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精选

2024-03-30 16:1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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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

第1篇: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文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挂点帮扶活动,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更加健全、内部管理更加规范、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明显增强。实现挂点帮扶的合作社,农产品统一采购和统一销售率达到80%,商标注册率达到90%,超市销售份额占总销售份额的50%,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30%以上,比非挂点帮扶合作社成员收入高20%以上。经过挂点帮扶工作,使一批合作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引导和带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帮扶内容

1、规范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开展挂点帮扶,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基础设备建设,实现挂点帮扶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环境要干净、整洁,办公各项设备齐全。并达到以下十项规范要求:(1)办公场所大门前应挂“××专业合作社”牌子;(2)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正本应悬挂在办公室醒目的地方;(3)室内张贴合作社章程;(4)室内张贴本合作社组织机构设置示意图;(5)室内张贴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6)室内张贴本合作社基本情况及发展规划(文字、表式、图式均可);(7)墙上挂本合作社全体成员基本情况花名册,包括姓名、地址、生产经营项目、入社时间、入社股金、出社时间、出社事由等;(8)墙上挂本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薄;(9)墙上挂本合作社成员产品交易明细薄。(10)墙上挂本合作社社成员公积金积累、股金分红、盈余返还明细薄。

2、依法健全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依法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三会一章九项制度”和“两个机制”。即:(1)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充分保障全体成员对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宗旨。(2)按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好本社章程,贯彻执行好章程的各项约定,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章办事。(3)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生产销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培训教育制度、档案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4)引导合作社建立良好的民主管理和利益分配机制。要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切实提高成员民主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活力。

3、指导合作社进行标准化生产建设。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按照“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的原则,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成员广泛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培训,加强生产信息监管,提高成员的标准化生产意识,全面提升合作社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

4、指导合作社进行品牌化建设。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相关认证。鼓励、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产品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逐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主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

三、措施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农业厅赣农经发[2012]3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全省农业系统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把挂点帮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抓手,主动上门对接,为挂点帮扶的合作社出谋划策。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具体帮扶人员和职责,结合合作社的发展实际,制订详细的帮扶计划。总体上,规范合作社基础设备建设和健全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要在今年6月份之前完成;指导合作社进行标准化生产建设和品牌化建设,要在今年11月份之前取得明显成效,达到省厅规定的标准要求,并在今年工作中不断完善。

第2篇: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企业;模式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股份合作制的概念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股份合作制的不足

(一)家庭联产包责任制的不足

1、不适应农村人口流动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农民进城务工的潮流农民原有的户籍制度名存实亡。许多农民离土离乡,让原本肥沃的耕地大片荒芜,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农业经济的不景气。

2、规模经营难以实现

我国有2.3亿多农户,每户种植的平均规模为0.5公顷。土地经营权转让的制度空白造成部分收益权的缺失,土地的收益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经营土地获得收益和土地经营权通过交换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有进入市场的要求,但在现实中,土地经营权的转让遇到很大阻碍。

(二)股份合作制的不足

1、缺乏统一模式

股份合作制在实际运用中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股份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社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另一种是以农民承包土地使用权为主,资金、技术等参股的股份合作社。

2、缺乏统一立法

目前,国家并没有针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相应法规,甚至连股份合制法人地位等核心问题,也很难从法律上找到依据,因此,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并不明确,直接影响了股份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是在《公司法》中增加股份合作企业立法,还是制定单独的《股份合作制组织法》立法观点尚未统一。

三、股份合作制完善措施

(一)继续贯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

2008年《决定》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股份合作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良,在按人口落实社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目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要弥补其不足,就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把农民承包的土地从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让一部分农民获得股权后安心从事二、三产业;另一部分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市郊农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

(二)选择何种股份合作制模式

股份合作制在实践中是选择“企业”的模式还是选择“股份合作社”的模式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农村深化改革的必由之路。组建农村股份合作社比股份合作企业一个重要优势在于其免缴企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虽然都是股份合作制度,但作为“企业”和“合作社”的缴税标准是不同的。股份合作企业需要按照企业的标准每年缴纳25%的税率,而股份制合作社的纳税标准无具体规定。根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若股份合作社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纳税,其优越性就不言而喻了。股份合作社大都集中在农村,建立之初都面临着资金少规模小的特点,免征企业税就大大减轻了合作社的经济压力,增强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增多了农民股东的分红,提到了农民收入水平。

股份合作社与企业两种形式都要发展,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柱,企业的有无、规模的大小标志着一个国家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因此,我们应当从“企业化”的方面来深化农村的改革,用现代经营方式来推进农业,用现代经营理念来引领农业。股份合作社,不是股份合作制的终点,它只是企业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其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必将走向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完善股份合作制的立法

1、股份合作制立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层次和效力低。目前,制定的股份合作企业法规和规章,都是地方性法规章和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层次和效力最低的,有些甚至知识一些政策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其次,基本内容不一致。由于各个地区都规定了股份合作制文件,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概念、性质、地位、组织机构、资本构成、盈利分配等不统一,导致“一人一把号,个吹各的调”的混乱状态。再次,内容陈旧,目前多数地方性和部门性的股份合作企业法规和规章,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制定的,由于当时对股份合作企业的许多问题缺少理论总结,因此,其立法技术上也比较简单粗糙。随着股份合作制度的发展和成熟,以及农业中股份合作社的出现,都需要在原有股份合作企业规章加以更新。

2、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建议

(1)明确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企业,在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是一种不规范的企业形态,是向公司企业过渡的一种中间形态。因此,有的地方对已经成立的股份合作企业,总是试图将其向公司企业进行引导。而股份合作企业本身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有其存在价值,没有必要非要向公司过渡不可,因为这两种出资方式的法律属性也是有不同。股份合作制包括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家庭承包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权再进一步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两部分,从而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户拥有的是土地折股量化后的权利物权,而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企业拥有的是土地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属于一种用益物权。这种用益物权是依赖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出资后这些就属于公司独立的财产,股东就失去了所有权。这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出资后的土地仍然有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利是不同的。

股份合作制的另一种模式是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既不能以工商法人登记,亦不能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后只能登记为社团法人,这不仅给其经营活动带来不便,而且也难以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主要用于社员的供给,吸收资金方面也很封闭。鉴于股份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股份合作制管理条例或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可以依法登记。

(2)完善股份合作的章程、风险保障机制及破产机制。

首先,建议出台更为细化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示范章程,以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收益权。企业成立时就自愿放弃股东资格的村民,企业在做了一次性现金补偿安置后,他们没有机会再享受公司经营的集体土地的补偿性收益。其次,按照企业章程内部转让股权的转让者,失去股权后也可能发生失去企业经营集体土地的补偿性收益。这些利益的损失,都需要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得到明确而合法的规定。

其次,完善风险保障机制。要明确在合作里出现亏损、农民不能按期领取保底收益时要共担风险。要逐步引导和帮助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建立风险保障制度,保护好农户的利益,保证农户人股土地的安全和收益,并尽量使股份合作组织成为农民争取更大话语权、赢得更多谈判筹码、争取更大收益的谈判平台和经营平台。

(3)完善立法。我国有国有企业法,城乡集体企业法;有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等三资企业法;有合伙企业法,个人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公司法;当然,个体经营的“两户”和各种形式的“承包”也有法规和中央政策。而与此同时,在我国城乡普遍开展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造实践却无法可依。一些学者认为制定《股份合作组织法》为时过早。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和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关是相悖的。股份合作企业或合作社尽管在国外没有先例,在我国也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股份合作也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股份合作组织法》立法时机已经成熟。首先,股份合作制目前已经在全国推广,成功模式的案例说明股份合作作为一个新型的经济组织形式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其次,实践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同时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它制约着股份合作组织自身的健康发展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再次,以家庭承包责任联产制为内核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土地制度的革新,它的发展影响着“三农问题”的解决、“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更关系着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学分析[J].理论前沿,2009(9).

