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的劳动合同工资怎么定呢 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的,工资标准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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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知道是企业害怕承担责任,还是因为工作疏忽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劳资双方也会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最后导致关于员工的工资到底是多少出现争议。那么员工的工资标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上述法律条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缺乏必备条款是否导致的合同当然无效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缺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当然导致的全部无效。
案例
A系甲公司员工,岗位系采购员,A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B、C同时都是甲公司的员工,岗位也是采购员,与A差不多同时入职甲公司,B、C与公司约定的工资为3000元/月,在A工作一个月后发工资的时,A收到的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于是A与公司发生纠纷,认为其工资应当与B、C相同。
司法实践
该案例中的公司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明显区别对待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述案例,在公司与A的工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先适用集体合同,如果没有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与A进行协商,如果仍然无法协商的话,那么A的工资应当与B、C相同,都是3000元/月。再次补充一下,无论如何企业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约定清楚工资,不然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企业要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最长期限11个月,而且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就工资部分单独进行约定,并不一定与其它同工的员工工资一致。