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精选

2024-02-01 14:4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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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总会计师

第1篇: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范文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及现实意义

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没有位”,部分企业没有按《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设置总会计师;二是“不到位”,有的企业只设副总会计师或者没有进入企业最高决策层;三是“放错位”,在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置于最高决策层,而是置于经理执行层;四是“排末位”,多数企业的总会计师在经理层中排在靠后位置,总会计师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一定程度上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加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手段,也是强化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重要保障。无论从国外经验还是国内实践来看,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对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对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监督和约束,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企业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维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一个客观而又理性的选择。

(三)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现代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由于两权分离的存在, 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所有者面临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必然要求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设置一个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肩负的受托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四)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举措。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要求中央和省、市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行使国家出资人职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解决了国有资本出资人长期“缺位”的问题,对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两个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最重要特征,主要职能包括对企业领导人任免管理,对企业资产和财务的监督,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等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因此,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管理、奖惩管理及其薪酬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水平,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探索“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出资人监督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

二、《办法》的制定原则

为明确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下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强化省属企业财务监督,推进企业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手段。《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企业领导人员。因此,加强总会计师责任管理是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资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办法》从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责任出发,通过强化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责任管理,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手段。

(二)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处理企业利益主体关系的重要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是总会计师的重要工作职责。为此,《办法》通过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要求总会计师在企业融资、投资、利润分配、风险管理等财务管理环节中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财务监督作用,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责任管理,强化总会计师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防范企业负责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办法》以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为主线,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业绩评判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对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四)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办法》中明确总会计师在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作为评价总会计师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46条,即:总则、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除依据和概念解释外,重点明确省属企业和省国资委在落实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方面承担的义务,明确规定“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省国资委按照“管资产与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职位设置。依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为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办法》明确要求省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并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总会计师应当是既懂经营管理,又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办法》从政治理论水平、财务专业知识、从业经历与技术职称等方面对总会计师的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总会计师职业的禁入条款。

(三)第三章,职责权限。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是建立总会计师责任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办法》明确了总会计师与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并规定了总会计师在财务报告、会计核算、风险防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及其工作权限。

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应当与其权利、义务相对等。为此,《办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重大经营决策、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完善等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第四章,履职评估。为综合评价总会计师的工作业绩,确保总会计师切实履行其工作职责,《办法》中明确企业和省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总会计师进行履职评估,并进行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

(五)第五章,工作职责。对于总会计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或由于,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

四、《办法》的突出特点

《山西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是参照13号令制定的,同时力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主要有:

(一)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总会计师可依法进入董事会。”这也是《办法》的重大突破所在。旨在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第七条关于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山西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做了规定。同时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可在本企业内部选拔,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选拔。企业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条件成熟的还可进行委派制试点。”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的选拔和任用管理。

(三)第十八条规定了总会计师具有4项履职权限。其中,“配备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人事建议权”在二十一条中明确了概念,即:“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并负责组织对财会机构负责人及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总会计师作为企业领导班子中主管财务工作的成员,应履行好财会机构负责人的选拔和总会计师队伍建设的责任。

(四)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省属企业领导人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时,将总会计师的述职报告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的要求。同时,明确了“省国资委履行财务监督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组织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目的是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对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真正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五)涉及总会计师主管责任的第三十三条包括五款内容,其中第四款规定:“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快报、月报编制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快报(月报)和财务决算构成完整的财务监督体系,因此,总会计师应履行好相应的职责,满足国资监管的需要。

(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对企业有关重大决策提出不同或反对意见,企业决策层未采取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出资人报告,所造成的重大失误由决策者承担相应责任,不再追究总会计师的责任。这是一条免责条款,体现了总会计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五、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规范、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企业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办法》从总会计师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对照规定对已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根据职位设置条件、职责权限进行重新审理和定位;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逐步到位。

(三)严格落实《办法》中的职责权限

《办法》对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及早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四)开展组织学习《办法》和履职评估工作

各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省国资委将安排适当时间落实总会计师建设情况并对企业总会计师进行履职评估。

第2篇: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范文

一是总会计师制度建立阶段(20世纪50年代一1985年)。我国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立于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确立计划经济体制的特殊时期,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一些大中型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国有企业的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

二是总会计师制度法制化、规范化阶段(1985年~2005年)。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1990年,国务院正式了《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都作出了较为全面的具体规定,使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有关总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条款并未作大的调整,继续保留了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的规定。1999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总会计师设置范围又重新作出规定。2003年5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再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总会计师的任免规则。

三是总会计师制度向现代CFO制度转轨阶段(2005年至今)。2005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中国总会计师体制和机制建设的议案。议案提出,要加强总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其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能。2006年5月,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该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四项权力:人权、事权、监督权和联签权。2007年12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长刘长琨在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指出。现在的总会计师已经不能再局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那个传统的概念,其职能与地位应等同于国外的CFO.

第二,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监管不力。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直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总会计师制度的实施,在组织上也没有将总会计师纳入统一管理,我国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没有按照条例执行总会计师制度。

二是总会计师在企业的地位总体偏低。现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大中型企业没有按照总会计师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赋予总会计师相应责权,发挥总会计师的真正作用。总会计师不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将总会计师摆在企业领导决策层的位置,没有进入董事会协助管理企业经营投资、内控、监督,而是放在执行层,作为一名普通的高级财会人员使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

三是总会计师职责不明确,权小责大。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工作主要精力放在财务管理、参与实施经营决策和组织会计核算上,部分总会计师以开会、应酬和对付各种检查为主。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仍以传统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收支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计划管理、企业战略管理为主,价值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涉足较少,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多数总会计师承担管理者经营责任、监督责任和融资责任,权小责大。

四是部分企业对总会计师制度存在误解。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一把手”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阶段,认为总会计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一个摆设,所做的工作无非是会计主管的职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必设立总会计师。

五是总会计师制度不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只规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条例》也只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这种规定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合适的,但经过十几年的改革与发展,经济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因此急需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第三,我国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加快的措施。

一是提高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加快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摸清本地区、本企业的情况,找准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困难,结合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办法,从组织上、职能上、管理上、制度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发挥总会计师制度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二是从组织上保证总会计师制度的落实。政府部门应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加紧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为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创造良好的组织环境,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走上规范化、组织化的良性发展轨道。同时,加强企业总会计师的选拔、监管和考核工作,真正发挥总会计师作用,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3篇: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范文

(一)使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得到提升

在计划经济时期,无论是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还是现今的厂长负责制,企业财务管理的最高权威部门就是财务科室,主管财务的领导往往是一位可以分管多个后勤科室的“万金油式”的行政副职,多数不懂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专业知识,而作为一个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不仅很难参加只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才能出席的有关企业重大决策会议,并且即使有幸受邀参加了,也是位卑言轻。《总会计师条例》不仅明确了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并且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这就为总会计师主管单位的财务活动奠定了组织保证。

(二)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整体提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实行厂长(或党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单位预算、决算的编制与签署,财务收支工作的审批,通常由并非财会专业的行政副职负责。在这种企业财务管理运行机制下,财务部门主要是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对主管领导负责,而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则是由各位主管副职向其汇报工作。这就造成:一方面企业主要领导不能及时掌握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具体的财务控制的运行情况,不利于发现问题,从而提出改进措施;另一方面,由于财务部门较少参加总部高层管理会议,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前瞻性分析从站位上受到一定限制,而分管领导又不能给予专业知识方面尖端性的指导,因此,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所提出的决策意见,往往带有局限性,有时还会有滞后性。

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身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不仅熟悉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运行构架,更对企业一切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详细了解并行使内部会签。因此,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实施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的拟定,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以及企业各项经济核算制度的建立等,相对而言则比较能够从企业的全局出发,兼顾企业的各个方面,做出的制度安排,比较符合企业实际。例如,河北省水利工程局针对下属分支机构,在委托承包经营体制下,为避免经营者为了获取当期利益而重使用、轻保养、拼设备的短期行为,我们与物资管理部门一起研究制定了在税务折旧成本不变情况下的内部折旧管理办法,有效地控制了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短期行为的发生。

