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过了说要走录用审批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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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得注意一下录用条件了。
我敢说,忽视向劳动者出具录用条件是很多用人单位都存在的问题[1]。
除了境外上市公司和全国性的大型集团公司这种,设立了专业的风控和合规部门的公司外,大多数中小型公司都不太注意这个风险点。
不注意这个点,那就很容易在未来给劳动者的维权增砖添瓦。
用人单位如果在入职前未向劳动者明确出示录用条件,那么在入职后再想以劳动者的学历问题、过往的工作经验或者是身体健康因素等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就很麻烦了。
很可能会以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的结果收场。
最常见的就是,用人单位在未能明确设定试用期目标的前提下,在试用期内就随便找个理由告诉劳动者试用期考核无法通过。
如果没有提前明确出具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要求),那么是无法随意认定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或者无法通过试用期考核的。
常见的录用条件一般可以分为诚信条件、资质条件、能力条件和合规条件。
诚信条件,通常是会明确要求劳动者必须如实提供个人的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验、专业证书、技术证书身体健康状况等。
如果有造假,则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不过要注意的是,正如我之前提过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隐瞒怀孕、乙肝或者其他性别或地域歧视等理由将劳动者以违背诚信条件而辞退。
虽然看上去很夸张,但这都是真实存在过的案例。
大家只需要知道录用条件中所需的信息必须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密切关系的信息。
资质条件一般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专业资格等。
这部分都是比较硬性的条件,用人单位明确要求也是无可厚非。
如果存在作假,那真的没办法,奉劝大家不要在这个领域乱搞。
能力条件最常见的体现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具备在某一领域或者某个领先的公司的经验。
比如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头部企业担任过算法工程师超过三年这种。
再就是合规做的好的用人单位一定会提前设定好试用期的绩效指标或者考核指标。
并且在试用期结束前按照这个录用条件中对于能力的要求进行考核。
如果考核不通过,就可以避免在辞退劳动者时出问题。
所以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阅读公司出具的试用期要求和录用条件。
防止有的公司恶意利用这条,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
最后,合规条件也是很容易出问题的部分。
比如能否提供与之前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能否提供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证明文件的;是否与原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等;是否存在不允许的兼职,是否具备相关领域所需的准入资格和手续的。
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向劳动者出具了录用条件,那么大家一定要保留好作为证据。
像是《岗位说明书》、《聘任书》、《岗位&薪酬沟通函》、《录用条件确认书》《岗位任职资格》、《岗位要求》都是常见的记载录用条件的证据。
相信我,把这些留好,将来有用。
这里的证据最好是盖章的纸质原件或者公司人力资源邮箱发出的正式邮件。
一旦公司以录用条件中提到的其他原因解除合同,那么这些表格就派上用场了。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如果用人单位出具了录用条件,但是却没有留下任何书面的签收记录。
这种情况下,大家完全可以在仲裁或者诉讼中进行否认。
因为没有明确的签收记录,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公示。
这种时候,大家就不要留情面了,直接拒绝。
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如要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