2、金福海,张红霞.股份合作制与股份企业法[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3、王德庆,王本奎.股份合作制理论与实践[M].东北大学出版社,1997.

第3篇: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00-02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概况

1.服务领域不断拓展

2007年9月,我市有了首个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由同类农产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目的是解决小农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抗风险能力。从经营范围看涉及了种植业、养殖业和服务业等,但主要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经营上。合作的内容已从单纯的生产环节扩大到了产前、产中、产后的所有环节,从过去提供生产、加工、仓储、运销、技术信息某一项或某几项服务,发展到直接介入到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全过程。

2.覆盖的区域在逐步扩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已开始逐步打破农村地域的局限,形成跨县市、跨行业的合作社,这不仅消除了地方行业与部门的垄断,而且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3.内部管理逐步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原则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利益共享”,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成立起,就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有的还张贴上墙,明确了社员在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和各部门职责,成立了理事会和监事会,建立了利益分配制度,并接受社员监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在华东地区得到了长足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处于初始阶段,还处于低水平、不规范的状态,有的“官办”色彩比较浓厚,有的还流于形式。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发起人主导内部管理,监督流于形式

由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很多都是由当地能人或村干部发起的,依靠的是家族或村落的亲缘或地缘关系;有的发起人既是理事长又是经理,由一人或少数几人控制着合作社,广大农民的参与热情不够高,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没有形成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规则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有些合作社的《合作社章程》不够规范,流于形式,写一套做一套,没有按照章程规定正常开展活动,有的成立后一年时间连一次活动都没有。各项内部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资金积累制度、风险保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社员入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各类内部管理制度缺乏,利益分配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形成、没有实现盈余返还和二次分配。有的合作社虽然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监事会,但监事会的人选主要由核心社员掌控,同时监事会与理事会存在着组织内地位的差异和信息的不对称,监督也是流于形式。

2.民主理财意识淡薄,财务管理不规范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仅仅开展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或农产品购销等单一业务,与成员农户之间联系松散,没有开展完整的会计核算,更谈不上设置完整的账簿体系。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开展了会计核算,但由于业务的季节性特点,出于节约开支的考虑而采取了记账,没有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这些或根本未建账的、或仅聘用了素质不高的财务人员的合作社,财务管理都有许多问题,如原始凭证填写不规范、账簿设置不完整、科目使用不准确、不按规定登记账簿、社员股金不记明细账、社员与非社员的交易未分别核算等。同时,由于很多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合作社成员的民主理财意识淡薄,理事长或理事会未能很好地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合作社成员大会的权力得不到充分发挥,造成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大,监事会也未能发挥其内部审计作用等。

3.产业化经营程度较低,品牌建设意识相对滞后

当前,该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是停留在鲜活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上,而以初级农产品或初加工农产品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建设无疑很难打造出知名品牌,从而产品的附加值很低,不能体现品牌价值。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建设意识欠缺,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自己的产品注册商标,没有自己的统一包装;更缺乏对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等方面的认识,造成市场竞争力不强。一些合作社和农户受眼前利益驱使,竞争行为不规范,有的以次充好,自砸品牌;有的假冒他人品牌,影响农产品品牌的建设。加上该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域性的合作联盟较少,难以形成组团出击、集中打响品牌的合力。

4.缺乏经营管理人才,发展后劲不足

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效率的一个瓶颈因素是缺少懂管理、了解合作社知识的企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主要以初中及以下学历为主,农技水平不高,且年龄偏大,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人才的缺乏导致了合作社网络营销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严重滞后。

5.政府扶持力度不够,优惠政策难落实

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发展的,目前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合作社数量众多而运行又不够规范。这一方面导致政府在确立扶持对象时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甚至一些冒牌和绩效不良的合作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政府资助,而规范运作、绩效良好的合作社没有得到扶持;另一方面,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面对合作社主体时也很难全面落实。

三、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

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规范运作

农村专业合作社有无生命力,关键在于有无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通过健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奖励制度等,以保障其操作运行的规范化。应健全成员大会,通过制定章程来规范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对合作社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包括对会议事项以及对推选人员可以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也应具有被选举权。要想方设法让每一位合作社成员都真正能参与合作社的运作和管理过程,让每一位成员的利益得失都与合作社的运作情况密不可分,让每一位合作社成员都时刻心系合作社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合作社的凝聚力,有利于实现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适应合作社经营特点的财务管理体制。一是健全管理机构和会计核算体系。业务规模较大的合作社要有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聘用财务人员要坚持持证上岗。兴办了企业的合作社的业务要与相关企业的业务分开核算。要按时处理业务事项和编制财务报告。二是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行钱、账、物分管。对重要或额度较大的资金支付业务,应当集体决策审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合作社在实行盈余返还的同时要提留必需的公共积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拓展服务领域。四是加强票据管理。建立必要的票据使用责任制度,防止票据流失毁坏。五是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六是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

3.拉伸产业链条,加强品牌建设

开展农副产品加工,既能满足人民生活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又能增加农副产品的附加值。不管是进入国际市场还是发展国内市场,都需要加快农产品深加工业的发展步伐。质量与品牌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要求。我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以“做强、做大、培特、培优”为目标,积极探索将同类产业的各级合作社联合起来,组建以特色产业为依托的联合社,通过合作社的整合,增强综合实力和带动力。充分发挥地区的生态资源优势,选择具有地域特色和市场前景的品种作为开发重点,在“专业化”上做文章,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为方向,打出“生态品牌”。

4.加强人员培训,增强发展后劲

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地发展,人才培训是关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培训计划,分层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业务培训。合作社成员和农户以合作意识培训为重点,让他们都知道什么是合作社?为什么要合作?怎样合作?合作社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以经营管理业务知识培训为主,使他们懂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怎样联系农户来开展服务运作?怎样建立营销网络以开拓市场?怎样加强本社品牌建设和文化建设等?合作社财务人员以会计业务知识培训为主,认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在合作社中普遍建立健全正规化、规范化的财务账目,确保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结束语

支持合作社发展是一项重要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在资金、技术、人才、经营等诸多方面都会遇到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应完善制度供给的保障体系。通过体系构建,形成一个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系统,实现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永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探讨――基于可持续发展[J].当代经济,2009(3下):106-107.

