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要不要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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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某小区业主刘先生以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已经缴纳的物业费一万三千余元,遭到拒绝后起诉至南谯区人民法院。
近日,南谯法院审结这起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刘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刘先生是滁州市某小区的业主。浙江某物业公司是与开发商签约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交付后一直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刘先生入住该小区后接受该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按物业费每平方1.8元/月、能耗费每平方0.1元/月的标准缴纳了三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一万三千余元。2021年下半年,刘先生发现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用没有合同依据。刘先生多次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经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
物业公司辩称,自己在2014年8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合同期限延续至该小区业主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人签订生效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止,至今该小区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人。刘先生的房产属于非普通住宅,根据《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此前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认为不应当返还刘先生已经缴纳的物业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刘先生与物业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物业公司客观上提供了物业服务,刘先生对此明确知晓,接受了该物业公司的服务并支付部分物业费,双方均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故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成立。刘先生已按物业费每平方1.8元/月、能耗费每平方0.1元/月的标准缴纳了三年的物业服务费,未超过市场同类住宅物业费的合理范围,故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滁州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并进行充分释法明理:和谐社区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建设和谐社区需要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努力。为了避免争议的发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于合同内容沟通协调,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接受业主对的批评和建议,积极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整体管理水平。业主应依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主动缴纳物业费,与物业公司协商合作,共同促进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刘先生与物业公司虽未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合同关系的成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文明、和谐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