(三)使会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

《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除具备较高的政治和道德素质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及其以上任职资格,主管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并且要求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同时,规定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工作,并对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所有这些,不仅保证了财会部门和人员的知识化和专业化,同时也为会计人员接受系统化、正规化和高层次的业务培训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二、总会计师的工作现状

在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有待改进和加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协助有加,监督不足

在国有企业强大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制下,总会计师更多地充当着参谋和助手作用,对于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意见,特别是以董事会或党委会的名誉做出的决定(很多企业总会计师并未进入董事会和党委会)无原则地顺从,而对于企业决策中有违国家财经政策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不敢坚持己见、实施有效监督,更多地发挥着“变通”和“擦屁股”的功能,成为“内部控制”的御用工具。

(二)利益所致,诚信缺失

在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中,除了政治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外,首要的一条就是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总会计师对企业经营业绩了如指掌,具有和总经理及其他企业主管相同的利益,为了能够得到投资者的信任与奖赏,就必须能为投资者带来利好消息,如果不能取得真实业绩,就产生了“修饰”财务信息来暂时欺骗投资者的动机,有些总会计师尽管知道造假的后果,但吝惜于个人职位或既得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这是现代会计造假的体制根源。

(三)知识狭窄,素质不齐

近年来,随着我国会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记账、报账,一跃成为企业的高管要员,参与企业战略决策、构筑企业内部控制、负责融资管理并购,还要主持公司上市的公开路演。与这种情况相对应的是,在我国庞大的总会计师队伍中,有相当数量的总会计师不仅综合素质远远不能适应企业宏观管理需要,即使基本的职业会计师资格能力,也远未达到现代财务管理的要求,有很多人员缺乏严格的系统会计专业训练,有的知识老化,未能经常进行现代会计尖端知识的系统教育,很难保证这部分总会计师忠于并严格执行会计基本准则。

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特殊的工作环境所致。首先,在经济环境方面,所有者缺位,行政干预影响会计监督,同时资本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善,导致理财和控制职能弱化;其次,在法律环境方面,会计准则不完善,影响会计信息和会计报告质量,对会计诚信缺乏有力度的法律约束;第三,管理环境方面,用人体制的特殊性,非业务因素干扰多,对国企总会计师提出了较高的政治素质要求;最后,在文化环境方面,传统观念影响会计核算的创新性和会计监督的有效性,“新三会”制度运行不规范,影响公司治理结构。

总会计师肩负着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重任。首先要学会适应国有企业的特殊环境,通过自身的不断调整,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三、我国总会计师的职业化之路

尽管出现了职业缺陷,但这是制度建设中的问题,不代表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主流,不足以从根本上影响我国的总会计师职业化道路。然而,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将总会计师作为一种职业职位来规范、管理和发展,使其能够积极的履行管理职能,正确地行使监督之责。

(一)制度上保障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着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同时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可以说,总会计师处于企业内部经济管理的核心地位,有没有组织领导能力,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高不高,敢不敢于坚持原则,能不能够维护国家和投资者利益,关系重大。因此,在财务总监制度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应该明确总会计师由董事会或国家主管部门委派和考核,进入董事会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或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总会计师条例》已经施行了15年,企业经营机制和会计核算体制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会计法》已于1999年进行了修订,在总会计师的设置、职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总会计师条例》进行适当修订,特别是应该加强总会计师的会计监督职责和权限,向规范的财务总监制度过渡,真正为与国际惯例接轨奠定制度基础。

(二)行业监督,增强职业道德

我国的总会计师协会,在总会计师职业管理和行业监督的职能作用方面,还未能像注册会计师协会那样表现突出。现行制度中总会计师的产生机制,基本上是依CEO或总经理的喜好来取舍,缺少像注协那样具有健全的行业准入制度、继续职业教育制度和客观公正的专业能力评价制度。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已经将中国企业“会计的头”从内涵和外延与财务总监接轨,而按照国际惯例,现在的总会计师也好,将来的CFO也好,作为一种职业,同其它任何一种职业一样,必须具有职业规范并接受行业监督,这是总会计师走向职业化的关键所在。

(三)综合培养,提高素质

首先,坚持终身学习是总会计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而坚持做到先学一步,更是对总会计师的特别要求。飞速发展的金融和技术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剧烈扩张的驱动力,这也要求总会计师必须及时更新知识。这种知识包括总会计师职业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企业所在行业的基本知识。很多企业的总会计师不熟悉行业生产特点,会计专业知识与企业生产经营脱节,看不到自身知识面窄的缺陷,一味地抱怨单位领导不重视自己的职能作用。殊不知,正是由于自身的知识缺陷使自己影响了应有作用的发挥。

第4篇: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范文

关键词  企业集团   集团公司   内部控制   监督   财务总监 

1 前言

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而聚合,决策经营结构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二级单位经理---经营班子---,因而,尽管管理的层次多、幅度大,但内部的治理机制是比较明晰的。

我国在1994年《公司法》颁布之前,已开始在石油、化工、冶金、机械及电子行业进行企业集团试点,但真正推行还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而且从推行效果来看,处于沿海发达省市要好于内部省市,一些新兴行业、规模中小的企业集团要普遍好于上述行业中成立较早的企业集团。这主要是那些较早成立的以国有特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而改组的企业企业集团一开始就有非经济因素的行业垄断性,存在浓重的行政色彩和产权不清原因,这说明,我国的企业集团发展,仍处于探索过程中。

按照《公司法》,企业集团是一非法人机构,其依托一般是一个或几个集团公司的联合,在我国,绝大部分是一个集团公司,而且这种集团公司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滚爬壮大,形成一种以产权为纽带,以母公司为核心,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这种组织体系,在避免行政捏合的同时,形成富有特色的决策经营系统和比较明晰的内部控制治理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系指组织规划和管理而采用的所有协调方法和措施,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二部分,内部会计控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作为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集团,其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又可按系统的层次性划分为对母公司和对子公司,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实际上以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表现出来。

集团公司如何开展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从目前的企业集团运营实践看,方式有所不一,如财务总监派出、财务主管派出和轮岗、成立内部审计、稽查部门等等,可以说,

模式多种多样。其中财务总监派出的管理机制更是有待探索。

适值《会计法》正式实施之际,集团公司要推行在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制度,具体需要构筑一个怎么样的财务总监管理体制?增加财务总监后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体制做何改变,为了弄清楚这一点,必须首先对目前集团公司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制进行分析。

2        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制模式

在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组织体系,集团公司一般实行三级管理,即如下模式:

集团公司是以母子公司型式存在的,下面多个子公司的财务各自独立设帐核算和管理,一般来说,母公司财务部门的担子更重,除负责母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外。还要负责对所有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监控。 集团公司负责人

(总经理)

总会计师

财务部经理

(财务主管)

内部审计经理

(财务审计块)

图1:集团公司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

目前,作为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工作主要落在财务部负责人(财务主管)这一层,而问题也就出现在这一层次上,现分析如下:

2.1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保障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与85年版和93年修改版相比,在八个方面作了更大的修改,其中之一,便是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一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负责;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具体体现在第1章总则和第6章法律责任中。可见《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规定是明确的,这反映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和约束。因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由于单位负责人并不负责具体的会计工作,他的这部分责任只能通过内部委托授权关系,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和落实,正因为这样,单位负责人必须强化这种责任下放的委托授权的接受对象。

2.2 总会计师并不承担具体的会计监督工作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设置总会计师,新《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可见委托授权对象,对于设置了总会计师的企业,可以把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委托授权给总会计师,对于没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这种委托对象只能是下一层次的财务部门或相应机构了。

