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重要性的英语论文 根植于文化语境的法律文本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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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翻译归属于双语研究的范畴, 是一种跨文化交际活动, 涉及法学、语言学和翻译学三大领域。要准确清楚地将法律文本从源语言翻译至目标语, 无论是对法律工作者还是对翻译工作者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他们要着重关注两方面的问题, 语言和文化。以语言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者, 在探寻相关语言的独特性和不同语言之间的异同性时, 也不可忽视文化差异所导致的重要制约作用。尤其要注意, 文化的差异不仅是大文化 (如中西文化) 之间的区别, 还应注意次文化 (尤其是法律文化本身的差异) .因此, 法律文本的翻译应是根植于文化语境中的翻译, 充分了解中西方的文化语境对可靠、恰当地进行法律文本翻译, 传递正确法律信息至关重要。
一、文化语境与语言
文化语境是指某一言语社团特定的社会规范和习俗。Samovar et al (1998) 认为文化语境包括知识的储存、经历、价值、行为、宗教信仰、时间概念、空间关系、学科领域等诸多方面, 还包含反映特定言语的历史文化、道德观念、社会习俗等。从语义本质上说, 同一个词在任何情况下的意义都是一样的。但在实际中, 人类不可能脱离社会, 脱离环境而独自生存。所以, 当某一特定文化语境中的人们将自己对外在世界的感官认知和情感体验注入到词汇里时, 词汇就有了生命, 文化内涵也由此而生。翻译的过程不仅是语言表层意思的转换, 更是两种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移植, 因此, 在翻译中, 译者必须充分考虑与翻译文本密切相关的文化语境, 弄懂其文化内涵。译者要在源语言文化语境中理解原文, 然后将原文信息重新表述为译文读者接受和理解的语篇 (周锰珍, 2006) .法律文本的翻译更是如此。
语言文字是民族、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 同时又是社会文化信息的载体, 即, 语言文字是抽象的文化信息在外界实际应用中的具体体现, 是一种符号体系。在语际转换过程中, 译者绝不能忽视这种符号体系的转递功能。除了语言本身意义的转换之外, 还必须对其所包含的文化信息和特点进行尽可能完整贴切的转移。因此, 法律文本的翻译必须在具体的法律文化语境中进行理解和转换。法律文化首先是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研究, 是使用法律语言作为表达方式的群体特有的方式和现象。纵观人类法律发展史, 法律不仅涉及法律问题, 更是包括了政治、社会、历史和文化问题 (梁志平, 1994) .法律文化是一种文化传统, 广义上指与法律有关的历史、传统、制度环境、学理、法律行为者和态度以及其他任何相关东西, 它包括全部法律现象。具体说来, 法律文化语境主要包括法系和法律部门。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民族性
民族性是法律文化中最鲜明的个性之一。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形式之一, 是特定民族历史文化、社会价值和一般意识与观念的集中体现。“人治”和“法治”这两个概念就明显地体现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区别。“人之初, 性本善”, 中国的传统儒家思想是一种“求善”的哲学, 对中国的法律制定和实施有着重大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说, 传统中国社会从未出现过真正的“法治”.而西方文化融合了希腊文化的人文科学精神, 罗马文化的政治法律传统和希伯来文化的宗教意识, 人文人性本恶, 人生来就是来受罪的, 要通过净化将自己的罪恶洗清, 所以他们提倡“法治”.中国的“人治”主要是针对人格道德和宗教制度的维护, 而西方的“人治”却追求公平和正义。中国的“法治”强调法律是工具;而西方的“法治”主要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和限制上层阶级权利的膨胀。所以, 相比较而言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偏向伦理化, 而西方法律更具有宗教性, 偏向理性 (张晋藩, 1982) .