第4篇: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文

(一)改善农村贫困状况山西省贫困人口在全国所占比重也是较大的,仅部级贫困县就有35个。尽管自然因素是导致山西农村贫困的重要因素,但是自然条件也是一种无法改变的事实。所以,要想改变山西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就要重视人文因素的改进,从各级政府合理合法引导和农民本身的组织管理调整两个方面入手,这样才是务实之举。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的组织。一方面,它有效地调动了政府和农民的积极性,让政府积极担保,让农民积极参保并共负盈亏,有效地为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便变相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它还克服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按照自愿原则将农民组织起来,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更加有利于农村的集体生产和生活。基于此,保险合作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最终实现农村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现农村社会良性自治山西以山地、丘陵居多,除少量的平原外,农村大多分布在山区、丘陵间的平地上,比如吕梁山区,这更加凸显出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自给自足性。除此之外,在中国,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地位上较为尴尬:充分的自治权与小农经济下权力的畸变。我们曾对山西某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因为行政管理监督不力、官本位严重以及交通不便导致文化闭塞。山西个别农村社会不仅出现严重的村委贿选现象,而且在征地拆迁方面,村委会贪污补偿款现象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何谈良性自治?农民的自治意识和途径都自觉不自觉的被压制了。而农业保险合作社体现的是经济思想和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将农民有序的组织起来,即按照自愿原则,认缴一定的股本,加入合作社,实现技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组织地实现良性的自我管理,简单而灵活。倘若管理和监督有序,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类政策真正的可以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可以克服当前基层腐败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最终实现山西农村社会的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

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是以良好的人文条件、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为依托的,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的现实条件,这项制度才会独立的发展起来。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省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是,山西省农村社会在自然地理条件、农业种植的客观结构现状、农民文化观念、农业政策、政府财政状况以及政府重视程度等各方面会凸现出较大的地域性、差异性与复杂性,这些都会使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农村社会的建立面临着考验,甚至抵制。基于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农业保险合作社以自然村、乡、镇为基础单位,以农户为主要的参保主体,对地域、人文的同质性有一定的要求,这有利于克服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同时它对农业风险的异质性也有一定的考量,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担农业风险,实现真正的风险分担。但是,以山西贫困地区而言,“山西省贫困人口基本分布在地域偏远、交通闭塞、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劣的地方”,[1]这些地方因地域原因较为分散,难以整合;即便聚集在统一地域,而“人文、地域的高度趋同性又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如此,合作社成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当然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是,这也会使得农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功能变得毫无意义”。[2]所以,如何面对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从而发挥农业保险的实际效用,是山西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文化观念的限制性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户历来被认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传统,其深层原因是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3]山西特殊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造就了山西农村社会特殊的传统文化和观念。通过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发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文化观念。一种是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社会的新的“私欲”观,即伴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普及和市场经济对农村传统社会结构的侵蚀,农民群体的局限性在新的时代有了新的体现:金钱观念和攀比观念较重,参与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较低,缺乏公共道德和公共文化的认识。一种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社会的旧的“封闭”观,分散性和组织性很低,公共意识缺乏。这种氛围或者社会风气,也有可能会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存在以及功能的发挥带来阻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虽然会降低道德的逆向风险,但是这仅仅是合作社成立后理想的设计而已,至于农民会不会为了‘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加入合作社,还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

(三)基层腐败的蔓延在山西农村社会,“基层腐败渗透到经济建设、村民自治、社会管理、基本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方法多样,手段高明,神通广大,无所不用其极”。[4]一是农村社会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之间存在着非法利益的绑架关系,导致贿选现象严重,所以村委会成员无法真正代表农民的切身利益;二是高层腐败和基层腐败对农村社会治理的渗透,加剧了农村社会官本位思想,使得攀比之风、为富不仁、金钱观等不良社会风气蔓延,并不断侵蚀着主流农村文化的公共空间。基于此,会给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管理和组织带来更大的阻力,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勾结完全会使得“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存在被少数人控制并支配的风险;基层腐败的盛行也会导致个别基层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中的引导误区和腐败潜质以及执行力度不大。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良性管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本该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如果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精力投入不够,那么,可以说,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山西是无法取得实效的。

(四)人力资源与技术问题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其对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的需求更大。对于山西农村社会而言,农业保险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在实际操作中,它必须要涉及到如何确定保险范围、险种、保险责任和补偿标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必备的知识和技术作指导。而且,农业保险合作社还面临管理技术上的难题:一是由农民参保组成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如何实现良性的自治管理的问题,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如何定位;二是政府如何以百姓可以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对这些合作社进行引导的问题;三是如何让政府成为再保险人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力资源和技术的供给。

三、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政策建议

山西省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面临一些前瞻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自然方面的,又有人文方面的。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基础上,去发掘符合人民利益、符合老百姓需求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实现形式。

(一)完善农业保险合作社立法制度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真正地实施一项制度,并且使其发挥应有的现实意义,那么,必须要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使其有法可依。1.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依据此法80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应该充分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实施奠定立法基础。2.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拥有制定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必须是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时,一方面,必须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论证,必须要结合山西省历史的、现实的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制定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必须要具有前瞻性,能够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提供立法指导。所以,立法前必须做好调研工作。3.依据《立法法》7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事项,有权制定规章。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不仅需要山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与之相关的法规,而且还需要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规章,因为如前所述,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与农村社会的地理因素、观念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息息相关,具有很强的地方性,所以必须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将农业保险合作制度细则化、可操作化,这样才会真正地得到实施,才会为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进一步讲,为了保证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放权,赋予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政府规章,还要监督权力,要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规章的监督审核作用,确保法令的统一性和人民性。4.山西省农业保险合作社法规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和条件。这一项要坚持四个原则:人民利益原则,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农户参与与政府主导辩证统一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原则。在条件设立上严宽相济,但是有一条必须明确,即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2)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运行过程。这一项目的在于保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可操作性,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原则。最大限度的体现农民群体的自治性。(3)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组织机构、村委会、乡(镇)以上政府在农业保险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一项内容的延伸与补充。明确权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内在的法律逻辑,而且也有力地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否则,形同虚设。(4)农业保险的险种(法定险种和自愿险种)、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两项内容的细化。立法时应当给与原则性的指导,最好以“禁止性条款”的形式存在。各地方、各个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可以根据本地区、本乡镇、本自然村的地理、人文和农业风险情况自行拟定具体方案,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5)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于这一项内容,应当积极采纳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归纳。最重要的是明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6)法律责任。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公司、企业、农户、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机构等等都要成为法律责任主体。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法律宣传和相关政策工作。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这是人之常情。所以在法律政策宣传时,首先,最重要的是让农户明白农业保险合作社到底能否给他们带来合法正当利益,且这个利益是多少;二是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白农村“公共文化”的重要性,为避免道德逆向选择奠定法律文化基础。

