,到目前为止被告并未看到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且在鉴定结论书中写明对鉴定结论不符的可以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我方以刘某某的名义提交了再次鉴定申请,但其回复是义乌市文镂电脑雕刻厂提交的材料中也包括工伤认定书原件等材料,因此我方认为在原告没有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用到本案中。且从主体上讲,做出的工伤对象是义乌市文镂电脑雕刻厂,而本案是刘某某个人,所以我方对鉴定结论是有异议的,其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告针对该质证意见,向本院重新提供以下证据:再次鉴定申请书、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及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各一份,以证明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刘某某未能提供工伤认定书原件等材料,不予重新鉴定。

原告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本案中被告确实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过申请,在申请书中明确了是刘某某,也就是义乌市文镂电脑雕刻厂的经营者。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确实收到了再次鉴定的申请,也向被告提出的鉴定申请要求当面确认。实际情况是刘某某申请后再也没有进行当面确认,才导致不予受理再次鉴定申请。如果被告提出因为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说明中的主体是错误的,也应当对自己提出的申请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当面进行确认和纠正。因此本案再次鉴定的申请也是由于被告自身原因丧失再次鉴定的机会。

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金华市义劳鉴字2016年263号初次鉴定结论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5月份到被告处从事锯板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及其妻子工资为5000元/月。2015年7月10日,原告在作业时被机器齿轮锯片锯伤右手,当即送入义乌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1000元,该笔费用由被告支付。嗣后,原告为申请工伤认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劳动仲裁,但经查明,义乌市文镂电脑雕刻厂于2015年7月23日登记成立。义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8日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适格下发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还是非法用工关系。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用人行为。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接受被告的管理,从事被告交代的工作,双方已形成隶属关系。被告在义劳仲案字【2015】第1660号案件的庭审陈述中,多次以“厂”自居,包括陈述原告的入职情况时也是表述为:“2015年5月份申请人自己来厂里找工作”。而且根据被告自述,其在办理文镂电脑雕刻厂工商登记的前后,并未变更经营场所及经营范围。因此,被告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就已经在从事电脑雕刻方面的经营服务活动。而根据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就应当办理营业执照。现被告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雇佣原告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属非法用工行为。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因此,本院据此委托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关于鉴定结果的抗辩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因原告受到事故伤害时,义乌市文镂电脑雕刻厂并未合法成立,且义乌市文镂电脑雕刻厂成立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护理费4650元、住院伙食补助930元、治疗期间生活费24186元、一次性赔偿金290232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199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某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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