但总会计师也不从事具体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第5条规定:“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可见,作为总会计师,所承担的是更加重要的参谋职能,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而且这方面的工作也主要是起组织和领导的职能作用,总会计师的职责在《总会计师条例》第7、8、9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7条中明确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1)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本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      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8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9条规定:“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总体的任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现在,大多数的集团公司都制定有《总会计师领导责任规定》或《总会计师工作规定》等,是按照上述条例细化制定的,从对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来看,具体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不是由总会计师承担,而是由有其组织领导财务部门开展。所以,如果单位负责人把这一权利责任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仍要向下委托。

2.3    财务部门对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责的承担。

财务部门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这一职责,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章会计监督部分中,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能、依据,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可见财务控制、会计监督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理所当然。然而,问题是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管理部门,又不仅仅是从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这一项工作,而且,即使是监督工作也存在监督别人和自我内部监督双重内容,况且,作为一个职能部门,以执行会计核算任务为主,且权力也有限,这往往会导致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再加上,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质量如何保障,如何衡量,谁去衡量呢?等等,新《会计法》的制订,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因为从大量出现的财务管理案件来看,正是因为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弱化所导致,因而新《会计法》对加强财务监督制度、法律责任的明确上,作了重大修改和调整。

2.4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另一条线,象集团公司这类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第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具体集团公司本身系统的实际情况,会制定相应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从内部审计的职责来看,主要着眼整个集团公司的管理,其依据是集团公司的制度体系,比单纯的财务审计范围宽得多,但财务审计仍是其重点内容,内部审计部门也具有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是《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赋予的,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使新《会计法》中第4 章“会计监督”条款得以具体实施的一个保障。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使得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受到控制和监督。然而,前面讲过,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并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所以,如果要加强内审部这条线里这方面的职能,必须加强内审相应的人力资源的建设。这就是对应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出台的原因。

3 新的财务监控机制设想

根据上面的分析,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机制可调整如下:

(1) 各级财务部门首先必须作好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这项职能工作的权力,由新《会计法》这一法律赋予,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集团公司相应的财务具体规定明确。《会计法》明确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承担好这一职能,如果真的这一道防线能守好,那就十分完美,但现实总有不如意的地方,无法得到保障。

(2)增加独立工作机构,即由内部审计部承担独立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相应的相应的财务、审计规定明确。对财务部门的这一工作职能的履行以及由此引伸的企业财务运作进行控制和监督。

(3)总会计师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发挥参谋作用,提供专业建议和业务指导,同时行使总经理(直线主管)在财务管理方面授予的直线权力,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核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也即财务部门的业务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同样,内部审计部中有关财务控制及会计监督这方面的业务也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

(4)总经理把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权利责任(属于财务管理范围)分别授权委托给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由总会计师组织领导财务部实施,内审部经理组织相应岗位实施。

(5)为强化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由集团公司派出财务总监,编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岗位。

(6)财务总监组织行政管理属内审部,业务管理同时属内审部和总会计师,以总会计师为主,内审部协助。

(7)财务总监依据新《会计法》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接受总会计师及内审部赋予的职权,同时对对应的职责负责。

(8)财务总监日常工作汇报归口为总会计师和内审部,重大问题有直接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汇报的权利。

根据上面的分析,一般的模式要改变,新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如下图新模式。

4 财务总监派出制度

从上面分析可知,如果是财务总监与财务管理二条线并行,就需要在加强原有会计部门的控制与监督工作之外,还需要加强第二条线,这就必然导致财务总监的派出,在上面的组织体系下,财务总监与各层次的关系如何呢?分析如下:

4.1 财务总监与总经理: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的形式以对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负责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后二者的职权直接来自总经理的授予。由于财务总监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有直接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和汇报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可直接过问财务总监的工作,从这点讲下派的财务总监也是总经理的助手,但除非特殊情况,根据分层管理原则,财务总监日常工作由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组织、领导。

4.2   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

小企业情况下,总经理直接管理财务工作,但在大中型规模的情况下,总经理精力有限,遵照分权管理原则,总经理把财务管理的一部直线权力分权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助 单位负责人

(总经理)

总会计师

内部审计经理

(财务审计块)

本部财务主管

子公司财务主管

财务总监

母公司财务部

子公司财务部

现有的职权责任关系

增加的职权责任关系

重大问题职权责任关系

图2:改进的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

子公司经营班子

(经营管理)

手,负全部财务工作参谋职能,并负直线权力下的相应职能;对于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权,总会计师拥有直线权力,即组织领导和指挥权,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将接受来自总会计师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权,同时对总会计师负职能责任,这实际上是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 

4.3   财务总监与内审部经理:

从新《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的规定来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既是会计工作的范畴,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这样规定,也许跟中国的国情有关,即内部审计仍以财务审计为主。

可见,财务总监有双重身份,既是会计工作者,也是内审工作者,或者说是从内部审计的角度从事会计工作,这与财会部门岗位主要从事会计核算工作是有根本区别的。正因为如此,财务总监的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干扰,其编制属于内部审计部,组织行政上接受内审部经理领导,其职能除从总会计师那里接受外,还要从内审部经理那里接受内部审计的职能。

4.4 财务总监与子公司的财务主管

为加强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现在的集团公司往往采取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和财务总监制度,这种制度在沿海特区中的大中型国企及三资企业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和有效。如,深圳市9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投资与财务的内部审计及监督的意见》中,所提出的财务监控方面的11条指导意见,就对财务主管下管一级与财务总监派出制度作了规定,这对目前集团公司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所谓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即指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经理进行直接管理,负责其选拔、委派、考核以及奖惩等方面事务,以保证集团公司财务监控的有效性。那么,下管一级的财务主管工作职能是什么呢?与财务总监的职能怎样区分?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一般会制订有《财务主管轮岗管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财务主管依据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开展所在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这就很明确地规范了财务主管的工作职能。我们再看看特区一些企业集团的做法,深圳免税集团95年颁布的《财务主管人员下管一级暂行规定》中主要内容是:

(1)下属二级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长由集团公司委派,并实行定期轮换制;

(2)各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长行政上受集团公司计财部领导,由集团公司委派,其他财务人员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计财部领导、监督;

(3)下派的财务部长负责所在单位的全面财务工作,组织和领导财务部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如实反映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监督各项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集团公司每年对派出的财务部长考核一次,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免职;

(5)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长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由财务总监、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听取其财务执行情况(每季一次),同时提交书面财务报告。

可见通过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方面得到一定的强化和组织保证,但是财务部门只是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上还要接受子公司生产经营班子领导,完全靠财务主管去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在客观上是一定困难的,原因是:

(1) 财务部长要双向负责,一身二役不可得兼,既然身为二级企业经理的助手和参谋,那么地位上决定了不可能充当“监军”角色,难以向集团公司负责,维护公司利益。

(2) 财务部长虽然也是属于总公司派出人员,但毕竟是二级企业的中层干部,从组织的结构与管理的角色来说,总公司很难对其进行过多的控制。

(3) 虽然有的集团公司对财务部长的任免不必与所在的企业领导协商,完全可以直接委派、更换,但双向负责违背命令统一原则。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在利益分配,资源占用上毕竟时有矛盾,财务部长有可能处于要么坚持原则,与企业领导产生摩擦,要么丧失立场,做假报表、隐瞒亏损或利润,费用开支超标准入帐,乃至重大资金流动失控或资产流失的境地。

因而,集团公司在对二级企业的财务监控上既要为企业选派财务经理,更要向企业派驻“监军”,这就是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可见,财务主管和财务总监是两条线,由于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职能是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因而所在企业的财务主管所负责的工作自然也就在财务总监的监察范围内。财务总监有权了解财务主管主持的所有财务活动,而且后者还要定期向前者汇报。

