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藏国家级文物合法吗 中国文物个人收藏新政策——民间合法收藏

2024-02-03 06:5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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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藏国家级文物合法吗

3月4日,国务院颁发了今年第1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终于对民间文化收藏遗产做出了保障,使其合法化。

民族文物收藏合法化:规范文物鉴定市场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特约专家、中国艺术产业研究院副院长西沐曾经撰文批判文物鉴定市场混乱且几乎失控的状态。西沐指出,国内艺术品市场仍处于“三无”的状态,就是无法律监管,无机构管理,艺术鉴定机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目前,民间藏品大多是收藏者从来自各地的古玩市场或古董摊儿上买来的海捞品、挖掘品,另一部分是从土木工程挖掘出来后分得或买到的。这导致了民间收藏处于真假难辨的境地。并且缺乏规范的管理和合法权威的鉴定机构,民间收藏鉴定长期处在混乱无序的状态。

文物鉴定是有效开展文物保护的前提,因此,规范文物鉴定市场势在必行。2014年,国家文物局批准天津市文物开发咨询服务中心、黑龙江龙博文物司法鉴定所、西泠印社艺术品鉴定评估中心、厦门市文物鉴定中心、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广东省文物鉴定站、云南文博文物评估鉴定有限公司等7家文博单位向社会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鉴定试点工作,使鉴定工作加入科技含量,乱象丛生的民间收藏文物鉴定行为注入“正能量”。

此外,钱卫清建议,应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文物鉴定的方法、任务、资质、要求以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文物保护

在中国,文物和古代艺术品收藏一直是国家收藏和民间私人收藏之分。谈到民间收藏,其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然而,通过盗墓、盗窃、意外挖掘等行为流入文物黑市,并在民间收藏家手中流传的文物的数量是非常之大,国家难以统计监督。因此,这部分民间收藏的文物长期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卫清律师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称,民间文物同国有馆藏文物都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文明进步的载体,都凝聚着中华先民的智慧、血肉与灵魂。因此,民间文物应该享受与国有文物收藏同等的法律地位,受到同样的保护。

随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是国家对民间文物收藏态度的重大转变吗?中国东方文化研究会创意产业委员会副主席、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马健在接受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对民间收藏的态度确实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与其说是一个重大转变,不如说是一直在渐变。 “因为公私结合的文物收藏战略,是以较低的成本维护国家文物安全的重要战略选择,从这个角度来看,政府对民间文物收藏态度的这种转变实际上是非常理性和务实的,也是大势所趋。”

钱卫清也表示,文物保护不仅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事,也不只是公共博物馆,文物科研机构的事。因此,我们必须反思,并保证公民参与文物收藏和文物保护的合理性、合法性,更应突出全体公民在保护文物方面的主体地位。

民间文物收藏合法化:取得方式不受限

在此之前,1月28日,经过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结束。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前后修改的内容,备受业内人士关注的民间收藏,文物拍卖等都有了新的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文物获取方式的表述获得了很大的变化。送审稿对原《文物保护法》有关文物收藏的内容进行了整体调整,这种调整体现在“章节”上。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四章为“馆藏文物”、第五章为“民间收藏文物”,而修订后则用第四章“可移动文物”,将前述两项内容囊括,并进行了修订。那么,民间收藏文物条款究竟有哪些变化?

修订前:《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修订后:《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三)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

一些业内人士分析称,这意味着法律将不再对民间获取文物的方式进行限制,而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民间文物收藏的放开,他们不属于第60条的规定,遗产,可以销售和贸易。换句话说,民间文物,古董和文物遍布全国市场流通,销售和交易是不违法的,这相对于原来的“文物保护法”,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马健说,将“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合并为一章“可移动文物”,背后反映的是划分方式和管理思路的改变。只保留了禁止销买卖的文物类型,这一修订反映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市场管理思路。 “因为以列举的方式其实是很难‘穷尽’所有类型的。除非最后加上‘其他……’。但增加了‘其他’,又等于什么都说了。因此,只保留禁止买卖的文物类型更有利于市场管理和实际执行。”

此外,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给各种古玩市场,古董店的经营留出一线余地。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这一条限制了民间文物交易的渠道。而在实际中,民间的古玩市场,古玩店,以及各地的私下交易如今已遍地都是,这一条款无法落实,早已名存实亡。 《送审稿》在第六十条中严格规定了禁止行为,共同的遗产有些国家允许的交易可以进行交易。并且根据《送审稿》六十一条规定:““文物购销企业应当取得文物购销资质。”这种民间做古玩市场,开古玩店留出了余地,只要企业和个人取得了文物购销资格,就可以合法经营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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