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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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规章制度范本(精选4篇)
学生规章制度范本 篇1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自修(早晚),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准时参加学校各种集会(晨会、开学结业典礼、成人宣誓仪式等)和各类会议(中考、会考动员、住校生例会、座谈会等),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第二条 学生考勤由值周教师负责,考勤班长执行,考勤班长有权利和义务对班级同学的考勤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做好请假单存档,按时向政教处汇报考勤情况。
第三条 学生请假,一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经班主任同意后,并报政教处批准存档;一个月以上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来校上课或参加活动(课间操等)的,须持医生证明(因病)或家长的报告(因事)到班主任或政教处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上课的,可由本人或家长提出报告,出具有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否则不予以复学。
第六条 上课或晚自修期间因急事因病需要请假外出的,须经班主任或任课老师或坐班教师签批,并向传达室出示出入证,出入证由门卫收取后,方可出校。
第七条 学生请假须持有“泰顺八中学生请假单”,请假单从考勤班长处领处。无重要或特殊情况的不得请假;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手续不全者,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学生上学(上下午、早晚自修)迟到或外出一律在传达室登记。迟到或早退3次者,作旷课一节论处;一个月内旷课4节者,给予公开点名批评;一个月内旷课8节者,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缺课五分之一,或累计旷课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缺课三分之一,或累计旷课达两周者,作自动退学论处。
第九条 未经批准请假的,一律作旷课处理。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2月2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学生规章制度范本 篇2
1、未经实验教师允许,不得随便进入实验室。
2、进入实验室要自觉遵守纪律,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嬉笑,不乱动仪器和其它设施,在指定实验台进行实验,爱护仪器,节约用品。
3、实验开始前,要认真预习实验内容并按照实验要求检查实验用品是否齐全,如有缺损及时报告实验教师;实验过程中,按照规定的实验内容进行实验,遵守操作规程。
4、保持实验室的清洁、整齐,不随地吐痰,实验室中的废纸、火柴等必须放在指定容器中。
5、保障实验安全,杜绝事故发生,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则》,小心使用化学药品,按时完成实验。
6、爱护实验室的一切公物,注意节约用水用物,若损坏了仪器、药品,必须及时报告教师,说明原因,并按照实验室规定酌情赔偿。
7、实验完毕后按教师要求清洗仪器,做好各项清洁工作,将仪器、药品摆放整齐,经老师检查验收后,得到批准方可离开实验室。
学生规章制度范本 篇3
一、课间活动安全
1、禁止在课间奔跑、互相追逐打闹。
2、禁止做有危险性的游戏。
3、禁止学生在不同楼层之间相互交流。
4、禁止攀爬楼层阳台和楼梯扶手,上下楼梯要有序、一律靠右行。
5、禁止在楼梯上玩耍或停留。
6、禁止带钝器之类有伤害性物品进校园。
7、禁止在没有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攀爬体育器材。
8、课间休息时,如有校外陌生人邀请外出,千万不要轻信,以防被人拐骗。
9、课间同学之间发生纠纷,要及时报告班主任或任课老师,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不良后果。
10、不玩火、不摸电,在没有家长的陪同下不得下河游泳。
二、交通安全
1、遵守交通规则,遵守路队规则,整齐有序靠右行。
2、上学、放学路上注意交通安全。放学回家后应先和家长打招呼。
3、禁止12周岁以下学生骑车上学。
4、禁止骑车时单手脱把或双手脱把。
5、禁止在放学或上学途中停留、玩耍、互相追逐打闹。
6、禁止并排在公路上行走或骑车。
三、卫生安全
1、禁止食用“三无”食品。
2、禁止食用过期或变质食品。
3、上学或放学时禁止在校门口附近购买物品,有碍正常的交通秩序。
4、不喝生水,不接受陌生人的食品。
5、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头,勤洗澡,衣服穿着干净整洁。
6、不乱扔纸屑,见到纸屑要主动捡起。
学生规章制度范本 篇4
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 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不上课、聚众闹事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 警告、记过处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见,由教导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行政会审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九、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
1、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2、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解除后转入校文书档案。
3、处分未解除者,一律不发毕业证,高三毕业班学生不予在本校参加补习。
4、受处分的学生,必须每月向有关部门汇报思想两次,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否则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处分应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