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2023-09-29 01:5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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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

第二,“一般条款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

第三,“立法者意志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

第四,“双重功能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

第五,“层次构成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⑤

第六,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一面,顾及他方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的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当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诚的因素”,“诚”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务;三是,遵从交易习惯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待之保护的交易习惯。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二)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⑦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用于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是每个被保险人所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的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故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保险合同。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介绍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首先在英国确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契约,如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规定),则他方得主张契约无效。”英国的约翰・・・t・斯蒂尔在其著作?保险的原理与实务?中将最大诚信原则定义为:一种主动性义务,即自愿的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投保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无论被问到与否。

最大诚信原则起初是为了约束投保人,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对所要投保的标的的真实情况予以充分、准确的介绍,然后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承保或者选择以怎样的方式承保。但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对保险合同了解程度的差异、实力的强弱等原因使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着地位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导致了保险人有一定的优越性。保险人又不受最大诚信原则的约束,很容易造成保险人在承保时不尽注意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以投保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绝赔偿,这样极大的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故后来最大诚信原则发展为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最大诚信原则从规定投保人主动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变为保险人询问告知,这存在着极大的合理性。毕竟投保人有关保险的专业知识有限,就算在投保时想要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有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有关投保标的的重要事实,即使知道什么是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但不能保证其能想到所有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并告知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把其认为的所有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都告知了保险人,但这些重要事实不一定是保险合同所需要的,故需要保险人尽到询问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一)投保人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

1.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询问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应当准确、真实且充分的告知,不得欺骗或有所隐瞒。因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决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及大小,风险的种类及大小又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何种保费费率承保、承保的期限与承保的范围等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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