各国法律内涵因中西方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难以达到实质的一致。英美法系的国家深受基督教影响, 在审判过程中尽显基督教色彩;同样, 归根于儒、释、道的中国几千年的儒家文化也使得中国古代的审判处处体现儒家思想。在翻译过程中, 不难发现法律文本中的很多句子和词由于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 使其很难在其他文化中被准确理解和翻译。有时虽然可以在字面上翻译出来, 但其本身蕴含的文化内涵却消失得无影无踪。大家经常会在看到英美法庭中证人作证前会发以下誓词:“Godisthewitness, I swearthateverythinghereI say is…”, 中文可以译成“上帝为证, 我宣誓我在此所讲的一切……”.但是, 这原本可以给证人造成巨大心理约束力的誓言在不信基督教的中国人眼里, 完全就是一句空话, 可能还会觉得好笑, 更不严肃了。比较各国的刑法, 中国依然存有死刑, 而很多英美法系的国家已经没有了死刑。这时, 如果提出“极刑”一词, 中西方的理解就大不相同了, “极刑”可以对等于“death penalty”吗?同样, 法律英语中的examination可以翻译成“盘问”、“询问”、“审问”、“讯问”等, 但意思差别很大。在中国, “询问”是对相关证人进行问话, 了解情况;而“讯问”却是针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而在西方文化中, examination是对所有相关人员的问话, 他们认为疑罪从无。所以, 对应中国的司法实践, “询问”更为合适。
三、法系和部门法体系
3.1法系
法系是基于法律实施, 法律意识, 法律渊源和法律文化差异基础上的一种分类。目前主要有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 , 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法国、德国为其代表国家, 同时涉及日本、葡萄牙、西班牙、泰国、荷兰以及相关的殖民地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 而新中国成立以后, 自成一派, 成为一个独立的法系, 但沿袭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 , 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英国 (除苏格兰) 美国为其主要代表, 主要为英属殖民地。
无论在法律结构, 渊源, 司法组织还是诉讼程序或法官权限上,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都有着很大的差别, 大陆法系注重推理演绎, 英美法系偏向归纳推理, 汉语强调发散性思维, 有意境, 而英文强调逻辑性, 重分析和具体, 这些都给翻译工作者在进行在法律文本翻译时带来很多困难, 甚至引起误译。两大法系中最明显的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判例法。所谓判例法, 就是将以往已经判决的法律案例汇编在一起, 使其成为以后判处类似案件的依据。这是西方司法制度和司法实际的基础。例如:
probation, 中文为“缓刑”, 在字面上, 这种解释不会引起任何误解。一旦把它置于两种不同的法系当中, 不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人将造成很大的失误, 因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实施缓刑的过程刚好互逆。英美法系是缓期宣告制, 法院虽确定被告人有罪, 但暂不宣告, 而是对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监督考察, 再行做是否有罪宣判;而大陆法系遵从的确实缓期执行制, 法院先做有罪宣判, 但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刑法。
在我国, 也有让较多译者望文生义的“人民陪审员”.实际上, 我们的“陪审”跟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完全不同。西方的“jury”是要参与对被告进行有罪与否的判定的, 而我国的“陪审”根本无此作用, 所以一般我国的陪审员被译为“lay judge”或“the people's assessor”更为合适。
英语是英美国家的本族语, 所以英文法律文本大多是在英美法系的指导下完成, 那么如果在不同法系中表达同一概念很为头疼。如在美国, 酗酒之人如果醉得不省人事, 在某种程度可以被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在中国却没有这一说。
3.2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体系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是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统一搭建起来的一个整体。社会的发展虽然加速了不同文化环境的交融, 减少了相互间的差异, 但也绝不会导致两个完全相同的法律体系的出现。这种差异决定了部门法之间差异的存在, 增加了法律文本翻译的难度, 也突出在文化语境中寻找等价译文的重要性。
根据“符号学三角形”理论, 不同的语言符号在相同的法系中可以表达相同的概念;同样, 同一术语在不同的部门法里可能会显示出截然不同的含义, 所以在翻译过程中, 法律语境是主要关注点。如:在民法和国际公法中, dominion具有不同的解释, “完全所有权”和“主权”;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 在刑诉解释中却是禁止翻供。“起诉”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中, 分别用“action”和“suit”来对应。日常英语中的一词多义已经增加了翻译工作者的难度, 而法律英语在不同部门法中的不同意思更使他们头疼不已。因此, 文化语境的正确理解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的关键所在。
语境不仅是语言学研究的一个主要领域, 也是翻译学不可忽视的一个领域, 是不同文化的人们进行有效沟通的重要方面。完整准确的法律翻译不仅是语言文字的转换, 更重要的是思维方式的传递。在法律文本翻译过程中, 译者要在充分分析、解构、理解文化语境的基础上, 保证法律概念, 法律效力, 法律规范的对等, 从而实现法律翻译的交际功能。
参考文献
[1]黄春芳。语境因素与法律英语文本话语翻译[J].山东外语教学, 2008 (1) :1 01-1 04.
[2]梁志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出版社, 1994.
[3]张晋藩。中国法律史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82.
[4]章文君, 程乐。文化语境下的法律英语词汇翻译[J].杭州商学院学报, 2004 (1) :9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