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 绩效奖金(给离职职工发绩效奖金,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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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的咨询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张某于2020年1月开始在A公司任职工作,于2022年3月从A公司离职,4月份入职B公司工作。A公司在2022年5月份,根据上年考核的结果发放2021年期间任职职工的绩效奖金,由于张某已从A公司离职,跟张某商议,打算把其在A公司任职期间的绩效奖金转给B公司,由B公司给其发放并代扣个税。在实施之前,A公司咨询网校答疑老师,问这样操作是否会有税务风险?
关于这样操作是否有风险,需要先看一下相关的税务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A公司在发放2021年度奖金时,张某已经离职离开了原任职单位A公司,即使转款给张某现在任职单位B公司委托代为支付也不能由张某现在的任职单位B公司来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A公司是根据上年考核结果发放职工就职期间的奖金,可以认定A公司对于奖金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
因此,张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的绩效奖金应该在实际发放时由A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A属于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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