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2024-07-12 15:2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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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合同。

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

若当事人就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其管辖权应当归属于哪个法院呢?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就德安县某建筑项目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11月7日至2022年10月31日。

2022年1月,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员工郭某当日死亡,意外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通知了郭某家属和被告保险公司,同时原告和郭某的家属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支付保险金70万元,但被告保险公司在受理原告的理赔申请后迟迟不予答复,直至2022年6月以“被保险人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故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至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70万元。

但在该案件庭前举证答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对该意外事故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均不在德安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办案法官收到被告保险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告知原告,要求其提供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原告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被保险人郭某为德安县人,住所地在德安县,意外事故发生于德安县,德安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定采纳了原告的答辩意见,认定该案可以由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故驳回了被告保险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作者 | 王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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