4.5 财务总监与子公司总经理:

子公司的财务主管尽管属下派,但仍是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领导班子)的助手和参谋,从权力责任结构层级上讲是中层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的运作。是子公司运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负责人。但财务总监则不然,他不是子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而是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岗位工作职能,从管理层次上讲,相当于子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级别。正因为如此,工作有更大的超脱性,财务总监有权了解、审核子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班子)有责任支持、配合财务总监职能工作的开展

5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

基于上面认识,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探讨如下:

先看看法律法规依据:

(1) 新《会计法》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机关法律法规。新《会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已明确指出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职能;

(2) 参照地方性的规定、办法

如:1994年深圳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完善试点企业领导体制的若干规定》,对财务总监的职权、责任规定是:

主要职权:

(1)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并和经理共同确认其准确性后上报董事会;

(2)经董事会授权,与经理联签批准董事会规定的限额范围内的资金支用事项;

(3)参与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参与拟订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方案;

(6)审核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主要责任:

(1)对上报董事会的公司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经理共同承担责任;

(2)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子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作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上面的规定,是财务总监通过对所在企业经营活动的了解,报表帐务的审查,大额资金调度的联签,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定期不定期地向上级产权部门报告等日常活动,监控企业财产和资金流动,确保资产保质和增值,同时帮助所在企业加强财务及决策管理合理调度、筹措和支配资金。

又如,《广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主要职权: 第6条:财务总监向母公司负责,接受母公司的监督。其主要职权:

(1)参与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和费用开支,筹资融资计划的拟定;

(2)参与资金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估等重大决策活动;

(3)参与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4)参与新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

(5)审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6)按母公司的规定,对下列事项签署审核意见:

(7)订立重大的经济合同,提供贷款保证,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范围;限额使用现金,转帐结算,处理不良资产;其主要签署的事项。

(8)制止违法收支,并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9)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帐目和资料,并查询有关情况;

(10)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子公司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经营活动的重大问题。

主要责任是: 第七条:财务总监对行使主权的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报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2)对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4)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从广东省一些集团公司性质的大中型企业的实践来看,他们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都有操作性很强的制度,如《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南华西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制度》、《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派出规定》等。这些制度内容一般包括总则、任职资格、岗位职权、职责、职务任免和管理、业绩考核、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

6 小结

上面讨论了企业集团内部控制体系的财务总监派出问题,并讨论也一个核心企业情况下-----集团公司下的财务总监在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中所处于的环节、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并提出一种新的运作模式,从实践来看,也是比较有效的,这种模式既不同于国外大型公司的财务总监管理、也不同于国内早先的单个企业财务总监管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规则及新的经济法律、法规条件下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和创新,于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具有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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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左峰. 论国有企业管理创新研究[j]. 经济问题研究. 1999(12)

research on the chief financial supervision managing mechanism in the inner management control system of an enterprise group

zheng jianguo ;hu junxiong ; zhang caijiang  

abstract: the financial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takes the main part of the inner management control system in an enterprise group.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new ratified national accounting law, some discusses have been made about the issues of the financial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in the mother-son companies system. further more, a relevant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model  has been set up.

第5篇: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范文

[关键词]总会计师制度 现状与问题 改进措施

“总会计师”这一名称来自于前苏联,是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引进的“三总制”之一,但由于旧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其中“可以设置”一词使得一些企业或单位钻了“可以不设置”的“空子”。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这一规定将总会计师定位为公司治理的“班子成员”,使得总会计师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担负起了受托责任,行使高层管理者的职责。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217条),并规定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47条)。这一法律规定无疑在极大程度上进一步提高了总会计师在公司中的地位。

一、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创建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1.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法律法规执行力度难保障

从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在实际工作当中的执行可以看出,对总会计师制度的监管并不完善,针对总会计师的政府各级监管部门的督导和监督并不十分严格,导致很多企业或事业单位钻了政策中的空子,虚设甚至不设总会计师一职,没有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本来宗旨发挥出来。

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必然导致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与执行得不到保障。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与维护都离不开良好的监督机制,借助于外力的监督是克服执行力惰性的有效手段。监管上的不力和执行上的缺位,归根结底是认识上的模糊造成的,因此必须加强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这是加强监管的基本保障。

2.我国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层中的地位较低

很多相关资料十分形象地总结了“总会计师的悲惨现状”:一是“没有位”,二是“不到位”,三是“放错位”,四是“排末位”。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与公司治理环境密不可分。不难想象,“唯总经理是从”的总会计师通常都会走向两个极端,要么是在企业管理中没有发言权,要么与相比之下十分强势的管理者融为一体。在这种情况下,总会计师恐怕只是一名为企业进行财务管理、账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其管理职能、监督职能根本就更无从谈起了,显然这种结果是完全违背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初衷的。

一直以来,虽然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开始的比较早,但实施情况并不理想。总会计师往往被看作是“游走于管理层边缘的人”。一方面总会计师被视为负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角色,另一方面总会计师在高级管理层中的发言权却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总会计师所处的位置往往十分尴尬,看似身居高位,是企业或单位管理者的一员,却不得不对企业其他高层管理者负责,逐渐丧失了总会计师本应具备的一些职能。 从近年来的许多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可以看出,我国总会计师的地位正在逐步得到重视,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是保障总会计师地位的非常重要的起点。

3.对总会计师职责的划分不明确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一直在不断强化总会计师的地位,但在实际管理活动中,许多企业或单位的总会计师仍然只是发挥了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而监督职能的发挥并不明显,甚至处于睡眠状态,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总会计师地位之尴尬,也反映出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之尴尬处境,总会计师难免在监督职能上有形同虚设之嫌。

现阶段很多企业或单位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认识并不明确,总会计师职责划分在实际工作当中常常是模糊不清的。传统认识中所赋予总会计师的职责仍然占主导地位,而涉及企业经营战略、投资筹资、人力资源管理等新的、更广阔的领域的情况并不多,或者说尚未正式被归入到总会计师职责中来。

4.现有总会计师派遣体制机制不完善

《公司法》规定总会计师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任免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条例》也规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免。现行的许多法律法规都把提名总会计师的权力赋予了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也就是说真正对总会计师的去留、人选具有决定权利的是本企业或单位的管理者,使得董事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具有的仅仅是停留于形式上的任免权,这样的制度规定很明显根本不能将出资人与总会计师之间的委托关系体现出来,总会计师的监督效用更是在这种体制下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从某种程度上讲,真正意义上的总会计师与政府或出资人之间应当是一种委托的关系,由政府委派总会计师到相关企业或单位,这时总会计师应当同时担负两种责任,一种是执行相关必要的财务管理职能的责任,另一种是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存在于相关企业或单位,担负起监督职能的责任。由于现有的总会计师委派机制不完善,使得政府等相关部门对于总会计师的委派流于形式,总会计师的任免权在实质上仍然归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这一体制最终影响到了总会计师职能的发挥。

二、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改进措施

1.总会计师制度自身的改进

(1)宏观上完善对总会计师及其制度创建的认识

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归根结底是一种管理规范,是对“人”的约束,因此涉及的情况相比于对“物”的规范更难以确认和计量,抑或说更加难以公式化、模式化;对总会计师制度的建设应当立足于大管理、跨学科的背景之下,而不能局限于狭隘的旧的会计概念之中。

好的会计制度应当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进步的,止步不前、传统而守旧的观念已不适应这个时代的发展需要。要取得制度建设改革的成功,一定要把会计上升到管理、战略,甚至是关乎决策的高度上来,还原总会计师真正应具有的职能和意义。

每一项改革的开始,都要源自于观念的改变,所以在思考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时,首先要在思维意识上理清思路、转变观念,这对于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创建也不例外。在这里,强调“创建”一词,而不是单纯的“建设”,是有意强调总会计师制度建设在改革进程中要发挥一定的创新性,原有的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的经过大量论证可以舍弃或改进,不能受定向思维的局限。

