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拆迁工作 乡镇政府在征收拆迁中有哪些权力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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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在征收拆迁中有哪些权力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人民政府,对农民朋友来说,它的权力和影响力都是非常大的,在农村征地拆迁中更是常常“大显身手”,影响着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那么乡镇人民政府到底有哪些权力呢?作为处于弱势的被征收人,我们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据此,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乡镇政府可以依法查处。如果您的房子没有规划许可证或者有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乡、镇政府就有权拆掉您的房子。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很多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着房屋缺少建设手续的情况,在认定违法建筑的时候,需要综合房屋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缺少建设手续的原因等因素来考量,而不能仅因为“无证”就认定成违建。即使真的是违法建筑,也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另外,确实违反规划的房屋,能够限期改正、消除影响的也不需要直接拆除。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被征收人因此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因此,如果自家房屋在遇到征地拆迁时被认定为违建,一定及时维权。
农村征收的补偿费用一般由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和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费用组成。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也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第36条,乡镇政府有权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有权责令改正。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监督村委会村务公开等相关工作,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不作为,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征地方案获得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是县级政府的下一级政府,可以完成县级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但乡镇政府只能是在其主导下予以配合、辅助。广大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乡镇政府无法作为征收主体。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乡镇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就需要提高警惕,及时考察征地拆迁项目的合法性。
律师要提醒大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一直因为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而乱象丛生、纠纷不断,被征收人在与乡镇政府打交道时,应当积极取证,如对谈话录音、对强制拆除行为进行录像等,一定要依法维权而不是相信拆迁方的说辞,这样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