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转任是否需要考察(公务员转任不能“任性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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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挪活,树挪死。有序合理推进公务员转任,激发公务员队伍活力,深入规范权力运行管理,切实解决公务员队伍“求稳怕变”、公务员系统“一潭死水”等突出问题,势在必行。2020年12月28日发布施行的《公务员转任规定》,对转任对象和情形、转任程序和要求等进行详细规定,为公务员转任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公务员转任不是“你想来就能来”。公务员转任绝非“儿戏”,不能随意为之,更不允许沦为谋取私人利益、成为私人交易的“舞台”。“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公务员转任的前提和基础,应根据机关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实际确定是否有职位空缺,避免超职数配备或转任公务员。即便有职数和职位空缺,也并非必然开展公务员调任工作,要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工作开展、是否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是否有利于干部能力素质提升或健康成长、是否有利于规避职务风险或违法犯罪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是否开展公务员转任工作。如果因为同一职位工作时间工作太长、按规定确实需要回避及以上等原因,确需进行公务员转任,当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公务员转任不是“你想走就能走”。当前,公务员“进退留转”,包括考录至公务员队伍、离开公务员系统等,有关政策和实际操作相对来说比较宽松。然而,一些艰苦偏远地区,特别是条件较差的乡镇“招人难”“流失快”,新任公务员选择性强、稳定性差等选人、用人、留人问题严重,形势严峻。有些不得而为的限制条件便“应运而生”:招录时设置“最低服务年限”,遴选时规定“排除事项”,转任到上级机关也有年限“设卡”等。暂且放下这些貌似“啼笑皆非”的争论不谈,先了解这些规定,才能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才能够平静对待。《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2014年《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2019年《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此次《公务员转任规定》再次明确“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这就意味着,公务员从试用期满之日起5年内,不允许辞职、调任、转任,不允许公务员参加选拔考试或公务员考试,不允许调动或离开基层岗位。
公务员转任不是“你想留就能留”。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是民心所向、政之所行,是党心所系、国运所系。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机关单位制定完善干部内部交流轮岗的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有效防止长时间在同一职位工作、在人财物等重点岗位工作容易滋生腐败的不良现象发生。但是,如若主要领导发生更替,原有制度执行不力,权力制约就又会陷入“纸上谈兵”。《公务员转任规定》对相关事宜“明令禁止”,明确规定“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应当就是必须,不能任你个人愿意不愿意,否则就是违规违法。同时原则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从公务员转任广度、深度上给予“明示”,除去公务员转任“必选项”,还增加了“可选项”,拓宽公务员转任渠道和范围,鼓励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如此一定程度上打破公务员部门间、地区间流动“制度壁垒”,确实为破除“中梗阻”开了“一剂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