(二)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在一定地域内,山西的农村社会在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方面具有高度的趋同性,这种高度趋同性必然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倘若以村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然会让此制度失去分担农业风险的效用。所以,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1.按照地缘优势和经济优势,将同一乡(镇)的村落进行整合,建立一个统一的农业保险合作总社。而后以村为单位,设立分社,便于内部管理。在推行方面,先进行试点,而后再向其他乡(镇)、县推行。2.在合作社准入条件方面,采取自愿原则。即农户认缴一定的股本,自愿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成员。股本的缴纳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情况、农业收入情况以及农业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可以设最低入股数额。3.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合作社组织机构应以农业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为参考,但是切忌完全模仿。组织机构的名称设置要兼顾农户的知识储备、文化观念、乡规民约和日常语言,不能为了赶时髦,过分引进一些专业化很强的名词,使合作社成员和农民群体一时无法理解和把握。总体看来,组织机构必须包括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理赔机构五个。(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决策,真正反映民情民意,并根据需要,选举产生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委员会。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及其委员会的职责是:选举产生其他各个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遵守山西省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政府的指导和参与下,制定符合本地方农村社会长远发展和合作社成员利益的、保证合作社有效运行的重要细则,即《农业保险合作社实施细则》,比如保险险种的种类、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等;与总合作社和分合作社进行对接,完成政策传达、汇报、交流等工作。(2)执行、监督、理赔机构、争议仲裁机构则由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每年必须按时向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做述职报告。执行机构具体执行大会产生的决策;监督机构主要执行监督职能,确保决策有效执行;理赔机构则是在保险行为发生之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处理保险合作社运作过程中,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社成员与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理赔机构之间的争议,原则上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应该纳入司法程序。(3)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由司法机构指派成立,既要向合作社成员定时宣传法律知识,又要向合作社成员及其机构在保险理赔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4.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皆由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总社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者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体成员直接选举和分社代表成员直接选举产生,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实现农户自主管理。5.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业保险的实现形式和组织,应当遵循成员自治原则。它与村委会是不同的。不过,伴随着保险合作社的日益成熟,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成熟,可以参考法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建立的经验,拓展中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比如“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5]等。

(三)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基层政府必须要在农业合作社的建构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的是实现抗拒农业风险、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所以,它能像保险公司那样自负盈亏,必须要受到政府的扶持,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要参保主体的自治组织,虽然它在很大程度上允许合作社成员自主管理,但是这种自治性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公共政策基础上的自治,所以当然需要政府的指导。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农民阶层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更好地实现农村和农民的文化整合,克服传统文化观念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阻碍;二是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帮助,确保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克服合作社技术管理匮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制度上的宣传。福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之所以能在农村广泛推行,和基层官员的大力宣传有着密切的联系,西滨乡政府专门抽调大批干部集体下乡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优越性,[6]此举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功奠定了群众基础。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必须也要具备雄厚的群众基础,而要想获得民心,必须加强与老百姓最为贴近的基层人民政府的宣传力度。在宣传方面,一是要讲求宣传方式,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态度、行为和语言来讲解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讲求宣传内容,力求务实,能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不仅要让老百姓知道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还要积极的向老百姓宣传和讲解农业保险法律知识;三是要政策公开,一定要让老百姓清楚的明白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方面的具体政策。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重在科学有效的宣传,宣传到位,政府才能获得民心支持;宣传到位,老百姓才会真正认识和把握合作社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才会作出选择。2.决策上的指导和监督。包括三点:(1)倘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县级政府必须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因素和地缘因素科学合理地负责村落的整合,这种整合切忌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多听民意,多了解村落的地理和人文因素。(2)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之后,县级、乡(镇)级政府还必须要对合作社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决策及其执行符合农业发展战略需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和老百姓的根本利益。(3)决策上的指导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做到上通下达,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发展战略要求,又要符合老百姓的意愿,尊重农业保险合作总社和分社的自治。3.技术和人才上的帮扶。农业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以及农业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的评估等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但是,合作社成员主要以农民为主体,后者在知识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较为欠缺,所以,基层政府必须要为保险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才配给。一是指导合作社关于技术上的决策;二是宣传、讲解和传授保险知识,加强对合作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理赔机构组成人员的培训;三是在保险责任发生期间,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4.必要的法律援助。一是对合作社全体成员宣传保险法律知识;二是加强对合作社各个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三是当争议仲裁机构对一些争议进行调解时,要派遣法律援助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争议事件跟踪。

(四)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这就类似于政府绩效管理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形式。这种评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政府机关的自我考评,在现实中能够有效克服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引发的考评不公,对促进政府部门的作风转变,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7]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实现抵御农业风险、推动农业和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它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农民群体、合作社组织、政府机关、市场主体等,在这些主体中,政府机关在信息、技术、权力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必须要依靠政府机关进行决策指导和技术帮助,所以,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使其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上正确地履行职责,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成立“第三方机构”,对其行为进行评估,以起到监督的效果。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地位和职责应该参考以下四个方面:1.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其目的和任务在于代表社会公众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参保成员(主要是农民群体)监督政府的行为,以保证政府政策的合理合法实施、合作社成员的合法利益以及公共利益。2.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成员构成应该多样化,按一定的比例吸收合作社成员代表、不同职业的社会公众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群体。合作社联合会成员虽然在学历、社会地位、身份、职业、民族方面等各有不同,但是也要把握住基本的准入资格:一是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热心社会公益,三是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道德责任感。3.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1)定期对政府在建立和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行为进行科学和客观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2)在科学考察和调研的基础上,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向政府机关和农业保险合作社自治组织建言献策,最大限度的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3)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其成员参与诉讼。4.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应该以市为单位成立总会,以县为单位成立分会。当然,在这里,“县”、“市”仅仅是行政区划的划分方便而已,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非政府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地位。如前所述,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每一个乡应该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总社。那么,在此基础上,每一个市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而后以县为单位成立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分会,分别代表不同乡(镇)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应该对市级以及市级以下政府的相关行为都要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按照地缘因素和经济因素将几个村落整合,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因为地缘因素和种植结构的趋同性,农业风险可能还会存在“一损俱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各国通例,设立再保险制度。对于山西而言,以乡(镇)为单位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为投保人,以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为保险人,保险标的应该根据农业保险合作总社成员共同遭受的农业风险确定具体险种,比如因旱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给全体社员造成的风险,都可以参保。需要强调的是,伴随着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健全与日趋成熟以及合作社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再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可以逐步实现多元化,即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可以拓展到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市场准入资格、与保险合作社有利害关系、且能够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社会组织等。再者,条件成熟的话,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应该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的范畴,统一规划和调整。