(2)总会计师职能、权限、职责的改进

要进行总会计师制度建设,首先要进行的是总会计师职能、权限、职责的规范。总会计师的职能要同时包括财务管理和委派监督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只有这样,总会计师才能体现出其真正的价值所在,才能体现出其既不同于其他管理者,又不同于普通财务工作人员的特点。

企业或单位必须重视并维护总会计师的地位,保障并维护总会计师作为一名高级管理人员、高层管理者的身份。财务管理是一个企业或单位的管理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内容,随着财务管理角色在企业中的地位的日益重要和优化,总会计师制度建设也必须紧跟步伐,符合财务管理乃至大管理的发展要求。

2.公司治理的改进

(1)优化机构组建方式

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初衷即是将财务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同时发挥出来,绝不能仅仅只是将总会计师视为简单的“账房先生”,因此,在对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改革的进程中,应首先考虑采用外在机制进行总会计师的管理机制的构建,从而建立一种来自体制外的监督力量。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体制外的监督力量由于与体制内部各方利益关系较少。因此,比来自体制内的监督力量更能发挥出监督的实际效用。

体制外的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和单位中的指导、监督职能,外在机制对于监督职能的发挥的促进作用是十分突出和明显的。外在机制的功效在于有助于总会计师不受企业或单位行政管理者的任命,也就不受其利益牵制,从而能够更好的履行其监督和指导的职能,这也不难从对高级管理者的绩效考核理论中给出答案。

(2)优化公司治理环境

“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概念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公司治理通常会涉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人员等,总会计师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的一员,其职能、地位与公司治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良性的公司治理环境对总会计师制度有效性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好的管理规范对于公司治理环境的改善也起着积极的作用。总会计师制度与公司治理环境之间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无论对总会计师采用何种委派机制,也无论总会计师这一岗位职能是居于体制内还是体制外,总会计师终究是要置身于企业或单位之中的公司治理会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运行模式,并与企业文化的培养密切相关。良好的企业文化有利于总会计师在企业中充分发挥其职能的,这一职能同时包括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两个方面。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会接纳来自外在机制委派的总会计师在企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总会计师人才战略及法规建设

(1)总会计后备人才培养

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最终要求财务管理职能的完善,这在无形中也是提高了对担任总会计师人员职业素质的要求。在更加完善的总会计师制度的背景下,总会计师不仅要具备传统会计领域的知识体系,还要将知识层面上升到管理、法律、经济等综合学科的储备和学习上,成为综合型的人才。

现有实践中,大多数企业或单位对总会计师的基本要求是至少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这是对担任总会计师人员的职业技术资格的限制。由于总会计师在企业或单位中担负着最重要的财务管理角色,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因此,总会计师后备人才的培养与选拔,在强调个人专业素养的同时,要求财务管理者有开阔的眼光,战略的思维,以更好地位企业的整体、长远发展服务。

(2)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是上层建筑范畴的事物,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性的法律法规建设对于总会计师职能的真正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总会计师尴尬的现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即是源自于相关法律法规在一些具体规定上的不明确。令人欣慰的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过程中,相关部门正逐步坚定着提高并保障总会计师在企业和单位中地位的决心。因此,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这是制度上的根本保障之一,是法律手段对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约束。

总之,未来在加强总会计师制度建设的道路上,一方面要继续致力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将总会计师的财务管理职能和委派监督职能切实有效的发挥出来;另一方面可以尝试将总会计师制度的适用领域和内涵外延有所扩展,使其在更广阔的经济发展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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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苗健实.完善我国《总会计师条例》的思考[J].北京:管理观察,2009,(31)

第6篇: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范文

总会计师制度的设立符合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的要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契机,抓住总会计师制度的核心环节推动并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和管理队伍的建设,重点解决目前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控制的难题,使医疗费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保的水平及群众支付能力相适应,并提高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

设立总会计师制度是推动医改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流程的精细化。随着医改的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政策变化、分级诊疗制度建立、药品加成政策取消及新的医院薪酬制度等都对医院资金来源和结构造成重大转变,对加强资金的运营管理提出了迫切要求,这也为医院抓住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的核心环节,整合医院内部管理资源,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提供了契机。通过加强医院经济管理促进社会医疗成本的合理有效的控制,推动医疗卫生总需求和总供给达到均衡,使医疗资源的分布趋于合理化。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近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其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置了CFO职位,其职责也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国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较多,并且CFO履责也有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今天的CFO已成为领导团队中举足轻重的成员,承担着广泛而重要的职责,诸如运营计划与分析、信息技术、战略计划以及兼并收购,其职责的范围和重要性程度已使得CFO这一称谓不足以概括其真正地位,几乎没有哪个能像CFO一样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如此巨大的变化。

(二)国内研究现状

“总会计师”源自前苏联企业“一长三总师”制度(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我国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引进“总会计师”制度,最初在国有企业中推行,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研究较少。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1990年颁布实施了《总会计师条例》,至此相关的理论研究逐步增加,尤其是随着苏联解体,总会计师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称谓,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

我国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的推行迟滞于企业,1998年出台的《医院财务制度》中要求“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首次提出公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的理念,虽未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卫生系统)的高度重视,但对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制度的推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启了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帷幕。

2010年我国出台的新《医院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并且伴随着新一轮医改的启动,部分地区将设置总会计师作为试点内容。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公立医院总会计师设置工作迈上了从无序到规范的发展轨迹。许多年来,我国卫生经济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对公立医院设置总会计师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三、三级医院推行总会计师制度的路径选择

2010年,财政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进一步明确指出“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为三级医院设置总会计师提供了法制保障和制度基础。但是从我们的调研和访谈结果中不难看出,推动三级医院设立总会计师还面临着不小的困难,主要表现在:医院主要行政领导对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仍显不够,对总会计师制度的认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人员自身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专业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适合医院行业特点的总会计师的考核、奖惩机制有待建立健全等方面。因此,根据调研结果,结合《总会计师条例》以及目前三级医院经济管理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总会计师制度

1、建立符合医院行业特点的《医院总会计师条例》

随着公立医院不断深化改革,医院筹资渠道多元化,医院经济活动多样化,医院核算日趋复杂化,医院管理要求日趋精细化、科学化,使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有着行业的特殊复杂性。因此,极有必要建立符合医院行业特点的《医院总会计师条例》。我们从调查中也发现,95.83%的受访人员同意建立符合医院行业特点的《医院总会计师条例》,并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与定位。《医院总会计师条例》除了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基本要求外,针对医院行业特点,我们认为《医院总会计师条例》应明确以下方面:

(1)医院总会计师是一个职业化的岗位,而不应是“解决资历的行政级别待遇”。

(2)医院总会计师的学历要求应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3)医院总会计师的职称要求应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会计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4)医院总会计师专业应来自会计学(含审计学)、财务管理专业。

(5)医院总会计师原则上应从单位内部提拔,采取委派、交流任命的总会计师应符合《医院总会计师条例》任职要求。

(6)考核任用总会计师应注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2、丰富医院总会计师选拔任用方式

《总会计师条例》中“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明确地指出了总会计师的地位。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没有岗位职数”、“主管单位无要求”成为三级医院没有设立总会计师的最主要原因。由于现在的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其行政班子领导成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审批。而目前在医院领导班子职数设置中,基本上没有单独的总会计师岗位职数。建议一是逐步改革目前医院领导班子职数配置结构,明确医院总会计师岗位。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医院自行聘任总会计师。

3、强化三级医院设立总会计师的制度性要求

为实现国家卫生计生委到2020年全国三级甲等医院都配备总会计师的目标,建议国家卫计委要逐步强化三级医院设立总会计师的制度性要求,制订《关于在三级医院设置总会计师的意见》,明确要求三级医院必须设立总会计师,并开展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省区市三级医院总会计师设立进展情况。在医院管理评价、三级医院评审等条款中,要将三级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设立总会计师,及其履职、履责能力评价作为对三级医院运行监管的强制措施,纳入考核评价。

