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不是行政管理的主体(行政主体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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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
“行政主体”这一范畴的基本作用,是在实施行政管理、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中,设置一个代表国家的法律行为主体。
行政主体在范围上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一、资格
(一)权
1.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
2.既要拥有更要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二)名: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
(三)责:独立承担由自己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权名分离(下级经过上级批准):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
1.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应以职权为标准:以上级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2.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以名义为标准:以对外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上署名盖章的下级机关为被告
二、区分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
2.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1.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同时又是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
(1)静态: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动态:
①处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体
②处于被管理一方的行政利害关系人
2.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但行政法主体未必是行政主体
(三)行为主体: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是代表行政主体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
与行政主体区别:
1.行政主体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而行为主体是以行政主体名义,代表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行为主体只负责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而行为的后果都由行政主体承担
3.行政主体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行政诉讼,而行为主体不可能当行政诉讼的被告
1.职权行政主体
(1)行政职权随着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管理主体
(2)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都是职权行政主体
2.授权行政主体:行政职权不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是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管理主体
(五)行政主体与行政机构
1.行政机关
(1)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
(2)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
2.行政机构: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整体
三、类型
中央行政机关
(一)种类
1.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组成部门
(1)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
(2)全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全部享有规章制定权
(4)设立、撤销、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
3.国务院
(1)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规章制定权
(2)直属机构
①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②绝大多数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
③设立、撤销、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4.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1)原则上无行政主体资格
(2)3个被授权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规章制定权:证监会、银保监会、气象局
5.国务院办公机构
(1)无行政主体资格
(2)无规章制定权
(3)设立、撤销、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6.国务院办事机构
(1)无行政主体资格
(2)无规章制定权
(3)设立、撤销、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7.国务院协调议事机构
(1)只议事不办事
(2)四无:无机构、无人员、无编制、一般无措施(紧急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采取临时措施)
(3)一般无行政主体资格
(4)无规章制定权
(5)设立、撤销、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8.国务院部委管理国家局
(1)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2)无规章制定权
(3)设立、撤销、合并:由国编办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二)机构设置
1.机构设置的内容:机构的名称、机构的职能
2.国务院部门设立、撤销或合并
(1)司级内设机构:部门提出方案→国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2)处级内设机构:部门决定→按年度报国编办备案
3.编制管理
(1)机构编制的内容:人员的数量定额、领导职数
(2)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的增加和减少: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
地方行政机关
(一)行政区域的层级(一般的行政区域层级为4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设区的市—县(市辖区、县级市)一乡(民族乡、镇)
(二)类型
1.地方政府
(1)地方政府是综合性行政机关,一般为省、市、县、乡4级
(2)地方各级政府实行条条管辖,垂直领导
2.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
(1)性质:专门性行政机关
(2)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实行条块结合管理模式
①部分工作部门为本级地方政府组成部门,实行“条块管辖”和双重领导
②另一部分工作部门不属于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实行“条条管辖”和垂直领导
如全国垂直领导的国安、海关、金融和外汇管理等部门,以及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自然资源等部门
3.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1)类型
①省、自治区政府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相当设区市政府)
②县、自治县政府在必要时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
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相当于乡政府)
(2)地位:相当于一级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内设机构
5.派出机构
(1)派出所
①公安局(分局)设立
②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2)市场监督管理所
①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
②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③处罚种类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3)税务所
①税务局设立
②2000元以下罚款
(三)基本规则
1.机构编制体制: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
2.上下级政府机构关系
(1)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2)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四)机构设置
1.新设: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规格、名称
(1)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上一级政府批准
(2)其中设立、撤销、合并的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协商: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主动协商解决
(1)协商一致→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2)协商不一致→提请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政府决定
3.内设: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方案,报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五)编制管理
1.管理原则: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
2.管理规则
(1)行政编制总额:地方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级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2)专项管理:对特定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须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批准
3.行政编制调整
(1)地方各级政府有权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编制
(2)但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编办报中编办批准
4.议事协调机构编制:地方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5.根据工作需要,中编办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六)事业编制管理: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级政府发布
四、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一)被授权组织
1.类型
(1)事业单位(2会1局、高校)
(2)社会团体(轻工、纺织总会)
(3)国有公用企业(水、电、气)
3.行为名义:自己
4.责任承担:自己
(二)被委托组织
1.类型
(1)行政处罚可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但不可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2)行政许可只可委托其他机关,不可委托组织
3.行为名义:委托机关
4.责任承担:委托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