(六)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切入点,健全保险合作社制度评估机制在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皆来源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国家各项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此,山西省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项具体的政策、法规、规章,到底符不符合山西省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是否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既不是某个官员或政府部门说了算,也不是某个专家学者说了算,而是应该以与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民群众及其代表为主,并在政府、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积极参与下共同进行评估,才能得出相对确切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才具有“人民性”。所以,在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下,山西省应该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切入点,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制度评估机制。简而言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积极吸纳那些真正能够代表山西省各阶层人民的代表进入权力机关,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立法、政策评估工作,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性”,而非“特权性”。二是厘清山西省、各市、各县、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层级关系,健全各级代表大会之间的流通机制,保证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的上通下达。三是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如前所述,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那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都需要予以明确,以免相互推诿,导致政令不行。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进行评估时,必须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召开听证会,必须要吸纳公众参与,保证政策、法规的公开、公正以及人民性。

四、结语

第5篇: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文

《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1月17日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251号政府令公布,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全国率先出台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域的地方政府规章,对于加强和规范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构建新型生产经营队伍,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粮稳天下安,而“粮稳”要依靠稳定的农业生产能力,要靠掌握了先进生产技术、实现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指示,发展现代农业,要在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上,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加快构建职业农民队伍,形成一支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

当前,农业还是现代化建设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保障农民的核心利益,让种田变成一个富裕、体面、有稳定预期的职业,最终还要靠转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大农业。生产集约化、农民职业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青岛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据统计,2016年青岛市610万亩承包耕地中,已有230万亩实现有序流转,流出土地农户达到40.49万户。全市50亩以上的土地规模经营主体15000余家。到2020年全市承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将达到70%以上。青岛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一大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需要一大批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服务。

青岛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迈进,要求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同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业从业人口职业化,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抓紧制定出台一部切合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为依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总体部署,构建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构建与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小康社会建设相适应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办法》制定的主要工作

(一)立法准备工作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了“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部署。2013年青岛市实施现代农业十大工程,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列为智慧农业工程的主要内容。为促进全市农民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市农委提报了《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办法》市政府规章调研项目建议。市政府予以立项。2013―2015年,市农委连续3年组织开展了农民教育培训立法调研工作。这期间我国农民培训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农业部启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青岛市农民教育培训政府规章立法调研工作也逐步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向转移。

2016年市政府将《青岛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办法》列为政府规章完成项目。市农委成立了起草小组,制定了新型职业农民技能教育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工和工作进度要求,起草工作全面启动。

通过对立法依据文件的全面梳理学习,结合当前青岛市工作实际,原规章名称《青岛市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办法》难以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工作要求。为此,按照程序将规章名称变更为《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

(二)开展立法研究

1. 研究立法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规范文件,其制定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为此,《办法》制定的首要环节就是全面系统地学习研究相关的立法依据,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农业部等有关部委文件,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将《办法》制定依据和参考文献汇编成册,作为送审材料之一。

2. 开展学习调研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学习调研,学习外地成功经验。甘肃省是较早完成农民教育培训地方立法的省份,为学习《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条例》立法经验和实施效果,赴甘肃省开展了学习调研。为掌握基层实情,赴各区市调研,与有关部门、镇政府、种粮大户等广泛交流,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 厘清有关概念和法律关系

包括新型业农民的概念,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定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农民教育培训的法律关系,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法律属性等。

4. 明确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体制机制不健全,农民教育培训决策、协调、监管、运行机制有待完善;基础薄弱,条件能力不足;新型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体系尚未建立;农民教育培训规模、层次不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等。

5. 提出立法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主要包括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认定管理制度和扶持服务制度等。

(三)起草初稿

“农民培训”是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规定的农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的公益性职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农民教育培训职能的具体落实。起草过程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依法原则。《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建立的制度、规范的事项要合法。全面汇集、学习、研究相关的上位法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法律,中央文件、农业部等部委文件、山东省文件、青岛市委市政府文件,外省和成都、宁波、南京等副省级城市规范性文件。《办法》制定的程序要合法。依照《青岛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完成规定程序,制作规定的文件。

民主原则。广泛征求市直部门、区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集思广益,提高《办法》起草质量和可操作性。

科学原则。注重系统性和逻辑性,将《办法》与法律法规、中央政策、省市部署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避免产生冲突。整个《办法》的架构清晰,条款逻辑严谨。主体、客体、措施等语句、措辞严谨,内涵外延明确。

实用原则。2016年农业部支持青岛市创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市。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制度设计应当以农业部政策为依据,建立健全整体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制度和措施,核心是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推行认定管理,出台扶持政策,与整体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有效衔接。

《办法》起草的核心是将国家出台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条法化。起草工作围绕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体系展开,确保每一环节、每一条文、每一事项的合法性、连贯性、系统性和前瞻性,适应当前和今后的工作实际,使国家政策能够在青岛市落地,起到促进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作用。

(四)征求意见与异议处理

征求意见是民主立法的具体体现。起草过程中,采取了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送审前,分别向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了相关市直部门座谈会。针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和正确处理。

2016年4月,市农委邀请农业部、中央农广校、青岛市委党校、青岛农业大学等专家,对《办法(初稿)》进行了论证。论证意见认为,青岛市率先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出制度性安排,意义重大,在全国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办法》符合中央部署要求和青岛实际,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经社会征求意见、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和多轮修改,具备了送审条件,建议尽快出台。

(五)送审与公布

《办法(初稿)》经市农委委务会研究通过后向市政府送审。送审以后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和草案制定,面向有关区市和市直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通过政务网、法制办网站、农业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正确处理了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分歧。《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于2016年11月17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251号政府令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青岛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保障、附则,共5章35条。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

本章重点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概念和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规划计划、组织领导、责任分工与专项资金安排。由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个全新的概念,首先要明确定义与范围。《办法》直接引用国家文件内容,第二条规定,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职业、具有较高专业技能、较好的管理经验、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指教育培训、认定服务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农民职业化促进活动。为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责任落实,《办法》第五条明_规定了市、有关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特别是要求农村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组织工作,指导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相关工作。农村地区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关于第二章教育培训

本章重点规范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划、多元培训机制、培训条件建设、教材编制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选拔推荐、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绩效评估等。一是规范了培训主体和基本要求。为适应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求,《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健全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依托、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参与的多元培育体系,并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区域、分产业、分类型确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同时《办法》规定,应当分级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和科学的师资配置、考核和报酬制度。二是规范培训对象、要求和程序。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当突出重点,《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分别明确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和推荐参训程序。第十六条要求培训机构按照培训任务要求编制培训计划,重点培训专业技能、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公共知识等。同时提出,培训教学活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规律和农民学习特点,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其中,生产经营型应当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的全程培训。提倡开展参与式、互动式培训,发展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和在线管理考核。三是明确培训责任。《办法》要求培训机构不得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并应当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培训档案。培训活动所涉及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及其使用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市、有关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开展日常考核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关于第三章认定管理

