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民法典重要考点 公务员联考常识积累

2024-04-08 12:4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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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民法典重要考点

不知道各位小伙伴有没有听过这些话语:我想要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生活不止有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决定要去的地方,多晚都有光等等?这些话语都使我们产生了心灵上的共鸣,然后想出去看看。“驴游”由此产生,危险也伴随而来!

黄某想去“远方看看”随后在网上找网友相约爬山,约定费用平摊,购齐装备就开始爬山。爬至半途,黄某因为踩到松散的泥沙跌落,导致腿部残疾,仅医药费就花了近10万元。黄某家人认为网友对于黄某受伤也有一定责任,其家人起诉了网友。小伙伴们认为网友有没有责任呢?

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黄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所以网友没有责任。

法律模块是常识判断科目的重难点。在浙江省考中法律部分每年都考3-5道,属于常识的高频考点。而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的《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且2021年1月1日起才施行。民法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考点1: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考点2: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考点3: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二年的,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考点4: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以下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考点5: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绝对丧失),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绝对丧失),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相对丧失),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相对丧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相对丧失)。

考点6:重大误解

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7:失踪人的财产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管理。

考点8:抵押权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考点9: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考点10: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相对丧失: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相信各位小伙伴现在对于民法典的重点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通过几道题来巩固一下吧!

【真题训练】

1.孙某丈夫外出做买卖五年未归,也没有任何音讯。孙某欲改嫁,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孙某丈夫视为死亡,孙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孙某丈夫不论是生还是死,孙某均可以改嫁

C.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孙某可以改嫁

D.孙某丈夫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孙某可以改嫁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第二步,《民法典》第46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根据《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题干中孙某丈夫五年没有音讯,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孙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后,孙某和丈夫的婚姻关系解除,之后孙某可以改嫁。因此,选择D选项。

2.《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在宣告失踪后,其财产需要找一个财产代管人进行代管。下列选项中无权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是:

A.配偶 B.父亲 C.未成年子女 D.母亲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并选错误项。第二步,《民法典》第42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因此,选择C选项。

3.小花对小丁说:“回家路上要经过陈家,他家在路边拴了一条大狼狗,我非常害怕,我们绕道回家吧!”小丁说:“不用怕,我家也养大狼狗,我能对付。”后来,两人途经陈家时被拴在路边的大狼狗咬伤。关于案中相关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小花与小丁明知有危险仍要前往,属于自甘风险,二人所受损害应当自行承担

B.小花得到小丁的保证才前往的,小丁的家长应对小花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C.咬伤小花和小丁的大狼狗是陈家饲养的,陈家负有看管义务,陈家应承担全部责任

D.小花、小丁和陈家均有过错,损害应由三家按照各自过错的程度共同分担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责任知识。第二步,根据2021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题干两人只是途径陈家时被拴在路边的大狼狗咬伤,狼狗是陈家饲养的,陈家负有看管义务,并非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由此可见,C项正确。因此,选择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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