(二)加强总会计师职业技能培养

从调查中不难发现,现代医院对总会计师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在专业知识方面,要求医院总会计师要具备内控建设、财务分析、财务战略、风险管理、资本运营、法律制度、价值管理、税收筹划、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专业能力方面,要求医院总会计师要具备交际组织能力、驾驭团队能力、创新变革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决策分析能力和战略规划能力等。而目前医院财务队伍的现状大多是“从学校毕业进医院,工作到一定年限后论资排辈干上财务科处长”,离现代医院对总会计师经济管理的能力、素质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管理培训是医院管理干部完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尤其对于没有管理学历背景的医院管理干部,培训是其达到专业化要求的主要途径。因此,我们建议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能力素质培养。当前,财政部已进行了多期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国家卫计委也从2014年启动了卫生计生行业经济管理领军人才的培养,这是国家层面的培养;其次,作为三级医院,从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对公立医院的要求,从自身经济管理需要而言,也要从大局、大势出发,有意识地加强单位财务队伍建设,加强对医院总会计师的遴选与培养;第三,作为财务人员也需要自身通过有计划的、连续性、系统性的学习,加强与其职业化相关的财务管理知识和专业能力培训,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建立医院总会计师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机制

没有监督与考核,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就会流于形式,成为一个普通的工作岗位。一是对于没有按规定设置、聘任总会计师的单位,阻碍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处罚。二是对于总会计师个人,除了按照《总会计师条例》执行总会计师的奖惩要求外,作为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进一步健全医院总会计师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医院总会计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医院总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对医院总会计师的考核评价,主要应包括总会计师守法守规情况,勤勉尽职情况,履职能力情况,职业操守及个人情况等方面,其考核指标由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组成。国家卫计委建立考核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各省区市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管理要求进行增减或调整权重设置。对总会计师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其聘任、奖惩的依据。

(四)建立医院总会计师职业资格认证、选拔培养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7篇: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范文

关键词:集团财务部 委派 总会计师 问题 应对

一、引言

总会计师委派制在我国最早从20世纪90年代在深圳、上海等城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革中发展形成(杨肃昌,1998)。张克慧、牟博佼(2012)指出,设立总会计师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所有者缺位、经营者权力越位以及监管不力的问题。由于总会计师委派制实施的成本低、见效快,在一些单位试点后起到了监督作用,因而获得了推广实行。之所以总会计师委派制能发挥作用,是因为委派的总会计师身兼内部人和外部人双重身份,可以对子公司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可以将所有者的意志有效贯彻到经营管理中,解决经营管理者有悖于所有者意志的问题(郝常安,2006)。

从理论上说,集团母公司委托子公司管理层来经营管理母公司的资产,作为受托人的管理层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由于双方利益不完全一致,因而可能存在受托人向委托人隐瞒真实信息、报告虚假信息、侵害委托人利益的风险。由委托人向子公司派遣总会计师后,总会计师可以实时监督受托人,确保受托人不侵占损害委托人利益。因而,总会计师制度可以降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带来的道德风险。一般认为,总会计师委派制可以强化对子公司的监督和控制,是确保集团母公司权益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管控措施;总会计师委派制也被认为是实现集团财务管控的有效方式。

然而,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总会计师与委托人之间也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信息也存在不对称的问题,总会计师作为理性人也有自身的利益需求,存在着道德风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委派的总会计师的人事关系和薪酬通常由派出单位管理(刘锦恒、曹湘平,2007),由集团财务部统一进行考核和支付薪酬(苏静,2006)。这种做法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花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告有类似之处。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之初曾被社会赋予了极高的期望,认为其能够抑制管理层的财务信息失真问题,但是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的审计失败令投资者对其不信任,审计师职业形象受到严重损害。那么总会计师委派是否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呢?另外,作为委托人的财务部在集团中的地位不高,是否会对总会计师委派制产生不利影响?本文拟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二、问题

集团财务部委派子公司总会计师形成的关系如下图1。在图1中,子公司总会计师由集团财务部委派,到了被委派单位后还要接受子公司负责人的领导,但同时子公司总会计师有监督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由图1可见,集团财务部通过子公司总会计师来对子公司负责人进行财务监督,因此集团财务部委派总会计师制度实质是财务部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管控的一种手段,也是将子公司负责人对财务的控制权部分转移到财务部的一种制度安排。然而,一个比较尴尬的现状是,财务部在企业集团中的作用和地位还不高。根据苏文兵、邓峰、周齐武、徐海丽(2010)的研究,在发达国家会计人员已从传统的幕后角色转变为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和企业价值的创造者。而在中国,目前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尚未全面参与非财务活动决策,即使参与了,发挥的作用很小甚至是可有可无。可以推测,如果集团财务部在集团中的地位不高,外派的总会计师的权威性就会较小,总会计师对子公司负责人的监督就会流于形式。

子公司总会计师要发挥作用,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权利被得到普遍认可、个人能力素质高、具备发挥作用的平台。在集团内,子公司总会计师发挥作用还受到如下图2所列示的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一是集团财务部地位,财务部在集团中的地位高低直接影响到集团全体员工对财务部的认可度和支持度,也会影响子公司负责人对财务的重视程度,还会影响子公司总会计师的激励和约束。如果集团财务部的地位很高,无疑会增加外派总会计师的权威,对外派总会计师开展工作也可能会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二是子公司负责人的态度。作为总会计师的领导者,子公司负责人无疑会对外派总会计师有重要影响。如果子公司负责人对外派总会计师进行抵制,无疑会影响子公司总会计师权利的发挥。三是子公司经营环境,子公司经营环境是否确定会影响总会计师财务功能的发挥,公司的产品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的负债水平、债务结构、盈利能力、成长机会、资本运作频繁度、是否有境外投资等都会对总会计师功能的发挥产生重要影响。四是总会计师个人素质。总会计师的个人素质对其作用发挥无疑具有重要的影响。总会计师的背景、沟通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无疑会对其工作产生重要影响。五是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公司法》《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对总会计师的权、责和利三方面做出的规定,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支持了总会计师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图2的分析框架,本文从五个方面来分析总会计师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一)集团财务部委派子公司总会计师,产生新的委托问题。集团财务部委派总会计师对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监督,降低了集团和子公司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是在集团财务部和外派的总会计师之间却产生了新的委托问题。由于总会计师拥有更多的子公司生产经营信息,他们同样可能利用这些信息优势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张克慧、牟博佼(2012)认为,总会计师委派制度不能解决委托问题,因为总会计师可能被子公司管理层收买,积极或被迫成为内部人;另外,由于直接介入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为总会计师谋取私利提供了机会。

(二)集团财务部的地位不高,影响总会计师的定位。虽然我国自1956年从苏联引进总会计师制度以来,与总会计师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内容都已经非常丰富(丁友刚、文佑云,2012),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没有位、不到位、放错位、排末位”。国内财务组织的地位与国外财务组织的地位有很大差别,跨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进入决策层,地位和作用高于首席运营官(COO)和其他副总(刘玉廷,2013),而在我国总会计师往往低于其他副总经理。可见,集团财务部本身地位堪忧。在此制度背景下,如果总会计师由集团财务部派出,接受财务部领导,而财务部领导与子公司领导的级别相当,那么在没有集团高层领导的积极推行下,子公司管理层可能不会接受财务部派来的总会计师。即使是有集团领导的支持,子公司领导也可能会认为委派的总会计师权威不够。