本章重点规范了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原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退出机制、统计制度和工作责任。认定管理是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政策体系的关键环节,有利于引导新型职业农民接受教育培训、落实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培养和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一是明确了认定原则、程序和条件。《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明确认定标准和程序。《办法》第二十三条列出了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基本条件包括,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和返乡创业人员等;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中成效突出的人员;在带领、指导、服务农民增收致富和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示范带头作用显著的人员。考虑到各地农村发展水平的差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三是明确了动态管理。为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质量,切实落实好扶持政策,必须实行动态管理方式。《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型职业农民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设定了退出条件。

(四)关于第四章政策保障

本章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现行政策,重点规范、整合了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优先承担支农项目、设施用地用电政策,税收优惠、融资、保险、社保、公益岗位政策等。为保证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政策保障体系,确定扶持政策和扶持方式,明确扶持项目、扶持范围、扶持标准和扶持时限等,并及时公开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开公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资金项目、实施绩效等信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6篇: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发展;合作社;质量;保证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迅猛发展,从已公布的情况看,全国仅2009年就比2008年增长一倍多。从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看,一部分规范运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在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产增收等方面,显现出了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是只有框架的“空壳社”,或是以合作社的名义为少数人服务的“伪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合作社的发展道路,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了搞形式主义的样板,甚至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不但没有给农民带来应有的实惠,还产生了消极影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质量上的必要条件

虽然,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是难免的,但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应当尽量少出问题,少走弯路,不能放任自流。发展需要有数量上的增长,但重要的是质量上要有保证,没有质量做保证的发展不是真正的发展,只有数量而没有质量的发展等于没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的增长是很容易的,而在质量上的提高是难能可贵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要有一定的组织形式,而且要有实在的经营活动和规范的运行机制。

二、当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面。一是过于追求数量上的增长,把数量的增长作为考核政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绩的重要指标,致使一些地方在形式上建立了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结果是成绩一大堆,而真正能发挥积极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却很少;二是先发展后规范,不管是否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先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建立起来,之后再去规范,结果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较多,问题也较多,规范难度大,农民兴办和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第二,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方面。一是一些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有偏见,认为搞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简单地归大堆,又要吃大锅饭,态度不积极,不主动,不愿意兴办,不愿意加入;二是一些基层干部指导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为完成上级任务,被动地指导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形式上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得很有声色,有成员、有机构、有章程、有制度,各种手续俱备,但就是运营上没有行动,专业合作社成为形同虚设的空架子。

第三,在利益趋动方面。一是一些企业为享受到国家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积极发起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个合作社的机构和运行都在企业的控制之下,企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结果是企业赚得盆满锅满,而农民得到的实惠却很少;二是一些企业、组织或社会团体为得到国家的扶持资金,将自己包装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以获取不劳而获的利益。

三、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要采取切实措施

第一,坚持标准,重视质量。一是要树立质量重于数量的观念,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谋求数量上的增长,要改变在业绩考核上重数量轻质量的做法,要制定包括质量和数量在内的考核指标体系,要在发展合作社数量、成员数量、制度建设、运行情况、农民增收、成员评价等做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二是对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指导、培育、扶持,批准设立的主管部门要按标准严格审查、审批和登记;三是对已经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调查摸底,搞好分类指导,对不符合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给予取缔,什么时候达到标准,就什么时候再给予批准设立。

第二,认真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保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让广大农民了解成立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掌握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使广大农民积极组建和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参与合作社的运行、管理、监督的自觉性。要增强管理人员“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加强指导,用好扶持政策。一是建立辅导员制度,要在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内部组建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具体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二是搞好对合作社管理人员培训,增强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定期进行知识更新;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发展、规范、整合、提质”的总体要求,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绿色食品等有机结合起来,指导相同类别的合作经济组织搞好整合,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提质;四是借助中央“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的要求,用好用活扶持资金,把扶持资金真正用到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上来,并做好使用方面的检查和监督;五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信贷、土地、税收等有关方面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倾斜,鼓励、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增强合作社的示范带动能力。

第四,加强监督。首先,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要求,加强内部监督。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要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服务,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按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表决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加以制止或举报。其次,搞好外部监督。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计监督制度,要制定监督管理办法,要做好对合作社依法规范运行的检查和财务审计,要保证内部监督得以实现,要对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的行为给予纠正,要对责任人给予处罚,要对违法行为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Z].

2、中央2010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Z].

3、农民日报记者彭丹梅采访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孙中华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Z].

4、农业部等十一部、委、局《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Z].

第7篇: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状况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经历了自发组建、探索引导、依法推进、积极利用四个阶段。截止2009年9月,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发展到1.4万家,合作社成员数达到61.3万个,带动非成员农户总数达到382.4万户,入社和带动农户占全省总农户数的39.8%。

合作社发展迈上新台阶。一是实现了农业主导产业全覆盖。目前,我省农、林、牧、渔各产业和具有优势的主要特色农业行业,合作社实现了全面覆盖;特别是粮食生产合作社和农机、植保、测土配方、沼气等服务类合作社出现快速发展。二是提升了合作层次。越来越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生产领域合作向品牌、流通、加工等经营领域合作拓展,有相当一批合作社实行了农资供应、质量标准、生产技术、品牌包装、市场营销、基地认证等统一服务。三是形成了多形式兴办的新局面。各地积极鼓励农机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能人、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个人牵头领办合作社,其中农民牵头组建占了全省合作社总数的83.2%。

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取得新进展。主要体现在:办社宗旨上,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以实现利润为目标;合作方式上,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民参加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影响自主经营权利,不变更家庭财产关系;经营内容上,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组织管理上,实行自愿联合,民主办社;利益分配上,努力实现成员收入最大化,盈余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二次返利。目前,合作社初步体现了“五有”:有一个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有一个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有一个民主的组织管理体制,有一个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联结机制。到2008年底,全省有3558家合作社通过规范化建设认定,505家合作社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合作社制度建设取得新突破。首先,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存在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登记混乱和内部管理动作不规范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1月11日通过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从而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解决了合作社的市场主体问题,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其次,建立工商登记制度。明确经工商登记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济性质标注为“合作社”,体现了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法人。第三,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形成了一套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

合作社发展环境实现新改善。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作为合作社的政策支撑,形成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合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局面。一是政策扶持。明确了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用电、工商登记和注册及用人等十方面的扶持政策。二是财政扶持。省政府从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每年对制度健全、运作规范、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0~30万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合作社的基础设施建设、社员教育培训、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全省已累计安排资金1.4亿元,扶持了86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税收扶持。省国税、地税部门明确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生产及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金。四是信贷扶持。2006至2008年,全省合作社及成员贷款金额达26亿元。

