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的发言 退休座谈会退休个人发言稿

2023-03-07 15:5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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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的发言

江河湖海是鸟类的栖息地、繁殖地,保护水质安全也是重中之重。 记者 邵春雷 / 摄

记者|李卓谦

正文共4070个字,预计阅读需12分钟▼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共8条,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正值野生动物保护法启动修改之际,《决定》的发布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全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决定》该怎样解读?又如何执行?《决定》的内容对于下一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有着怎样的影响?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主要考虑哪些方面?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学者。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态度坚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

《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认为,尽管《决定》主要针对陆生野生动物,并不禁食水生动物,也未明确规定禁食两栖动物,还通过明确“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将可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人工繁育动物排除在禁食范围之外,但其内容仍然十分严格。

“《决定》可以说是史上最严的野生动物禁食制度,几乎达到了全面禁食的程度,而且彻底断掉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等一系列产业链,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杨朝霞说。

他认为,《决定》解决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实施前这一阶段的法律依据问题,也是下一步修法所要参照的大政方针,接下来的修法一定要经过充分深入的研究论证。根据《决定》实施后这段时间所发现的问题,进行调研和反思,实事求是地作出调整,以达到“良法”的效果。

养殖产业面临的冲击值得关注

业内人士普遍表示,《决定》在执行的过程中,切忌“一刀切”的做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应该保持谨慎,既要忠实严格地执行《决定》内容,也要对适用范围进行科学地界定,还要稳妥地推进产业转型,并且有充分的补偿方案。

“在此之前,一些野生动物的养殖其实是合法的,有的地方野生动物养殖已经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投资也大;有的个人养殖户甚至是借款、贷款来搞养殖,已经形成规模。禁止养殖之后,该怎么处理这些野生动物,如何进行补偿,都是需要慎重考虑的事。”常纪文认为,应尽快完善相应名录,并出台配套措施。

3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表示要做好《决定》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衔接,形成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制度合力。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介绍,从管理上,水生野生动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要求管理;另一类是珍贵、濒危以外其他水生野生动物,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管理。

张显良表示,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介于陆生和水生之间的两栖爬行动物,包括中华鳖、乌龟在内的绝大多数养殖龟鳖和蛙类中的牛蛙、美国青蛙两个引进种,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可以养殖食用。

对于农村农业部出台的这一通知,常纪文称其“非常及时,挽救了一部分养殖户的命运”。

或可尝试“黑白名单”制度

《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杨朝霞认为,在这些目的中,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是最关键的一点。“没有食用的源头需求,就不会出现为食用而买卖的行为,因此滥食行为应该是打击的重点。”

他建议对“滥食”和“陋习”进行明确的界定,不能对食用野生动物“简单粗暴地一刀切”,可以设立食用野生动物的“黑白名单”:将法律中明确禁食的野生动物放入黑名单,将多年来人们常食用的、普遍喜欢吃的,医学和实践证明安全的野生动物放入白名单,对于黑白名单以外的,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安全的野生动物,法律可倡导大家不予食用。

“目前国内的一些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当初是国家政策扶持的,经过很多年的发展,现在已经形成庞大的规模,产业链发展得也很好,如果一下子就全部都打掉,对养殖产业是个重大的打击。”杨朝霞表示,制定“禁食名录”一定要务实、慎重。

杨朝霞还提出,应该关注“中医药”中的野生动物利用问题。根据《决定》第4条: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他认为除了要考虑到野生动物的非食用性“药用”之外,也应当把中医里“药膳”的运用考虑进去。

公共卫生安全应提到重要位置

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所长周训芳认为,基于当前疫情防控攻坚战特定背景下,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这一历史性难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应当主要着眼于填补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控漏洞。

他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强化管理要素,法律名称应修改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首先应当明确野生动物的畜禽遗传资源、药用资源和观赏资源等法律特性,在全面保护和管理所有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准确界定和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合法利用范围,同时引入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杨朝霞也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应该要确立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立法目的。他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修改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防范野生动物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和平安中国建设。”

为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可设立“野生动物危害防控”专章,确立野生动物公共卫生安全制度体系。具体可从野生动物猎捕、实验室管理(如防止病毒泄漏)、杀害、人工繁育、收购、经营(加工)、投寄、运输、出售、走私、检疫、食用、救护、处置等各个环节入手,全面贯彻公共卫生安全的理念,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全面防控。

修法视野可以进一步拓展

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驯养繁殖的乱象,杨朝霞认为主要原因是监管不力,“以至于合法的养殖被非法的养殖,给坑了。”因此,只有全力打击“非法”,才能有效保护“合法”。

野生动物的利用和监管,确实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中面临的一个难题。

周训芳表示,从发展趋势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还应当弘扬尊重自然、敬畏生命的法律价值,在全面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同时,应当更加严格地限制野生动物利用,尽量减少野生动物利用种类和规模。

他建议将修法视野拓展至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宏观体系层面,同步整合修改动物防疫法、中医药法、畜牧法及《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涉及野生动物利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款,从完善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角度,针对所有类型的野生动物实行科学的动态管理,实现由多部法律、法规共同构建的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体系的自洽与协调,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杨朝霞认为,刑法中应增设“非法持有和食用野生动物罪”,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应增加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条款,特别是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约束。

“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滥食的问题之所以如此猖獗,确有传统陋习和立法漏洞的原因,但更关键的是执法不严和执法不力的问题。”杨朝霞认为,有必要改革野生动物保护监管体制,将商业性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产业监管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工繁育活动中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由林草部门继续负责,产业监管和生态监管分离开来,并建立规范化的信息公开和部门协作制度,将中央环保督察覆盖到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充分释放行政监管的作用。

处罚条款有必要做较大修改

《决定》明确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常纪文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也一定会在处罚力度上有所加大。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法律责任”部分中,多数条款是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来规定处罚金额的。

针对这一情况,常纪文表示,《决定》的出台使野生动物失去了交易的价值,相应的也就没有了价格,也就是常说的“货值”,所以,他认为处罚的条款可能要做出较大的修改。

《决定》明确了对违反第二条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常纪文表示,该条款中使用了“参照”的说法,而现行法律中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并不是很明确,因此修法时应该“要把《决定》的内容融入进去,明确法律责任”。

周训芳进一步提醒到,在法律责任的修订方面,既需要将《决定》的规定落实好,也需要慎之又慎,全盘考虑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对《刑法》可能产生的影响。

“《刑法》中一些罪名的设定,是建立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性规定之上的,如果将责任扩大,犯罪行为也有可能大幅度地增加。”周训芳说,因此需要充分评估可能对《刑法》设定的相应罪名的定罪量刑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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