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期间的工资标准(员工发生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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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以江苏地区的一个实际案例来举例说下:
(2020)苏05民终955号 蒋某系苏州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加班费、岗位津贴、绩效奖金、交通补贴等构成。
2018年1月,蒋某发生工伤,休工伤假12个月。
工伤假期间,公司不再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交通补贴,但每月足额支付了蒋某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蒋某不服,认为公司未足额发放工伤假工资,提起劳动仲裁。
最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应包括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加班费、年终奖等待遇,故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仍应按劳动者伤前平均工资水平支付工资。
某公司虽按月支付蒋某5000元以上的基本工资,但未达蒋某伤前平均工资水平,应予以补足,本案中,蒋某主张伤前一年平均月收入为12424元未超过合理范围,予以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就将员工的加班费、年终奖都算为“原工资”。
实务中,多数用人单位按照“视同出勤”发放工伤员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容易出现争议的是加班费、绩效工资。因为没有加班,用人单位不发放加班费;因为没有实际出勤,无法考核,用人单位不发放绩效工资。这一计发方式似乎也可以理解为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过江苏省劳动仲裁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2017年多次解读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应指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认,包括绩效工资、奖金、加班费等货币收入在内,这样对工伤员工较为公平,不至于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还导致总体收入的降低。江苏省司法判例也均采纳这一解读。
所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发放标准,还是要看当地具体规定。
此外,需要注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2011年)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2017年)
(五)……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规定是保障工伤职工日常生活不受影响的重要措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包括工伤职工所有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