合作社组织制度应用迈出新步伐。以合作社建设为平台,把合作社的制度优势不断引入到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和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一是借助合作社具有的区域性、专业性和外联市场、内联农户的优势,构筑优势主导产业。二是通过为农户提供资金和技术服务,推广农业新技术。2006年,我省选择了10个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县,开展了“百社万户”测土配方施肥服务活动。2007年,又选择1000家服务能力较强的合作社,为10万社员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带动了100万户农户运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较好地解决了技术推广不经济、不到位的问题,加快了科技进村入户。三是借助合作社的治理机制,把标准化知识和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普及、教育培训延伸到农户,引导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全面落实源头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困难

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已经为农村、农业、农民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也应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生事物”尚处初级阶段,还有很大的完善和发展空间。当前要重视和解决内外因素造成的一些问题与困扰。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身问题。主要有: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覆盖规模、社员规模、经营规模、资产规模偏小。据调查,目前全省入社农户仅占全省总农户数的4.2%,占全省纯农户的15%;合作社成员数在100个以下的占80.5%,平均成员数仅54个;合作社其成员出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47.1%、其年经营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占25.4%,其年纯盈余20万元以下的占52%。与此同时,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和服务停留在初级产品销售及信息、技术层面上,经营内容单一,服务层次较低,市场开拓能力偏弱;表现为组织社员及农户的产品进入市场程度不高和社员家庭经营生产与合作社统一营销服务联结不紧,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

内部运行和管理不规范。尽管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了章程,并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等自我管理、自我运作机构,但实际上大多流于形式,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与监督,制度不全、财务不明、产权不清、利益联结不紧密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的合作社,“企社不分”的现象十分突出,其财务关系、财产关系、利益关系混乱;有的合作社股份化色彩过于浓重,分配制度不规范,损害社员利益,偏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原旨。

社员及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在合作社的社员中,有的合作意识淡薄,参与合作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不高;有的风险意识比较差,只能“利益共享”,难以“风险共担”。在合作社管理者中,有的缺乏专业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经验,习惯于用单纯行政手段或单纯企管方式来管理合作社,严重制约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

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因素。主要有:相关要素扶持政策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热情不高,推动不力;主要表现在政策层面缺少扶持力度,税费减免、金融信贷和用地政策难以到位,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瓶颈。

“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机制不协调。一是表现为“能人”个人决策与民主管理决策之间的矛盾。“能人”希望以自己对市场的判断,作出及时、灵活的经营决策;而按照民主管理原则,重大决策事项需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投票决定,由此可能造成决策滞后、延误商机。二是表现为“能人”治社与“一人一票”表决机制的矛盾。“一人一票”虽有利于防止个别人或少数人“内控”,但同时对“能人”投资、“能人”决策、“能人”治社的积极性、主动性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表现为“能人”独揽与民主管理虚设的矛盾。实践中,由于社员对“能人”的过分依赖和信任,往往出现“能人”独当一面,甚至大包大揽,使得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社员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主体地位发生动摇。四是表现为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按60%交易量(额)返利的分配方式,对于合作社中作出主要贡献的高层管理者、有经验的营销人员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制约了领头人办社的积极性。

法律法规个别条款难操作。一是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准入上只强调“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五名以上成员",而注册资金、社员出资额等则明确由章程来规定;这表面看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一定空间,但在民主决策的过程中却较难排除少数人的意志成为社员大会的决定,甚至会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成其他类同企业。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而农民的概念目前并不明确,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民将成为职业的一种,不应该是身份的象征。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按章程规定设立社员代表大会,这意味着成员在150人以下的不能设立社员代表大会,并且实际上绝大多数合作社尚无安排150人与会的会场。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检,这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五是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合作社成员出资不需要进行验资,这容易造成成员虚假出资,给农民入社退社以及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时的债权债务处理留下隐患。

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的对策

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合作社的建设目标和功能。要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性质和“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办社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要求,不断地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到2012年,我省目标是建设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6000家,其中要认定产业优势较明、服务功能较全、带动能力较强、运行机制较优、经营绩效显著、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600家。同时要实现50%的纯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50%社员的农资和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购买和销售。从而,把合作社真正建设成为凝聚农民增收致富、发展当地优势产业、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兴旺繁荣农民经济的基本载体和平台。

创新发展机制,提升合作社的覆盖面。一是积极鼓励农村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农机大户、农技推广机构、基层供销社、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村基层组织,利用各自优势和资源牵头兴办合作社,促进合作社多层次、多形式发展。二是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培育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技术、有市场、有加工、有潜力和产权安排平衡、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优秀骨干型合作社,扩大合作社对优势产业和基地农户的覆盖面、带动面。

创新运行机制,提升合作社的竞争力。一是深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重点在符合法律基本要求和体现合作社基本宗旨两个层面上,继续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其健康发展。二是以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建设为重点,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有关重大关系,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家庭经营的关系、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关系、股东成员与非股东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的关系、合作社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合作社与农村基层组织的关系等。三是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五化”创建活动为载体,着力推进品牌和市场建设。四是以做大做强合作社为目标,努力打破区域界限,积极推进合作社按行业类别、产品属性重组联合,引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加工型合作社发展,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提升合作社综合竞争能力。

创新政策支撑机制,提升合作社的发展环境。狠抓税收、信贷、金融、用地、用电、保险、人才引进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的落实。尤其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逐年增加财政扶持资金和贴息,重点资助有产业基础、群众欢迎、带动性较强、市场潜力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扶贫开发以及农产品加工等重点工程项目时,优先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现代流通业、建设公共物流平台和营销平台,引导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信用合作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向外地拓展生产经营。

创新内部管理机制,提升合作社的运行质量。一是着力增强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千方百计为社员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产品销售等服务,来提高社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增加社员收益。二是着力增强合作社的组织约束力,教育社员自觉遵守合作社的章程,执行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在决策制度、财务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标准化生产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上下功夫,引导社员增强对合作社组织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归属感。三是着力增强合作社的民主管理能力,坚持民主管理制度,按章程规定开好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重大事项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四是着力增强合作社的内部控制力,科学设置管理幅度和层级,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五是着力提高合作社的品牌影响力。通过加强技术指导,统一生产标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开展全程质量控制,规范生产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引导社员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和市场营销意识,切实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8篇: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 新时期 农业 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2-0023-01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四群”教育工作,进一步做好“五行动”示范村、快进村和进步村建设工作,平达乡2013年初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行动中就确立了相应的示范村、快进村和进步村。一年来,我乡通过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得力措施贯彻落实《合作社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为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做出应有贡献,现将我乡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13年底,全乡共发展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0家,并全部到县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其中,烤烟专业合作社9家,姬松茸专业合作社3家,山葵专业合作社2家,核桃专业合作社1家,养猪专业合作社1家,石斛专业合作社1家,农机专业合作社2家,茶叶专业合作社1家,社员总数达4858人。

