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也要自缴养老金了有职业年金作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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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4日,国务院公开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制度改革决定(下简称《决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也将与企业人员一样,需要自缴养老金。为了推进改革,国务院明确,要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作补充。
本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该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文件实施时间早于下发时间——2015年1月3日。
改革前参加工作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
国务院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决定》称,要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目前,中国城镇职工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和企业分别按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8%和20%缴纳保险费。中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基本上由财政统一筹资、统一支付,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保障绿皮书》和《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显示,75.4%的职工养老金不高于2000元,92.3%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却都高于4000元。
根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1999年至2011年期间,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水平都明显高于企业职工。目前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已降至45%以下,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替代率却一直维持在90%以上。
公务员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却享受高额养老金,而企业职工缴费负担沉重,但养老金水平却远远低于公务员,这引发社会争议。
此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在接受东方早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养老金并轨最大的瓶颈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担心待遇会降低”,“不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觉悟低,也不是国家决心不够大,待遇降低的改革肯定难以推行。”
个人缴纳8%工资比例
根据《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推行职业年金制度
《决定》还提到,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
上述内容与之前郑秉文的提议一致。郑秉文曾表示,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养老金应同步改革,为减少改革阻力,顶层设计的首要任务是给参改单位吃一颗“定心丸”,建立一个好的职业年金制度。
所谓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由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国家提供税收优惠,各级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在管理上,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在基金的运作上实行市场化运作。
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