(三)政策规定不配套,具体体现在总会计师责大权小。丁友刚、文佑云(2012)在对广东省107家国有企业进行调查后发现,90%以上的总会计师认为他们应当有权参与财务会计政策制定和对外报告、成本管理与决策、全面预算管理、组织绩效管理、税务管理、战略计划与控制、内部控制、财会人才队伍建设等。然而,现实中只有9%的总会计师实际参与到上述工作。另外,从目前的《总会计师条例》或《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都存在总会计师责大权小的问题。当涉及到总会计师权限时,相关法规的规定通常相对比较弱化、笼统,缺乏强制力,其结果是实际工作中得不到执行;但是在涉及到总会计师的责任时,则比较坚决、果断和具有强制力。

(四)子公司的经营环境可能导致总会计师的权利被架空。通常来说,子公司不希望自己的信息对母公司完全透明。林心红(2008)指出,子公司管理层可能表面上对委派人员尊敬有加,而实际上整体串通来刻意隐瞒真实的经营决策信息。如果子公司管理层安排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管理财务部,而日常资金支付只需经过总经理、财务部长、经办人部门领导、经办人等人签字即可完成,无须总会计师签字,那么总会计师就难以起到对资金收支的监控作用。在此背景下,外派的总会计师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了解和参与较少,难以发挥监督作用,总会计师就会被孤立、被架空。

(五)子公司负责人与总会计师合谋,使得总会计师丧失监督职能。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了摆脱监督,可能收买总会计师,使其失去监督作用,甚至成为内部人。另外,为了改变自身的不利处境,被委派的总会计师也有可能主动投靠到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变成内部人,报喜不报忧,甚至与子公司经营管理层串通起来汇报虚假信息(张克慧、牟博佼,2012)。唐萍(1999)指出,为子公司提供服务的总会计师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与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合谋。从理论上说,总会计师身兼监督与决策的双重身份之间存在矛盾。决策身份要求总会计师将自身视作子公司的一员,为子公司的经营发展着想。而监督身份则要求总会计师站在子公司立场外,为集团利益考虑(张克慧、牟博佼,2012)。一旦总会计师成为子公司管理层的代言人,总会计师的监督职能就丧失了。

三、应对

(一)构建良好的环境。张克慧、牟博佼(2012)强调了集团环境对总会计师能否发挥预期效果的重要性。子公司的管理层通常不希望自身的信息完全透明(林心红,2008),因而对集团派来的总会计师会存在一种不合作心态,但他们可能也需要总会计师来反映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问题和困难,也希望总会计师能帮助争取资源,也需要确保生产经营依法依规、经得起审计和考核,在决策时需要咨询总会计师的意见。因此,在企业诚信守法的氛围下,子公司的管理层也有对总会计师的一种自发需求。从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来看,长期以来,财务部的工作主要还是限于业务处理,在公司中地位不高,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有困难。集团派驻总会计师后,因为总会计师是公司领导层的一员,由其出面来协调各部门利益更利于子公司财务部开展工作。因此,子公司财务部对总会计师也有自发需要。在子公司自发需要总会计师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委派总会计师无疑会遇到最小的阻力。

(二)建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子公司总会计师受集团财务部委派,对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监督和行使部分财务职能,同时子公司总会计师受子公司负责人领导,因而子公司总会计师具有双重身份,容易出现摆不正自己位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财务部制订的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变得特别重要。好的激励机制可以引导总会计师朝委托人期望的方面发展,并约束总会计师不做委托人不期望做的事情。财务部应该能够激励子公司总会计师代表所有者利益、维护所有者利益,并能约束总会计师与子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合谋。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制订应该科学合理。另外,集团公司也应该激励和约束子公司负责人,让他们更好地与总会计师合作,支持总会计师工作,推动公司业务发展,提升公司价值。

(三)制订科学的制度。《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总会计师的四大权限和四大职责。四大权限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和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四大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集团公司也有必要制订《集团公司外派总会计师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权、责、利、任职资格、考核制度和定期的汇报制度。最近,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相关规范以明文规定的方式来提升总会计师的地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第七条规定,“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项目决策”。《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第四条规定,“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打造过硬的本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任企业总会计师的专业条件包括: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同时还对工作资历和相关能力提出了要求。从实际情况来看,85.53%的中央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虽然较低,但是大都具有一定的职业资格(丁友刚、文佑云,2012)。尽管学历、职称、资格、经验不同,但是综合素质无疑是最重要的。万建国(2012)指出,总会计师的综合素质包括高度的思想素质、过硬的业务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充分的全局素质、全面的能力素质。总会计师要站在企业发展的全局看问题,要经常思考能为企业的发展做些什么,不能总是被动地接受服务,要积极地为企业出谋划策,参加企业决策(刘玉廷,2010)。X

参考文献:

[1]张克慧,牟博佼.企业集团财务总监委派制不适应性分析[J].管理世界,2012,(9).

[2]杨肃昌.关于对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认识[J].会计研究,1998,(2).

[3]郝常安.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推行财务总监制度[J].中国总会计师,2006,(9).

[5]苏静.派驻财务总监与企业集团内控的实施――基于理论的视角[J].会计研究,2006,(1).

[6]苏文兵,邓峰,周齐武,徐海丽.会计参与和价值创造――基于企业非财务人员视角的调查与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0,(6).

[7]丁友刚,文佑云.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研究――基于相关政策与法规之间冲突性与不完善性的思考[J].会计研究,2012,(8).

[8]刘玉廷.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创新的四个重点[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5-27.

[10]唐萍.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可行性研究――兼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设计[J].经济研究,1999,(1).

[11]万建国.关于总会计师在企业发展中作用与地位的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2,(11).

[12]刘玉廷.中国企业总会计师的典范[J].会计研究,2010,(2).

第8篇: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范文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在企业当中到底应当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班子中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对于企业的会计作假与防范,总会计师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这些问题,都是经常萦绕在国企总会计师们心头的现实困惑;也是他们不得不面对、不得不考虑和解决的重要工作内容。

最近,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联合举办的第五期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班上,来自全国各地大型及特大型国有企业的一些总会计师有幸与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丁平准教授就这些与如何做好总会计师密切相关的问题在课堂上展开热烈地讨论。在两天的小组讨论中,丁平准教授和14个小组的260余名学员倾心座谈,深入交流意见。丁教授还用他渊博的学识和长期在政府部门担任要职的工作经验,回答了学员们所提出的各个问题。由于这些学员都来自国民经济建设的第一线的不同行业,他们所提出的问题更具有代表性,反映出了中国总会计师整体队伍的心声。

通过这些热烈地讨论与真诚地交流,参加培训的总会计师们对许多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他们增强了做好总会计师工作的信心,明确了自身的责任与使命,为自己的事业规划好了新的蓝图。

一、什么样的企业需要总会计师?