2013年初,按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引领,典型带动,整体提高”的原则,我乡将“龙陵县利民茶叶专业合作社”确定为全乡示范社,将“龙陵县宏盛山葵种植专业合作”和“龙陵县金秋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确定为快进社,将“龙陵县康农石斛专业合作社”“龙陵县晨光核桃专业合作社”“龙陵县天鑫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龙陵县河尾烤烟专业合作社”和“龙陵县安庆烤烟专业合作社”确立为进步社,同时促使不同层次的专业合作社在规章制度建设、民主决策、产品创建,盈余分配,档案资料完善,会计核算等方面有明显提高,努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水平。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1.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由于我乡各村区域不同,传统产业,优势产业及主导产业等不同,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我乡各村都能较好地依托当地自然资源,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产品进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我乡注册登记的20个专业合作社中,各村都是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而创办的,围绕主导产业创办的烤烟,姬松茸、山葵,核桃、茶叶、石斛专业合作社,围绕畜牧业创办的养猪专业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服务创办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等。

2.政府牵头引导,不搞强迫命令,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到民办,民营、民受益,保持农民特色。我乡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政府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帮助合作社做好筹建工作,制定合作社章程,发展社团等,不搞强迫命令,让农民自愿加入合作社,充分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3.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宣传的舆论引导,在各村(社区)、各合作社广泛开展创建示范典型宣传工作,营造争示范、争进位,促发展的良好氛围。

4.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加强管理和引导,进一步规范合作社运作。合作社登记成立后,我们帮助和指导合作社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使合作社能较好的执行、引导合作社合法经营,不断规范合作社运作;二是积极扶持合作社发展,使他们得到较好的发展;三是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专门培训,带领合作社负责人到龙陵培训一次,乡引导组织培训三次;四是为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等,引导19个专业合作社在建章建制上同茶叶示范专业合作社学习。

5.明确责任目标,重点打造1个示范社、2个快进社和5个进步社,做到a、有规范章程,有制度并上墙;b、年度召开一次社员大会;c、销售额、社员利润明显增长,二次返利到位;d、财会系统健全规范,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按要求报送报表;e、产品质量提升或有计划地开发新产品;f、带动农户面明显扩大。

三、存在问题

我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农民收入增收,而且对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产业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本覆盖了全乡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和养殖服务业等方方面面,同时,一些承担示范项目建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典型带动项目拉动,在发展现代农业,提高规模养殖比重、可扩大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互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调查发现,我乡专业合作社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1.办社目的不明确。在调查中发现,许多合作社办社目的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一是为了争取国家的优惠政策;二是为了取得项目资金和信贷支持;三是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由于办社目的不明确,出现许多“空壳社“”家族社“等不规范的合作社。

2.设立登记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其一,有证无牌,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无生产,办公场地,不具备开业资格;其二章程不规范,不按章程规范开展业务;其三是注册资金与实际出资不符,有的基本就没有注册资金,其四,是组织机构不健全。

3.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一些规定的项目支持,资金支持,金融支持(政策性)、税收优惠大都难以落实到位,有的专业合作社在建设的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工商登记后,成员则将股本有重新分退,专业合作社变成了有没无实的“空壳”完全违背了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初衷。

4. 运作机制运行有待进一步规范,一些专业合作社在运行过程中,只为个人谋私利,不为大家谋利益,谋发展,和合作社发展宗旨不符。

5.人才缺乏、科技水平低。专业合作社人才缺乏,服务水平不到位,已成为目前合作社发展的一大阻碍。

四、今后发展对策

1.重视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强管理;

2.加大指导力度,规范合作社运行;

3.出台相关合作社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4.帮助合作社解决人才缺乏问题,引导更多的人才进入合作社管理层;

第9篇: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以共同富裕为前提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当今中国社会最根本的问题。党的十提出在建党100周年的时候,中国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在建国100周年的时候,中国建成现代化强国。实现上述宏伟目标和蓝图,根据中国的国情,要加大农业的发展速度,加速农民致富的步伐,提高农副产品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种植业经营方式上,在保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实行土地规模经营,走“高产、优质、高效”农副产品生产之路。建立种植业农机生产合作社,是加快推进农机化、水利化、科技化、商品化、产业化生产的必然趋势。哈达彦村青年农民王跃龙,勇敢站在农业经营生产方式转变的前头,率先在哈达彦村带领4户农民,在上级有关政策的扶持下,在农业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自筹资金300多万元,创建了哈达彦村第一个种植业农机生产合作社,将一家一户的种植业生产经营方式,变为入股集体联片规模种植业生产经营方式,降低了入社农民的生产成本,减少了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风险。

王跃龙带头创办的哈达彦村种植业农机生产合作社,他不是为了自己得利益挣大钱,而是将合作社得到的优惠条件,上级政策扶持得到的利益转让给各入社的农户,各入社的农户能直接得到好处。王跃龙种植业农机生产合作社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合作社大型农机械的补贴费,60%用到入社农户的机耕费上,每户在种、耙、收所应收的1000元机耕费,合作社只收400元,其余600元免收,加上其它降低农户经营成本,入社的农户每年每公顷土地降低运营成本在1000元左右。王跃龙带头创办的种植业农机生产合作社,将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扶持,大型农机具的补贴,种子补贴,直接投到入社农户成本经营中。这一指导思想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支持,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又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规模经营生产机制

哈达彦村王跃龙种植业农机生产合作社经过2012、2013两年的实践,得出的结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农机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规模经营的生产机制。一是规模经营可以有计划调整种植结构,使农作物减少病虫害,保证作物生长必要的营养成分,促进生产丰收。二是规模经营便于大型机械作业。大大提高了农业机械的最大功率。三是规模经营可以集中购进种子、化肥、农药、油料等,能得到优惠,进一步减少了生产成本。四是大规模生产经营使产品销售环节具有规模优势,增加了经济效益。五是规模经营节约了大量劳动力,使大批农民进入二、三产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以上几点都是哈达彦王跃龙农机生产合作社在生产实践中证明了的。

三、组织领导和健全制度是合作社发展壮大的根本保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是农民的自愿合作组织,但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高度发展情况下产生的,它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应该是更加规范,更加完善。哈达彦村王跃龙种植业农机生产合作社一成立就建立了一系列组织领导制度和管理制度。一是成立了管理组织理事会。理事长由合作社发起人王跃龙担任,副理事长由王明建、朱孟荣担任。理事会成员由入社的农户人员担任,并制定了《哈达彦村种植业农机生产合作社章程》,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工作生产流程。由于理事会按照合作社章程,对生产各环节,实行科学决策。农产品市场的调查,在种、收、卖等关键环节,所做出的决定,都要通过理事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做到好事大家共同受益,风险共同承担。二是成立合作社监事会。监事会主任由村党支部书记吴全明担任,副主任由村委会主任吴俊军、村委会会计杨海江担任。规定了监事会有关监督事宜。监事会对合作社有关事宜的监督,也是对合作社的关心和支持。实践证明,行使有效的监督,是保证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外在条件。三是建立了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财务往来帐目管理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各项组织、制度保证了合作社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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