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自行监测情况(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问题剖析及对策建议)

2023-12-04 09:2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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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自行监测情况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问题剖析及对策建议

通讯作者: 邱晓国(1979-),男,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环境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控。E-mail:

25301961@qq.com

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1

收稿日期:  2020-06-07

网络出版日期:  2021-02-08

English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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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自行监测发展历程

2015年修订《环境保护法》、2018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公开监测信息,负责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从法律层面,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3],明确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截至2020年5月,生态环境部共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4]和火力发电及锅炉、造纸工业等23个行业指南,基本上覆盖了国民经济主要行业。从部门规章层面,明确排污单位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排污许可证监管的重要内容。只有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才能更好服务环境执法、总量核算和环保税申报征收等各项管理。目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要内容包括监测方案制定、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5-7]。

2.   存在问题及分析

2018~2019年,生态环境部连续2年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开展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比对监测[8-9]。其中2018年对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2019年对珠三角地区、渤海地区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见表1。

表1可知,2018和2019年,国家抽测排污单位排放数据,每年排放数据超标率均在10%以上,而调阅这些超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却鲜有超标。虽然存在不同时间不同工况其排放监测数据可能存在差异的客观因素,但是2年共计抽测761家排污单位,超标124家,超标率达16.3%,从侧面反映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不高的现状。

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将关口前移,采用分级审核备案方式,省级负责综合评价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情况,提出完善自行监测及质量控制的相关建议,市级负责审核备案自行监测方案,重点审核监测方案全面性和完整性。

3.2.2.   加大自行监测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可以采用网络抽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14-15]。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开展一次自行监测质量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监测过程规范性、信息记录全面性和监测结果合理性等方面。

3.2.3.   探索建立自动监测设备性能综合评价机制

选取高质量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运营人员、自动监测设备同行和生态环境监管人员建立定期反馈机制,综合评价设备性能质量,包括自动监测设备准确性、稳定性和可维护性等指标。加强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的运维管理,出台运维有关技术规范,明确排污单位、运营公司等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督促运营公司做好监控设施的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和校准校验。

3.2.4.   加强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加大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于体系建立不规范等能够自行整改的,应关注其整改的时效性与有效性;对于分包检测不规范等要责令限期改正的,要立即督促其改正;对于超范围检验检测、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要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

3.3.   建立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数据报警机制

利用大数据平台建设,统筹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监视系统,提高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改变传统仅采集自动监测数据模式,将监测设备工作状态、运行参数和自动监测数据和现场视频等信息同时上传至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利用大数据监控平台,分析各个监控因子关联关系,建立智能寻踪报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治污工艺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驯化,实现对监测设备工作状态、运行参数和监测数据的多维度分析,自动识别监测设备的异常情形,并根据异常情形对监测数据的影响程度推送不同级别的报警事件,实现平台端自动监管和远程控制,全方位监控监测设备工作和运行情况,提高自动监测设备数据质量。

3.4.   加大自行监测数据应用

监测数据应用是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最终目的。一方面自行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监测部门发现自行监测超标数据、异常数据及时移送执法部门,执法部门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和问询等方式,核实自行监测数据真实性、有效性,建立自行监测超标、异常数据处罚机制。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共享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增加或减免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税,税务部门及时反馈排污单位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涉税违法和受行政处罚等信息。

4.   结语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说清自身污染物排放状况的重要途径,是生态环境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迫切需要。因此,排污单位、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社会公众要切实发挥作用,多措并举,确保自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为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数据支撑。

参考文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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