虽然国务院于1990年12月31日颁发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最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也将总会计师列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但包括参加培训的一些国有企业在内,许多企业到现在总会计师配置不齐全。这主要是因为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一把手”对总会计师的认识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阶段,把现代企业中的总会计师与原来计划经济下照搬苏联模式的企业“三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混为一谈,认为总会计师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一个摆设,所做的工作无非是会计主管的职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必设立总会计师。

其实,这是对现代企业条件下的总会计师工作的误解。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总会计师体制是参照了市场发达国家的CFO(首席财务官)模式,根据我国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所推行的一种企业管理制度。总会计师的职责不仅是日常的会计核算与监督,还肩负着企业理财人和作为财务专家参与企业决策的重要使命。他们的作用已经渗透到了

现代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

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价值管理,企业追求的最高经营目标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财务经理。作为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在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中很难到位,而企业当中财务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所以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置了总会计师岗位,从财务角度参与企业决策。总会计师作为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都承担着关键性角色。总会计师不但进行着价值管理,还积极通过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等形式参与着价值创造。

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发展壮大企业规模,离不开总会计师的作用。就连一些发展迅速的民营企业,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不仅积极寻找合适人选建立和充实总会计师岗位,还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学习和借鉴其他企业的总会计师工作的先进经验。固然,对于中小型企业,可能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具有一定困难,但也不可能缺少类似总会计师职能的发挥。在中小型企业中,企业老板或者类似主管财务的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实际承担着总会计师的角色。

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现代管理模式进行改造的中国当代企业的经营,不能缺少总会计师们的参与。

二、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

尽管在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了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但是在现实当中,似乎已经约定成俗,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班子排名中居于末席,任命任何一个副总经理,其排名就肯定会在总会计师之前;或者即使总会计师具有了名分享有领导班子成员待遇,却不是党委班子成员,不能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讨论协商。但是,总会计师实际管理的工作和承担的责任却非常重大,比起一般领导班子成员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总会计师的重要性远远大于一个主管后勤保障的副总经理,但在企业领导排名中,副总经理要比总会计师靠前。

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公司管理当局的就职仪式上往往要求CEO(首席执行官)与CFO(首席财务官)同时宣誓,这既表明他们在企业中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是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也是由于他们共同承担着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和防范经营风险的责任。

在我国,目前总会计师的责任重大,在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项目投融资决策、会计信息批露、资本运作等方面承担着与总经理同样重大的责任。总会计师的工作往往也会得到总经理的支持和配合,但是由于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尴尬地位,不能参与企业人事任免和一些其他决策活动,使他们在企业中实质性的权利和待遇可能受到削弱和损害,造成总会计师在企业中责、权、利的不平衡。这即会影响总会计师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也将影响总会计师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总会计师的实际工作效能。

因此,在讨论中,很多学员建议国家应当通过立法,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地位,保证总会计师责、权、利的均衡,使总会计师真正起到企业理财人的作用。

三、总会计师在企业中扮演的角色

有人提出:总会计师在企业的主要作用就是监督企业总经理的工作,牵制企业主要领导可能的营私舞弊和侵吞企业资产行为。他们认为国有企业中的监事会和稽查特派员是从企业外部对企业领导班子的工作进行监督,而总会计师就应当承担从企业内部对总经理进行监督。看住了企业总经理,就等于看住了企业领导班子;看住了企业领导班子,也就等于看住了这个企业。这种观点在讨论中遭到了广大学员和丁平准教授和广大学员的反对。

在讨论中,丁平准教授和广大学员都认为:虽然会计工作本身包含了监督的职能,有些企业也将总会计师称作财务总监,但是这种监督应当是对企业日常经济事项的反映和企业内部的财会控制,监督的是企业整体对财务会计法规和制度的遵守状况。对总经理个人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并非是设置总会计师的题中之义。

在实际工作当中,总会计师也根本不可能有力量去监督企业总经理的工作。首先,目前总会计师的任免权虽然在于国资委或企业董事会,但一般都是企业总经理提名或建议。由于总会计师在先天上对总经理具有依附关系,所以总会计师很难起到对总经理的制约与监督。其次,从总会计师的职责而言,他决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会计主管的角色,总会计师真正的价值应当体现在企业领导班子中财务专家的身份和作用,总会计师应当为企业的资本运作、战略决策、经营风险管理、企业业绩的衡量与控制等重大经营行为提供财务技术支持。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中的CFO(首席财务官)的工作重点主要在于投融资等理财活动和财务管理等技术要求更高的事务,而不是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这些低技术含量的工作。由于CFO所从事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CFO也就具有了企业中崇高地位。

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对企业管理方式的影响,加上总会计师名称本身给人带来的误解,总会计师的角色定位一直还偏离于会计主管、财务主管上,而没有把总会计师的职责上升到市场价值运作和企业战略决策需要的高度进行考虑。

让总会计师去监督总经理,这只能使总会计师象一只风箱中的老鼠,成为矛盾的聚焦点,两头受气。在企业内部,将得不到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信任;在企业外部,由于很难胜任这种监督职责而遭到任命者的怀疑。这不但背离于发达国家先进的CFO体制,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内在要求。

四、总会计师与做假帐

当前在我国,假帐确实成为一大公害。不仅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决策的正确性;也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并且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贪污腐败行为的漫延。而假帐又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是会计人员之所为,包括总会计师在内似乎都难逃其咎。

但是,假帐一定都是会计人员的责任吗?许多学员在讨论中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体会。他们认为会计上的假帐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会计人员直接做假帐,第二种情况是是会计人员本身并无过错,而会计所反映的经济事项本身不合法或虚假所造成的,例如使用假发票,会计人员很难分辨出一些制作精良的可以以假乱真的会计凭证;第三种情况是体制作假。

第9篇: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范文

1.有利于保障资产安全。总会计师的设置加强了内部监控,保障了财产安全和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实际工作中,总会计师对资金的使用、调度进行控制,参与公司投资、重要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方案拟定以及审批工作,能够防止过度投资、乱投资的问题,降低投资风险,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总会计师的这些职能迎合了单位内部控制的资产安全的目标,因此对于加强内控的有效性有正向的影响。

2.有利于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总会计师参与和监督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监控管理人员的日常经济管理行为,可以防止管理人员“逆向选择”,保证单位处于规章制度的有效控制之下;在具体的工作中,例如总会计师审核财务单据时,应及时发现不合理的凭证、单据,对这种不正确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批评,并找出责任人查明原因,依情况处理;按时向投资者报告单位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收支情况以及经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披露管理者不合规的行为,促使董事会对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理。总会计师的这种监督职能有利于保证单位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有利于促使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3.有利于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完善的内部控制是建立在获得充分的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的,这些信息包括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投融资计划,成本预算,风险状况及管理等等。总会计师对会计过程的监督也促使财务人员事实求是的填制凭证,报表,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提供保证;另外,总会计师与总经理对财务报表的联签制度会增加会计报表和财务决策的可信度,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所以,总会计师制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促进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总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影响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目前,单位总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影响还有不到位的情况,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制度性的缺陷,二是总会计师自身的原因。制度缺陷表现为有些单位总会计师的权责分配不明确,既是是单位的经营管理者,又是单位经营监督者,造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而且由于总会计师的工资薪金与单位经营业绩相挂钩,其切身利益与单位经营好坏相联系,这就造成了总会计师为了自己的利益很可能与经营者相互勾结,隐瞒单位真正财务情况,向信息使用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致使内部控制失效,影响单位的长远发展。制度缺陷的又一表现是我国对于总会计师的约束、激励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单位对总会计师的激励政策只是模棱两可的描述,并没有做出对于具体情况的规定,缺乏实际效力,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有效执行。人都是趋利性的,总会计师也不例外,如果没有利益的趋使,总会计师就不能保持积极的态度进行监督工作,从而不利于单位内控的有效运行。自身原因表现为一些总会计师专业素质不高与职业道德修养不足,从而影响内控的有效实施。作为单位高管,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同时也必须具备很高的职业道德。现实中有很多由于职业道德丧失,在管理者的利益引诱下与其同流合污的总会计师,共同欺骗信息使用人,导致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

三、推动总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正向影响的对策建议

1.加强控制环境建设。加强内控环境建设,首先要加强管理人员的内控意识,建立良好的单位核心价值观和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文化;其次,要重视单位各级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建立面向全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规范,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还要设立权责明确的组织机构,使各层管理人员各司其职,不相互勾结和串通,提高组织机构的完善性。

2.明确总会计师的职权。依据总会计师条例,合理界定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其在单位中的地位。首先总会计师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全面了解单位的经营活动,充分行使监督职责;其次要明确总会计师对管理者的管理活动有进行监督和控制的职责;而且必须保证总会计师在单位中的独立性,从而保证监督的客观性。

3.建立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对总会计师的约束激励机制也应该相应建立起来。对总会计师的约束激励政策应该进行明确地说明,比如,单位总会计师应该不断提升职业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要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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