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例子及分析(关于表见代理诉讼案件的案例分析)

2024-03-04 20:2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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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例子及分析

案件概况:上周开庭,被告A为某个公司,B和C为A公司货款的担保人,且A将某项业务承包给了B和C,D为原告。D因A欠货款并一直推脱还款,将A告上了法庭。庭上,A代理人指出原告D提供的《欠条》、《对账单》、《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中的公章非A所有,是担保人B和C伪造,表示A不应承担欠款责任。

# 这个案情应该如何应诉呢?---可根据"表见代理"相关法规予以应诉。

# 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有哪些相关法规?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是表见代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或“初步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容忍了该行为;或者被代理人尽管不知道代理人有此活动,但如果被代理人尽到相当注意,就可以知道,这时的被代理人要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2、《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大陆法于上个世纪初便承认了表见代理。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行的交易,应当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就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性而迫使交易者过分的谨慎,从而抑制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根据上述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应具备什么构成条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代理权。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一要件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对于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1、主张合同上加盖的印鉴系伪造或者变造,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单就变造印鉴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影响而言,除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之外,还要考虑涉案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内容、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签收人的身份、货物用途、合同真正民事主体的判断难度等事实和因素。

2、在被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办公室签订合同并加盖被代理人公章,可以认定为在合同上签字之行为具有被代理人授权的客观表象。

3、人民法院在判断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相对人时,综合借据的内容、借款人的身份及出具借据的地点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不能要求作为普通人的相对人在借款时仍需具备辨别各级银行业务范围、工作人员具体职责的能力和注意义务。

4、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是对相对人订立协议时主观形态的判断,至于相对人于代理行为完成后,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并不影响其订立协议时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的认定。

5、合同上加盖的被代理人印章与被代理人的备案印章虽有细微差异,但基于相对方对代理人身份和印章外观的判断,可以认定代理人的行为具有被代理人授权的客观表象

# 案件小结 #:应诉时,原告D关注三点,一是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二是对方存在无权代理行为;三是原告D主观上是不知情的,是善意的且无过错的。原告D由于缺乏应有的谨慎而将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人认作有代理权的人,也存在部分瑕疵。但这种瑕疵是在法律容忍范围之内的,不足以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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