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的身份证签合同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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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半年前,我离开老家外出打工,钱包和身份证在火车上被小偷偷走。由于回老家补办身份证太麻烦,我根据街头的广告,化名“兰**”,找假证贩子办了个假身份证,并持此证与某家具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上班5个月后,我发生工伤,左手被机器锯断。家具厂老板在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只愿再付给我 10000元。我坚决不同意,要求家具厂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对我给予赔偿。但老板说:“你用假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故你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问:用假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可见,你虽然以假身份证的姓名与家具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构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家具厂老板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
有一点基本事实必须认定:你以“兰**”的名义,在家具厂已上班5个月,即使你进厂时没与家具厂签订劳动合同,但你已与家具厂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国务院公布、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而你是上班时间在车间里操作机器时受到的伤害,显然应认定为工伤。你要求家具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赔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26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关系的一方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愿。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核心含义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主体、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我国在《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
找法小编提醒您: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是: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主观上有违法错误,包括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它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