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情况说明 税务局明确:没交税也能开“完税证明”,但此证明非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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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个人所得税被专项附加抵扣掉了,现在要开完税证明,怎么开?(留言时间:2021-01-01)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202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注:上述答复所指(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或者《纳税记录》皆属于税务证明文书,而非作为税收缴纳凭证的“完税证明”(凭证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指(凭证式)“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和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显然是指实际缴纳才能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