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24-03-05 02:0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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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有客户或者朋友问到: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等问题。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个问题,首先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结合这一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伤亡要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必须为上下班途中,涉及到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认定;二、必须是交通事故;三、交通事故须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一、案例解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贾×系汾阳市冰清玉洁餐具清洗消毒配送中心工作人员,工种为清洗餐具等。2018年7月15日中午,原告从单位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至曹兴村村内路段(汾平路)接近村口时,被钢丝绳绊倒受伤,报案于汾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队认为不属交警队管,并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发后,原告入山西省汾阳医院治疗,经诊断: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颈椎多处椎间盘突出等。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后原告贾×于2019年5月18日向被告汾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原告贾×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汾人社工伤[2019]109号《关于汾阳市冰清玉洁餐具清洗消毒配送中心职工贾×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汾阳市冰清玉洁餐具清洗消毒配送中心职工贾×于2018年7月15日12时许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贾×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认定原告于2018年7月15日12时许下班途中所受无责伤害为工伤。

(三)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首先应当确定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其次应当判断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关于交通事故问题,涉案交警部门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仅仅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进行叙述。原告在下班途中所受伤害因欠缺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维持。后经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三要素

(一) 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由此可知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需要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要求。

实践中,“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对于“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比如:下班途中去接孩子、去菜市场买菜,从父母家出发上班,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办完离职手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合理路线原则上指员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的合理路径,但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复杂多样,上下班途中的绕道能否认定为合理路线?通常要结合绕道的原因、必要性、距离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上下班的路线是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作为合理路线的考量标准。比如因接送孩子上下学、去菜市场买菜、下班回父母家等,一般会认定为“合理路线”;如去朋友家聚餐,与朋友约好打球等,通常会排除在“合理路线”的范围之外。

(二)工伤认定中,对于交通事故的理解

1、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交通事故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因车辆发生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事故发生在道路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事故,而并非人为故意造成的事故。

2、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主体

在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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